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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爬蟲軟件獲取平臺用戶個人信息,湖南兩傳媒公司4人獲刑
邁入大數據時代,平臺用戶的個人信息安全備受社會大眾關注。近日,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非法獲取抖音用戶個人信息案,以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對樸某、雷某、石某、王某4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一年三個月的刑罰。
法院查明,樸某、雷某、石某先后合作成立兩家傳媒公司,并聘任王某擔任其中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財務。上述公司通過網絡平臺招募數十名員工,利用樸某購買的某些爬蟲軟件,在抖音直播間(包括私密直播間)批量獲取抖音用戶的抖音號、手機號、昵稱等賬號個人信息,再由客服打電話給對方推薦渠道商的“抖音基礎課程”,引起對方興趣后引流給渠道商。樸某等人的上述公司從渠道商處按引流人數及網民購買課程的數量等標準獲取傭金。經會計師事務所鑒定:2023年2月至8月期間,樸某單獨收款331812.28元,其中轉給石某46190元,雷某單獨收款106331.84元,其中轉給王某805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4名被告人違反國家規定,采用技術手段,非法獲取(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情節特別嚴重,均已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樸某、雷某、石某均系公司股東,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王某受聘至公司,根據安排開展工作,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減輕處罰。被告人雷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被告人樸某、石某、王某被抓獲到案后均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均系坦白。4名被告人均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罰。其中被告人雷某、石某、王某在偵查階段已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樸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故意犯罪,系累犯,應從重處罰。根據4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認罪悔罪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原標題為:《利用爬蟲軟件獲取平臺用戶個人信息 湖南4被告人被判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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