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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卷入“一馬公司”丑聞,高盛已收到逾30億美元天價罰單
知名投行高盛因卷入1MDB丑聞收到全球各國及地區超過30億美元(約合200億元人民幣)的天價罰款。
10月22日,香港證監會發布公告,高盛(亞洲)有限責任公司(高盛亞洲)因在管理層監督、風險、合規及打擊洗錢等監控方面犯有嚴重失誤和缺失,令1Malaysia Development Berhad(1MDB,“一馬發展公司”)于2012年及2013年透過三次債券發售籌得的65億美元中有26億美元被挪用,因而遭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香港證監會)譴責及罰款3.5億美元(27.1億港元)。
1MDB是一家由馬來西亞政府全資擁有及控制的投資發展公司,由馬來西亞前總理納吉布·拉扎克(Najib Razak)在2009年上任時創建,目的是為馬來西亞政府及其民眾的經濟利益進行投資。
香港證監會截圖
香港證監會在新聞稿中指出,高盛亞洲廣泛地參與1MDB的債券發售,并收取了該三次債券發售所產生的總收入當中逾三分一款額;高盛亞洲在風險、合規及反洗錢監控措施和管理層監督工作方面犯有嚴重失誤及缺失,并且在未有妥善處理多項顯示有洗錢或賄賂行為的預警跡象的情況下,容許有關債券發售繼續進行。
香港證監會的調查顯示,有關1MDB的債券交易是由關鍵時間擔任高盛亞洲的負責人兼投資銀行部合伙董事總經理的Tim Leissner(男)為高盛所取得的。Leissner于2018年8月承認美國司法部所提出,針對Leissner承認,他曾與馬來西亞籍金融家劉特佐(Low Taek Jho,又名Jho Low)(男)及其他人士串謀,向他串謀洗錢及違反《反海外腐敗法》的刑事控罪。馬來西亞及阿布札比的官員支付賄賂款和回扣,為高盛取得及保持來自1MDB的業務,包括這些債券發行。
香港證監會的調查發現,Leissner可以通過自由掌控這些1MDB債券發行的執行,從而令他得以在適當充分質詢的情況下,向高盛提供具誤導性的資料或向其隱瞞的資料。
根據香港證監會的介紹,高盛以支付25億美元加上歸還14億美元資產的保證,就有關刑事法律程序與馬來西亞政府達成和解。
與此同時,就在當地時間10月22日,美聯儲也發表聲明,對高盛處以1.54億美元的罰款。并稱,除美國司法部、證券交易委員會、聯邦儲備理事會之外,英國、新加坡等其他國家的多個監管機構都參與了對高盛的協同監管。而這些機構截至目前對高盛集團開出的罰單共計約29億美元(約合194億元人民幣)。
根據美國司法部對外發布的公告,高盛承認違反《反海外腐敗法》(FCPA),并承認向馬來西亞和阿布扎比官員行賄超過10億美元,以獲取回報豐厚的業務,包括其為1Malaysia Development Bhd(1MDB)的三筆債券交易承銷約65億美元,高盛從中賺取了數億美元的承銷費用。
美國司法部網站截圖
美國司法部刑事司代理總檢察長布萊恩·R·拉伯特特表示:“高盛今天承擔起賄賂高級外國官員以及與1MDB有關的其他業務的責任。”
“在五年的時間里,高盛參與了廣泛的國際腐敗計劃,共向多個國家的多名高級政府官員行賄超過16億美元,以便該公司可以獲得數億美元的收入。在收費方面,這損害了馬來西亞人民的利益,也損害了在國外經營的美國金融機構的聲譽。”
美國司法部查明,大約在2009年至2014年之間,高盛通過一項計劃,直接或間接向馬來西亞和阿布扎比的外國官員行賄超過16億美元,這些官員包括馬來西亞政府、1MDB、阿布扎比的國有和國有控股主權財富基金、國際石油投資公司(IPIC)等,目的是確保高盛獲得1MDB籌集資金時的承銷資格。
2012年和2013年,高盛通過三次發行債券為1MDB籌集了65億美元,聲稱將其投資于發電廠和石油鉆探企業。
但事后查明,其中超過45億美元流向了由馬來西亞和阿布扎比腐敗官員控制的欺詐性空殼公司,并主要被馬來西亞政府顧問JhoLow竊取。該基金原本應該利用其交易中的利潤來償還債券,但Low將這筆錢花在了豪華游艇、豪華公寓、高端奢侈品以及一系列高端派對上。Low于去年10月同意向美國當局上繳超過7億美元的資產,但并未承認有不法行為。
同一日,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FCA)和審慎監管局(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 PRA)也公告稱,將對高盛國際(GSI)處以總計9660萬英鎊(1.2億美元)的罰款。FCA和PRA罰款是與高盛集團(GSG)及其子公司達成的29億美元全球協調決議的一部分。
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網站截圖
英國FCA執法和市場監督執行總監Mark Steward說:“高盛在打擊金融犯罪和幫助維護金融體系的完整性方面可以發揮至關重要的作用。高盛在這種情況下沒有采取適當的行動表明它沒有認真對待這一責任。當面臨關于賄賂和員工行為不端的指控時,該公司的處理不當使嚴重的行為不端得以解決。對于那些處理金融犯罪的公司沒有大赦,而高盛國際罰款的數額反映了這一點。”
英國審慎監管局副局長兼PRA首席執行官Sam Woods說:“未能管理金融犯罪風險可能會對公司的安全性和穩健性產生重大不利影響。我們期望公司謹慎,全面地管理包括金融犯罪風險在內的風險,并高度重視對賄賂和不當行為的指控。該案的嚴重性反映在PRA罰款的數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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