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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一學生厭世刺死滴滴司機”案一審:判被告人死緩限制減刑
9月24日下午,備受關注的湖南常德“大一學生因厭世刺死滴滴司機”案一審公開宣判,常德中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楊佰淇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限制減刑。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2019年3月23日23時40分,常德滴滴司機陳紅將乘客楊佰淇送達常南汽車總站附近,楊佰淇趁陳紅不備,用網購匕首連刺20余刀致其死亡,隨后自首。案發前,19歲的楊佰淇是湖南某技術學院大一學生。同年4月28日,常德警方出具精神鑒定意見書稱,嫌犯有抑郁癥,屬限定(部分)刑事責任能力。事發48天后,2019年5月9日,楊佰淇涉嫌故意殺人罪被逮捕,此后被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2020年1月3日,該故意殺人案開庭。公訴人當庭宣讀了起訴書,控辯雙方進行了舉證質證和辯論。被害人家屬提出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被告人賠償各項損失110余萬元。在作最后陳述時,被告人楊佰淇只說了一句話:“請法庭依法判決。”審判長宣布,此案將擇日宣判。在庭審之后,因被告家屬不同意賠償等原因,被害人家屬撤銷民事訴訟,他們希望重判被告人。
9月24日上午,被害滴滴司機妻子田女士再次回憶起8個月前的庭審現場時稱,那時她質問被告人楊佰淇,為什么殺害與其無冤無仇的人?楊佰淇面無表情,沉默不語。開庭后,被告人及家屬未向他們道歉,僅賠償過5萬元的安葬費用。
對于警方出具精神鑒定意見書稱被告人患有抑郁癥,田女士表示一直不認可該鑒定結論。不過,此前他們曾向公安部門提出重新鑒定申請,但得到的結論仍是有抑郁癥。
田女士稱,作為家里頂梁柱的陳紅出事之后,他年近7旬的母親經常哭導致視力受損。田女士有時候想起丈夫哭泣時,5歲的小兒子會抱著她說:“沒關系,我會比爸爸更愛你。”
對于以后的生活,田女士說:“我就希望大兒子好好工作,有能力養活自己,可以替他父親擔負起這個家庭;我也會帶著小兒子好好生活”。
【法治課】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條 死緩變更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第七十八條 減刑條件與限度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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