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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禮后女方悔婚男方索還彩禮,法院:女方還7.5萬和倆戒指
婚禮后女方“悔婚”,男方送出的彩禮還要得回來嗎?
王先生和夏女士已舉行了婚禮,但還沒來得及領取結婚證,雙方就因瑣事鬧得不可開交。眼看結婚無望,而自己卻為了這樁婚事“開銷甚大”,王先生便將夏女士訴至法院,要求其返還各種婚慶費及彩禮共計27萬余元,以及價值約12萬元的鉆戒一枚和價值2.5萬余元的卡地亞戒指一枚。
9月15日,澎湃新聞(www.6773257.com)記者從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一審判決夏女士返還王先生7.5萬元及兩枚戒指,同時駁回了王先生的其余訴訟請求。
婚禮過后又“悔婚”,男方訴請還彩禮
王先生訴稱,他和夏女士在2017年7月28日經人介紹相識,兩人一見鐘情,半年多就訂了婚。
2018年10月6日,二人便按照習俗,在沒有領結婚證的情況下舉行了結婚儀式。在這期間,王先生為張羅酒席的場地、菜品、煙酒飲料、婚慶、車隊等前前后后支出了約35萬元,并且還購買了鉆戒、對戒給夏女士。
不料,“婚后”的美滿生活僅持續了三天。
由于對領證日期不能達成一致,夏女士跟王先生擂起了“戰鼓”,一氣之下還回到了娘家居住。之后,不論王先生和他的父母怎么勸說,夏女士死活不同意再回婚房,并提出分手,甚至揚言如果逼婚就要自殺。這讓王先生傷透了心,雙方關系徹底決裂,并最終鬧到了法院。
王先生覺得,自己一方付出了那么多,但夏女士卻在獲得大量財物后拒絕結婚登記,導致自己的家庭損失嚴重,所以把夏女士訴至法院,要求她返還叫鈿(改口費)和各類婚慶支出共計27萬余元以及兩枚戒指。
對此,夏女士則表示,自己和王先生相戀并非為了錢,雙方是真心相愛的,現在王先生不想和自己結婚了,她也傷心至極。夏女士認為,王先生起訴自己要回婚約財產的行為極大突破道德底線,自己不能接受。況且在結婚酒席上,自己母親已經給過王先生一方現金10萬元,是對方自己拒絕的。因此,夏女士不同意返還任何財產。
法院:婚慶費用非彩禮,部分叫鈿需返還
上海浦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主張返還彩禮的當事人應當對給付彩禮的事實承擔舉證證明的責任,舉證不能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本案中,酒席支出、給被告親戚的紅包、拍結婚照的支出、婚慶公司費用、給結婚車隊的紅包以及婚紗費用均不屬于原告給付被告的彩禮,并且原告亦未充分舉證證明具體的金額。對于酒席費用,原、被告一致確認在結婚儀式當天,被告父母曾拿出10萬元現金給原告方作為女方來賓的酒席費用,但原告父母未收取而當場退回,該行為系原告方不要求被告方承擔酒席費用的意思表示,原告現在反悔,要求被告承擔酒席費用,不予支持。
另外,雙方均確認被告收到了原告父母給的叫鈿14.6萬元,而原告亦收到了被告父母給的叫鈿3.8萬元,兩筆款項相抵后為10.8萬元。鑒于這部分禮金屬于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且雙方確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應當酌情返還。考慮到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時間較短等因素,酌情確定返還金額為7.5萬元。至于兩枚戒指,因其均系原告為締結婚姻而給予被告的彩禮,考慮到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時間較短、戒指的價值及意義,被告應當返還。
據此,上海浦東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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