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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會委員建議:對即將回歸社會的重刑犯進行危險評估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正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二次審議。有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分組審議時提出建議,對于即將回歸社會的重刑犯,應當進行再犯罪的危險評估,再犯風險較高的,應當加強監(jiān)管和風險管控。
在分組審議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委員鄧麗建議,應在刑法總則中增加惡性犯罪再犯罪預防機制的相關規(guī)定。在刑法關于前科報告制度條款之后,建議增加一條規(guī)定“因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等被判處刑罰的,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假釋前6個月內,應當進行再犯風險評估,再犯風險高的,有關部門應該加強監(jiān)督管理,必要時法院可裁定在其活動范圍內向社會公開其個人信息”。
鄧麗說,研究表明一些犯罪分子存在人格障礙,容易出現(xiàn)犯罪沖動,表現(xiàn)出一定的成癮性。中國曾出現(xiàn)過多起性侵兒童案件施害者系具有犯罪前科的累犯,目前缺乏再犯風險評估制度,對刑滿釋放人員后續(xù)監(jiān)管還比較薄弱。國際上許多國家都建立了完善的再犯預防機制,如出獄后佩戴電子定位裝置、身份信息公開、輔助醫(yī)學治療等。在浙江慈溪市、江蘇淮安市等地方也出臺了一些實施辦法,對犯罪人員信息公開進行了規(guī)范。
由此,鄧麗建議,對于即將回歸社會的重刑犯,應當進行再犯罪的危險評估,再犯風險較高的,應當加強監(jiān)管和風險管控。
與鄧麗的建議類似,全國人大環(huán)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委員譚琳在分組審議時建議在刑法總則中增加強奸等性侵害犯罪的再犯預防機制。
她說,強奸等性侵犯罪具有一定的成癮性,所以有些國家有相應的預防再犯罪的辦法,其目的是預防再犯罪。她建議在修法時明確,因強奸等性侵害犯罪被判處刑罰的,在其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假釋前的6個月內,應當進行再犯危險性評估。再犯風險高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監(jiān)督管理,及時了解其活動情況,必要時法院可以裁定在其活動范圍內向社會公開其個人信息。
(原題為《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對即將回歸社會的重刑犯進行再犯罪的危險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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