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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保外就醫”直接折刑期,該改了
近期,媒體曝光的內蒙古“巴圖孟和案”“王韻虹案”等“紙面服刑”案件讓公眾震驚。
這些以“保外就醫”名義對罪犯暫予監外執行,實際上變成了“合法越獄”。其中,一些官員、醫護人員徇私枉法、沆瀣一氣,嚴重侵蝕了司法判決的嚴肅性,但是,也說明現行的“保外就醫”本身存在制度性缺陷。
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羅智勇法官在《法治日報》刊發文章,提出要對現行包括“保外就醫”在內的暫予監外執行制度實施“微型手術”,即,將暫予監外執行改成“暫停執行”,暫停執行期間不予折抵刑期。這一建議可以視為司法界、理論界審視“紙面服刑”之后的經驗、教訓總結,這個“微型手術”也命中了我國“保外就醫”機制弊端。
對于身體出現緊急情況的罪犯(比如嚴重疾病、懷孕、哺乳),酌情給予必要的人道關懷,使其暫時不需要在監獄服刑,體現的是國家人文精神,也是各國都采取的機制。但是,我國這一機制的疏漏在于:“保外就醫”期間直接折抵了刑期,在監外治療的時間就算成服刑時間,那么“保外就醫”人員當然希望毛病“治”得越久越好,無論如何,在監外都比在監內日子舒服。甚至有一些罪犯惡意利用生病、懷孕等來逃避刑罰的執行。
而法國、德國及我國的臺灣地區相應的規定是,“保外就醫”期間不能折抵刑期,不因此減少其法定刑期。所以,罪犯希望回到監獄繼續服刑的意愿很“強烈”、很主動,因為刑期還是那么長,逃也逃不掉,晚服刑不如早服刑,一般在暫緩執行的因素和條件消失(比如,病治愈之后,完成分娩、哺乳)之后,會主動申請監獄對其收監執行。
從法條上說,目前“保外就醫”可以折抵刑期的規定,并不是由《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而是在1990年由司法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公布的《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中做出的規定,這個規定的法律位階比較低、時間也比較久遠,甚至就可以認為是30年前立法當中的一個疏漏,也到了需要打補丁的時候了。
從法理上說,對嚴重疾病、懷孕期的罪犯可以給予必要的人道關懷,讓他們暫時不在監里服刑,但是,生病、懷孕本身并不減輕罪犯之前的罪過,如果“保外就醫”期間直接折算了刑期,那就等于因為罪犯生病而可以減刑,這既沖擊了司法判決的嚴肅性,也形成了不良的價值指引,而且“保外就醫”還不像減刑有明確時間限制。從執行上說,很容易出現“巴圖孟和案”那種,拿著一張假的醫學證明出獄后,再也沒有意愿主動回監。
近期“紙面服刑”的集中曝光,雖然很多還是陳年積案,但也戳中了“保外就醫直接折刑期”這個問題,該“動手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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