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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外匯局擬便利境外機構投資債市:取消即期結售匯限制
為推動中國債券市場整體開放,統一債券市場資金管理規則,進一步便利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9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就《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資金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下稱《規定》)進行了公開征求意見。
“《規定》是中國債券市場整體開放的配套政策,旨在統籌境外機構投資者參與中國債券市場投資交易管理,統一規范直接入市/在岸托管模式下的資金賬戶、匯兌及外匯風險管理(不包含“債券通”),并進一步優化資金匯出入管理。”央行和外匯局在《起草說明》中表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參照國際通行做法,《規定》明確,對投資資金信息進行登記,作為后續開戶、資金匯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等的基礎。
具體來說,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資金實行登記管理。境外機構投資者應在取得中國債券市場投資備案通知書或相關金融監管部門的備案文件后10個工作日內,指定1家托管人(或結算代理人/開戶行)在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以下簡稱資本項目信息系統)辦理登記。
《規定》還優化匯出入幣種匹配管理。
在本外幣基本匹配的原則下,《規定》取消單幣種(人民幣或外幣)投資的匯出比例限制;對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人民幣+外幣”投資的,僅對外幣匯出施以一定匹配要求,并將匯出比例由110%放寬至120%,有效滿足境外機構投資者資金匯出需求。
同時,《規定》明確本外幣一體化管理規則,允許境外機構自主選擇匯出(入)幣種,優化本外幣幣種匹配管理。同時,允許境內具有結售匯業務資格的第三方金融機構為境外機構投資者辦理即期結售匯。四是明確資金境內劃轉便利,允許同一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RQFII項下與直接入市項下的資金可以相互劃轉。
不過,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匯出與匯入資金幣種原則上應保持一致,不得進行人民幣與外幣之間的跨幣種套利。
此外,《規定》還取消了境外機構投資者通過結算代理人辦理即期結售匯的限制,即允許境內具有結售匯業務資格的其他金融機構為境外機構投資者辦理即期結售匯。
在外匯風險管理上,《規定》將銀行間債券市場外匯風險管理政策擴展至涵蓋交易所債券市場,將外匯風險管理的相關內容納入《規定》,形成統一的制度規范。
境外機構投資者可以使用境內外匯衍生品、按照套期保值原則管理境內債券市場投資所產生的外匯風險敞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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