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交警中隊長兒子交通肇事逃逸不起訴?六大爭議調查
一封舉報帖,讓肇慶廣寧縣陷入風口浪尖。
發帖者,是廣寧縣人民醫院醫生程某群的姐姐陳敏菁。5月3日,程某群搶救無效不幸逝世。
關于妹妹之死,陳敏菁稱,2019年1月的一場車禍致其重傷,最終病情惡化死亡。同時,死者親屬公開指控當地公安局交警大隊綜合中隊中隊長梁某淦利用職務之便,為肇事逃逸的兒子梁某勇開脫。
輿論發酵之下,廣寧縣5月10日發布官方通報。然而,通報中的“次日酒駕檢測”“諒解書”“檢方不起訴”以及程某群的死因等關鍵信息,引起網友的質疑。
兩日來,南方日報、南方+記者前往廣寧當地進行走訪調查,對于肇事者是否酒駕、檢方為何不起訴、是否存在被迫簽字以及程某群的死因等六大焦點問題,向事件雙方及廣寧當地公安、檢察院、醫院等多部門進行求證。5月11日,受害者家屬變更了案件上訴人,決定向肇慶市檢察院再次提起申訴。
目前,廣寧縣當地已成立由縣紀委、縣司法局等多部門組成的聯合調查組,對該案的調查仍在繼續。
5月11日下午,記者在廣寧縣見到了正在為肇事逃逸案奔走,協調處理案件相關事宜的程某群同母異父的姐姐陳敏菁。據她回憶,妹妹程某群是廣寧縣人民醫院放射科的醫生,2019年1月11日晚8時許,程某群橫過馬路時,被一輛車撞倒,多處受傷,而肇事者梁某勇則當場逃逸。
根據陳敏菁提供的一份程某群的申訴書顯示,程某群是被喝完酒開車出來的梁某勇撞倒。但廣寧官方通報,2019年1月11日20時,梁某勇肇事后逃逸,次日上午對其進行酒精檢測,結果酒精含量為0mg/100ml。肇事逃逸隔夜后才歸案做酒駕檢測,引來家屬質疑。程某群出事后,陳敏菁曾多次到交警大隊詢問事故處理進度,當時有交警工作人員告訴她,由于肇事者次日才被帶回大隊接受調查,已經無法對其進行“酒精、毒品”相關檢驗。后來,負責處理該案件的交警又告訴她,當天中午肇事者歸案后,確實用儀器對肇事者進行了酒精測試,但未進行血檢。
對此,廣寧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交管中隊相關負責人表示,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范》第七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發現車輛駕駛人有飲酒或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嫌疑的,應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及時提取血樣或尿樣送交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
“因為對肇事者梁某勇的酒精測試結果是0mg/100ml,沒有飲酒嫌疑,所以未進一步血檢。”相關負責人說。采訪中,該負責人向記者提供的兩份檢測結果顯示,肇事者酒檢、尿檢均正常。“事發當天因下雨原因,燈光昏暗,對肇事車輛車牌識別難度大,直到次日凌晨4時,仍在進行排查。”對于為何第二天才進行相關檢測,該負責人解釋稱,事故發生后的7分鐘,交警、120急救中心醫護人員便已趕到現場處置,傷者送醫后,現場民警便展開調查。直到次日上午10時才鎖定嫌疑車輛,11時30分許肇事者才來到交警大隊南街中隊接受調查,隨后完成酒檢、毒檢。
“沒有血檢報告,難以讓人信服。”然而,陳敏菁對于官方通報的酒精測試結果并不信服,其認為即使次日歸案,也應該及時進行血檢復查。
爭議二:受害者究竟因何而死?
5月3日,程某群最終搶救無效,在廣寧縣人民醫院內不幸逝世。
根據官方通報,程某群因白血病惡化死亡。然而,對于這一結果,陳敏菁表示,受害者家屬方并不認同。
陳敏菁稱,程某群出車禍第一次手術后流血較多、血小板降低,疑為“慢粒白血病”。2019年2月,他們按照醫院要求做了腫瘤篩查,但沒有發現白血病。她提供的由暨南大學附屬第一醫院2019年2月3日出具的循環腫瘤細胞(CTC)檢測結果單顯示,程某群的血液中未發現異常,無腫瘤細胞進入血液循環。“車禍以后不斷手術,讓她的身體越來越差。”據陳敏菁介紹,直到今年4月,因為治療過程中出現了感染,程某群“不斷發燒”,到暨南大學附屬第一醫院治療,診斷發現為急性白血病,而此時程某群的舊傷也未治愈,最終病情惡化導致了5月3日去世。
對此,廣寧縣人民醫院相關負責人表示,今年5月4日凌晨,醫院急診科接到由廣州紫荊醫院轉來一病危人員,接診醫院發現是該醫院職工程某群,其家屬持有一份簡單的病情介紹:有患者白血病史一年的記錄。接診后,發現患者已無生命體征。隨后,醫院宣告患者死亡,接診醫生出具了死亡證明(注明死亡原因為“白血病”),并請家屬核對身份證、死因,家屬最終無異議,并簽名確認。
對于因白血病死亡是否與車禍有關?該負責人則稱,目前尚無法說清楚,需進一步進行尸檢。但當天下午,患者親屬已將遺體進行了火化處理。
爭議三:為何出現2次傷情鑒定結果不同?
程某群家屬所出示的一份鑒定結果顯示,程某群顱腦損傷致左側肢體偏癱的傷殘程度評定為四級傷殘、開顱術后的傷殘程度評定為十級傷殘。記者了解到,在2019年7月底和2019年9月,廣寧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先后委托了不同的司法鑒定中心,對程某群傷情進行了2次司法鑒定,初次鑒定為“輕傷一級”,再次鑒定為“重傷一級”。
為何會出現兩次鑒定結果不一致,初次由廣東謹正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輕傷一級”鑒定是否存在造假問題?廣寧縣公安局相關負責人回應稱,按照法律規定,對交通事故的傷情鑒定是依法由辦案單位委托有資質的機構進行。該鑒定的正確性、真實性由被委托的鑒定機構負責。若當事人對報告有異議,可在三天內提出重新鑒定。
“經過重新鑒定后,雙方無異議,交警大隊也采納了有利于被害人重傷一級的結論。”該負責人表示,也是在這一結果出來后,該交通事故被列為交通肇事案偵查,并于9月22日將肇事人予以刑事拘留。該負責人還表示,公安機關也對兩個鑒定機構負責鑒定的相關人員進行筆錄問詢,相關人員對鑒定過程進行了詳細說明。
為何會出現迥然不同的結果?廣寧縣人民醫院一名熟悉程某群病情的醫生表示,兩次鑒定的時間間隔一個多月,鑒定結果也隨著病人身體狀況發生變化。
爭議四:為何時隔8月肇事者才被刑拘?
據官方通報,公安機關認定,梁某勇因肇事逃逸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廣寧縣人民檢察院2019年12月4日出具的“不起訴決定書”顯示,該年9月22日,梁某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廣寧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取保候審。
為何事發8個月后才被刑拘?程某群去世后,陳敏菁等親屬將自家一年多以來的遭遇梳理成舉報帖,公開在網絡論壇上提出對肇事者梁某群之父的質疑,認為其或有利用職位為兒子開脫之嫌。
對此,廣寧縣公安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梁某勇交通肇事逃逸,造成人員受傷,按照相關規定,可以采取行政拘留(重傷一級鑒定報告被雙方認可之前),但考慮到傷者需要不斷籌集資金進行救治,如對肇事者采取行政拘留,可能會因為資金問題影響到救治傷者,且經過研判,梁某勇會隨傳隨到,無不到案風險,所以未對其立即行政拘留,并要求肇事者全力籌款救治傷者。
爭議五:肇事者支付醫藥費和賠償的具體數額,雙方有無協商?
陳敏菁告訴記者,程某群在整個治療過程中,家里總共花費了50多萬元,而肇事者僅僅提供了24萬元前期墊付醫藥費,而且還是在“逼迫”簽訂諒解書的前提下。
對此,肇事者梁某勇的父親表示,事故發生后,雙方就受傷人員的醫療費用及損害賠償問題進行了多次協商。根據其提供的匯款記錄單、收據顯示,從2019年1月12日到2019年12月3日,共支付傷者各項費用25筆款項,約79萬元,其中注明誤工、護工、伙食費5筆約28萬元;直接打到多家醫院賬戶的醫藥費20筆約51萬元。
梁某勇的父親還表示,今年4月,事故雙方在律師參與下曾達成過賠償協議,由梁某勇再賠償95萬元給程某群,但此后由于程某群病情惡化住院,該協議一直沒有得到雙方書面確認和實際履行。
對于梁某勇父親的說法,陳敏菁表示,她并不知道實情,也不知道程某群的丈夫和兒子是否簽署過相關收據。
對此,記者想通過陳敏菁拿到程某群丈夫和兒子的電話(此前電話多次無法打通),進行進一步核實,但陳敏菁表示,“外甥現在生病了,無法接受采訪。”
爭議六:諒解書是否“被迫”簽訂,不起訴是否合法合規?
本案中,最引人爭議的當屬最終檢方作出不起訴決定。
官方通報中,廣寧縣檢察院經審查,鑒于梁某勇認罪認罰,有坦白情節,事后能積極賠償被害人的醫療等費用,獲得被害人丈夫諒解并出具諒解書,根據規定作出不起訴決定。
2019年9月,程某群家屬簽署了一份諒解書,這成為此后檢方不予起訴梁某勇的重要依據,然而對于該諒解書的簽訂情況,雙發說法卻差距甚遠。對于簽下諒解書的動機,陳敏菁解釋為程某群的丈夫未經妹妹授權,為了讓梁家繼續墊補24萬元的醫療費,才“被迫”寫下。
“整個過程沒有發生威逼,肇事者家屬自愿簽署。”對此說法,肇事者父親梁某淦、廣寧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相關人員表示,2019年9月21日下午,雙方4人(肇事方和受害方各兩人,其中受害方受害者由程某群丈夫在場),在交警大隊兩名民警的見證下,雙方協商達成共識:由肇事方給予程某群至9月12日前的誤工、護工費共24萬人民幣后,由受害方家屬諒解肇事人,并出具《諒解書》。記者根據交警大隊提供的《諒解書》簽訂現場視頻顯示,梁某群丈夫在簽訂《諒解書》過程中,未受到干擾,簽字時獨立完成。
據檢察院相關負責人表示,為了確認《諒解書》的真實性,9月25日下午,相關辦案民警對受害者程某群丈夫做了詢問筆錄。筆錄顯示,《諒解書》為自愿出具。對此,陳敏菁表示,簽署《諒解書》的過程她并不在場,對相關細節不清楚。記者要求陳敏菁提供其妹夫聯系方式進行證實,陳敏菁表示妹夫現在不便接受采訪。
對于最終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做法,廣寧縣人民檢察院相關負責人回應稱,檢查機關審查后認為梁某勇交通肇事行為致一人重傷,雖然沒有證據顯示梁某勇具有酒駕、毒駕或無證駕駛等情形,但檢方認定梁某勇確有逃逸情節,構成犯罪依據,應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根據“同一情節不重復評價原則”,并基于肇事者有坦白、得到諒解、認罪認罰、事后積極救治賠償等因素,最終檢方作出了相對不起訴的決定。
“肇事者有義務支付醫藥費和賠償金,不能以簽諒解書為前提。” 華南理工大學法學專家徐松林表示,案件的關鍵在于“諒解”是否出于真實的意志,若有明確證據表明,存在強迫簽署諒解書行為,則諒解書在法律上是無效的,當事人可以撤回諒解協議,并且要求相關公訴機關重新追究刑事責任。
目前,關于該案的調查仍在繼續。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