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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超1.21億、違法放貸超33.2億,中行原董事長劉連舸一審被判死緩
2024年11月26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劉連舸受賄、違法發(fā)放貸款一案,對被告人劉連舸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以違法發(fā)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決定執(zhí)行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對劉連舸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jīng)審理查明:
2010年至2023年,被告人劉連舸利用擔任中國進出口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行長,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行長,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貸款融資、項目合作、人事安排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21億余元。
2017年底至2020年初,劉連舸在擔任中國進出口銀行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行長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期間,明知相關企業(yè)不符合發(fā)放貸款條件,違反法律規(guī)定,推動向相關企業(yè)發(fā)放貸款共計人民幣33.2億余元,造成本金損失人民幣1.907億余元。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連舸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違法發(fā)放貸款罪。劉連舸收受賄賂后為多人謀取職務提拔、調(diào)整,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違法發(fā)放貸款數(shù)額特別巨大,且造成特別重大損失,亦應依法懲處,并與其所犯受賄罪并罰。鑒于劉連舸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jié),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事實和絕大部分違法發(fā)放貸款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大部分已追繳,具有多個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對其所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zhí)行;對其所犯違法發(fā)放貸款罪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原文題為《被判死緩 劉連舸受賄、違法發(fā)放貸款案一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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