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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經濟與法|靈活用工行業“層層假外包”下的法律風險
“靈活用工”模式因為企業帶來更低的用工成本和更高的產能效率,已引起越來越多的企業關注,靈活用工行業也迎來快速發展。在市場紅利的驅動下,不少人力資源公司紛紛轉型,在傳統的勞務派遣及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業務之外,增加靈活用工業務板塊,但因其不具備提供平臺技術服務的能力及稅收優惠地區資源,往往會與靈活用工平臺合作,作為渠道商向其推薦存量客戶或是從實際用工企業承攬業務后外包給靈活用工平臺,由靈活用工平臺與自由職業者結算服務費。然而,在未行“靈活用工”之實而行“靈活用工”之名時,法律風險也隨之而生。
對此,本文從真實案例出發,根據靈活用工與人力資源公司的不同合作模式,分析、總結靈活用工平臺可能存在的法律問題,希冀降低靈活用工平臺與人力資源公司的不合規合作所帶來的法律風險。
一、 “偽”靈活用工典型案例評析
(一) 基本案情
在上海樂店商貿有限公司與陳某某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中,上海樂店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店公司”)與上?;鄱魅肆Y源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慧恩公司”)簽訂《靈活用工協議書》,約定慧恩公司按照樂店公司要求選派員工前往樂店公司指定服務場所,樂店公司按25元每小時與慧恩公司結算外派人員工作報酬。2018年8月19日,陳某某進入樂店公司旗下便利店從事店員工作,后樂店公司于2019年4月關閉該便利店,期間均由上海拓耘企業服務外包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拓耘公司”)向陳某某發放費用。
陳某某曾先后向上海市奉賢區、虹口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確認其與拓耘公司及樂店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均未得到支持,后陳某某不服裁決,將樂店公司起訴到法院。一審法院判定樂店公司與陳某某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后二審法院駁回樂店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二) 案例分析
本案中,法院認為樂店公司與慧恩公司雖簽有《靈活用工協議書》,然該協議中約定的服務方式為小時工方式,而陳某某在樂店公司的用工形式(如每周工作時間、工資報酬、工資結算期限等)與《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小時工不符,與標準工作制相符,且樂店公司未提供其與慧恩公司就選派人員名單、每月工資數額、工作時間進行確認的依據,亦未提供陳某某與慧恩公司或拓耘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依據,故其認為陳某某的勞動關系在慧恩公司或拓耘公司的意見不予采納。鑒于陳某某實際在樂店公司工作,接受樂店公司管理,并需遵守樂店公司相應規章制度約束,認定樂店公司與陳某某存在勞動關系并無不妥。
在本案中,慧恩公司作為人力資源公司,承攬樂店公司業務后又外包給拓耘公司,并由拓耘公司實際與陳某某進行結算,但陳某某的實際用工管理方仍為樂店公司,且系沿用傳統勞動用工模式下的用工管理方式,并未真正切換為靈活用工模式,以致于最后被判定為二者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樂店公司由此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上述層層假外包模式在靈活用工行業內并不少見。事實上,基于人力資源公司手頭上存在大量客戶資源,不少靈活用工平臺都愿意與人力資源公司合作,以拓寬客戶渠道。然而,隨之而來的法律風險亦不容小覷。
二、 靈活用工平臺與人力資源公司的合作模式及法律風險解析
靈活用工平臺與人力資源公司的合作模式最常見的有渠道合作模式與業務外包模式兩種,在不同合作模式下,靈活用工平臺面臨的法律風險不同。
(一) 渠道合作模式
在渠道合作模式下,人力資源公司作為渠道商為靈活用工平臺推薦實際用工企業,由用工企業與靈活用工平臺直接簽署協議,靈活用工平臺支付人力資源公司相應推介傭金。
在該業務模式下,實際用工企業系與靈活用工平臺直接發生關系,因而靈活用工平臺可以直接約束實際用工企業,但仍需注意對實際用工企業所轉包業務的真實性及合法性進行核驗,以免實際用工企業與人力資源公司聯合利用靈活用工平臺虛開增值稅發票或拆分人員工資以偷逃稅款。
(二) 業務外包模式
在業務外包模式下,人力資源公司自實際用工企業承攬業務后,作為用工企業再行轉包給靈活用工平臺,由人力資源公司與靈活用工平臺簽署協議,并由靈活用工平臺與自由職業者進行結算。
1. 與自由職業者構成事實勞動關系的法律風險
在該種合作模式下,靈活用工平臺并不直面實際用工企業,無法知曉實際用工企業與自由職業者之間是否已切斷勞動/勞務關系,與自由職業者之間的用工模式是否由傳統用工模式轉變為靈活用工模式,因而往往未能真正坐實業務外包,僅承擔簡單的結算服務(如上文所述案例中拓耘公司僅承擔向陳某某發放費用的職能)。
根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因此,靈活用工平臺作為發放服務費的一方,存在被自由職業者要求承擔勞動法律關系的風險。如在上文所述案例中,陳某某首先是請求勞動仲裁委員會確認其與拓耘公司的勞動關系,可見除實際用工企業外,靈活用工平臺亦可能存在與自由職業者的勞動關系確認糾紛。
2. 涉嫌虛開增值稅發票
除此之外,在靈活用工平臺未坐實業務轉包功能,而向人力資源公司開具與其自實際用工企業處承攬業務內容所對應的增值稅發票的情況下,亦將面臨涉嫌虛開增值稅發票的法律風險。
依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的,屬于虛開發票行為,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甚至可能依據《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的規定,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三、 結語
如上文介紹,靈活用工平臺與人力資源公司的合作方式最常見的為兩種:渠道合作模式及業務外包模式。在渠道合作模式下,靈活用工平臺雖直面實際用工企業,但仍需注意對實際用工企業所轉包業務的真實性及合法性進行核驗,警惕虛開增值稅發票及拆分員工工資偷逃稅款等相關法律風險。
在業務外包模式下,靈活用工與實際用工企業之間無直接法律關系,無法判斷實際用工企業與自由職業者之間的用工模式是否轉變,亦無法對實際用工企業進行約束,因而難以坐實業務轉包,往往會淪為結算平臺,可能面臨被認定為與自由職業者存在勞動關系及虛開增值稅發票等相關法律風險。據了解,部分地方主管稅務部門已明令禁止轄區內靈活用工平臺為人力資源公司開具增值稅發票。
因此,建議靈活用工平臺謹慎評估與人力資源公司合作的法律風險,就實際用工企業轉包業務真實性及合法性進行核驗;同時應坐實平臺業務轉包功能,約束人力資源公司發包及驗收行為,并對人力資源公司進行定期風控核查,及時停止與風險較高的人力資源公司的合作,以避免因“層層假外包”下的“豆腐渣工程”招致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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