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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銀行間債券市場做市商管理制度,央行“新規”征求意見
10月23日晚間,央行發布《關于完善銀行間債券市場現券做市商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下稱《通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央行表示,《通知》是為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銀行間債券市場雙邊報價商行政許可審批的決定,推動完善銀行間債券市場做市商管理制度。
做市,即通過持續向市場提供現券雙邊買賣報價、回復市場詢價請求等為市場提供流動性的行為。
《通知》中所指做市商是指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開展做市業務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境內金融機構法人。做市商應當具有較強的定價能力和與擬開展做市業務相匹配的資本實力和風險管理能力,具備支持做市業務開展的業務系統和專業人才隊伍。
為何在此時發布該《通知》?中國人民銀行在官網表示,2020年9月21日,國務院正式取消銀行間債券市場雙邊報價商行政許可事項(國發〔2020〕13號)。原《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做市商管理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7〕第1號公布)發布時間較早,已難以滿足取消行政許可審批、強化事中事后管理的實際要求和債券市場發展的客觀需要。
為做好取消行政許可事項后的政策銜接工作,人民銀行起草了上述《通知》。
央行在官網稱,此次《通知》主要原則,一是取消行政審批的同時,加強做市商事中事后管理,通過建立健全做市業務市場化激勵約束機制,推動做市商提高服務質量。
二是立足銀行間債券市場實踐并參考國際經驗,在強化做市商義務的同時,注重做市商權利與義務的匹配。三是進一步規范做市行為,強化對做市行為的監測和監督管理。
翻閱《通知》,可以發現其有三個特點。其一,簡政放權,取消做市商行政審批。
比如,澎湃新聞(www.6773257.com)記者發現,《通知》第三條表示,符合前述對“做市商”定義的且具有做市意愿的境內金融機構法人,與交易平臺簽署做市業務協議后,即可開展做市業務。
而原《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做市商管理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7〕第1號公布)則對做市商做了諸多要求,其中除始條件就有八條,包括注冊資本或凈資本不少于12億元人民幣等,此外還要向央行提交九方面材料,收到央行審批通過后才能開展做市業務。
其二,央行表示,此次《通知》強化事中事后管理,發揮市場化約束機制。
比如,《通知》要求交易商協會持續優化做市業務評價,充分、及時地向市場披露評價結果,提升數據和信息透明度。比如,《通知》引入交易平臺與做市商簽署做市協議的方式,既發揮交易平臺組織支持交易的作用,也有助于挖掘做市商開展做市業務的內生動力,形成激勵相容的市場化機制。
此外,《通知》還加強對做市業務的監測與監督管理,強化對做市商行為的制度約束,嚴肅市場紀律。
其三,“《通知》較之前的規章制度更為平衡做市商權利義務,發揮做市商積極性。“央行稱。
比如,一方面將做市業務表現作為債券承銷業務開展的重要參考,增加可優先參與現券交易凈額清算業務等激勵。另一方面,強調做市商維護市場穩定、促進市場價格發現的義務,要求做市商報價及報價價差應當滿足一定持續性、合理性要求。
附:關于完善銀行間債券市場現券做市商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20〕13號),做好取消銀行間債券市場雙邊報價商行政許可審批后的制度銜接,加強事中事后管理,推動債券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現就調整銀行間債券做市商管理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做市商是指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開展做市業務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境內金融機構法人。做市商應當具有較強的定價能力和與擬開展做市業務相匹配的資本實力和風險管理能力,具備支持做市業務開展的業務系統和專業人才隊伍。
做市業務是指通過持續向市場提供現券雙邊買賣報價、回復市場詢價請求等為市場提供流動性的行為。
二、中國人民銀行對銀行間債券市場做市業務進行監督管理,根據有關規定對做市業務開展現場和非現場檢查。
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對銀行間債券市場做市商進行自律管理,定期對做市業務開展評價,并向市場披露評價結果。交易商協會應當根據本通知完善相關評價體系和自律指引,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后實施。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等人民銀行認可的交易平臺(以下簡稱“交易平臺”)應當加強交易系統建設,健全信息披露、交易相關服務和應急處置機制,為做市業務提供服務支持和便利。
三、交易平臺應當與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且具有做市意愿的境內金融機構法人簽署做市業務協議,境內金融機構法人在與交易平臺簽署做市業務協議后,即可開展做市業務。交易平臺應當根據本通知要求制定做市業務操作指引,相關操作指引的制定及修改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后實施。
本通知實施前已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開展做市業務和嘗試做市業務的境內金融機構法人在與交易平臺簽署協議后,可繼續開展做市業務。
四、做市商享有以下權利:
(一)將做市業務表現作為國債、地方政府債券承銷團成員、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主承銷商的重要參考指標;
(二)將做市業務表現作為公開市場業務一級交易商的重要參考指標;
(三)優先開展銀行間債券市場現券交易凈額清算業務;
(四)優先獲得融資及融券便利;
(五)獲得交易平臺提供的交易信息便利;
(六)優先參與衍生品等市場創新業務。
五、做市商應當積極維護市場穩定,促進市場價格發現,切實履行以下義務:
(一)在約定時間內,持續提供雙邊報價,積極回復市場機構詢價需求;
(二)報價應當處于市場合理水平,雙邊報價價差應處于市場合理范圍;
(三)提供本機構所能提供的做市最優價格;
(四)嚴格履行交易義務。
鼓勵債券承銷商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主動為所承銷債券做市。
六、做市商應當遵守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妥善保管與做市業務相關的詢價及交易記錄,履行信息保密義務,建立健全防范做市業務風險和利益沖突的內控機制和操作流程。
七、做市商開展做市業務應當遵循公平、公正、誠信原則,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操縱或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市場公允價格形成;
(二)引導投資者朝有利于自營賬戶方向交易,損害投資者利益;
(三)利用內幕信息進行決策和交易;
(四)向第三方泄露投資者信息;
(五)通過不當利用做市業務信息等向自身或利益相關方進行利益輸送;
(六)頻繁撤改報價或開展虛假交易,擾亂或誤導市場;
(七)達成做市交易后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
(八)與其他做市商、貨幣經紀商等中介機構串通謀取不正當利益;
(九)其他擾亂市場秩序或利用做市業務損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
交易平臺對做市業務履行一線監測職能,發現異常情況應當及時處理,并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同時抄送交易商協會。
八、交易商協會、交易平臺應當建立做市信息共享和溝通機制,及時在各自網站上發布最新的做市商名單及做市商詳細信息,便利境內外投資者查詢。
九、中國人民銀行將指導交易商協會和交易平臺,持續完善做市商激勵約束機制,優化做市商管理。
十、做市商等機構違反本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對本通知進行解釋。
十二、本通知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做市商管理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7〕第1號公布)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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