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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約定借款利息和逾期利息,債權人還能要求支付嗎?
好朋友因事借款,礙于關系未約定還款利息,卻沒想到債務人竟久久拒不還款。債權人向法院起訴,除本金外還想要回因拖欠許久所造成的逾期利息損失,但當時借條中并未約定借款利息和逾期利息等內容,債權人還能要求對方支付上述款項嗎?北京李邁律師團隊債務糾紛律師分析

債務糾紛
案情介紹:
2019年3月17日,于某想要開展承攬工程業務,但由于缺乏資金難以開展,于是向其朋友王某借款1萬元,雙方簡單簽訂了一份借條,借條載明,于某因經營資金緊張現向王某借款1萬元,借款期限為一個月整。
借款到期后,王某多次催告于某償還借款,但于某一直聲稱資金緊張拿不出錢拒絕還款。后王某前往當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于某償還借款,除一萬元本金外,還要求對方支付以同期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參照計算的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

債務糾紛起訴
案外說法:
本案是一個簡單的民間借貸糾紛,被告于某拒不還款構成違約,應當承擔清償金錢債務的履行責任。本案關鍵在于原告除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外,還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而支付逾期利息的要求借條中并未予以約定,原告可以請求對方承擔合同以外的義務責任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未約定借期內利率和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由此可見,即使借貸雙方在借款期間并未約定借款利息和逾期利息,但如果出現債務人未按期依約償還借款的違約情形,出借人則有權要求債務人承擔支付逾期利息的責任。
借款利息屬于約定利息,是約定的借款期限內的利息,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視為不支付利息。

債務糾紛預期利息
逾期利息屬于法定利息,是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履行還款義務而產生的懲罰性利息,其計算時間一般自債權人催告債務人還款之日起計算,一般而言肯定是在借款期限屆滿后開始計算;若沒有催告對方還款,則自債權人提起訴訟之日起視為起算日。逾期利息計算標準有約定從其約定,一般根據借款合同中的借款利率或直接約定的逾期利息予以計算;無約定或約定不明,則按照同年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
綜上,本案王某要求于某償還借款本金和逾期利息,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李邁律師普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六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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