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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資投資同一債轉股投資計劃,金額不得高于該產品規模的一半
保險資金投資債轉股投資計劃有了明確的監管依據。
9月9日,銀保監會網站發布《關于保險資金投資債轉股投資計劃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就保險資金投資債轉股投資計劃有關事項予以明確。
近年來,保險資金通過債券、債權投資計劃、直接股權投資、私募股權基金等多種方式參與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業務,積極參與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助力企業優化融資結構,提升企業持續健康發展水平。截至2020年6月末,保險資金通過上述多種方式參與市場化債轉股業務超過900億元。
《通知》明確,保險資金可以投資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設立的債轉股投資計劃,納入《關于保險資金投資有關金融產品的通知》(保監發〔2012〕91號)管理。
對于發行人條件,《通知》要求,保險資金投資的債轉股投資計劃,其發行人應當公司治理良好,經營審慎穩健,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規記錄和較強的投資管理能力。
在投資范圍上,保險資金投資的債轉股投資計劃,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債轉股投資計劃投資的市場化債轉股資產原則上不低于債轉股投資計劃凈資產的60%;
(二)債轉股投資計劃可以投資的其他資產包括合同約定的存款(包括大額存單)、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等銀保監會認可的資產;
(三)債轉股投資計劃進行份額分級的,應當為優先級份額。
《通知》還要求,按照穿透原則,保險資金投資的債轉股投資計劃實施分類管理。債轉股投資計劃投資于權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于80%的,納入權益類資產投資比例管理;其余債轉股投資計劃納入其他金融資產投資比例管理。
除此之外,《通知》還要求加強集中度管理。保險集團(控股)公司或保險公司投資同一債轉股投資計劃的投資金額,不得高于該產品規模的50%,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及其關聯方投資同一債轉股投資計劃的投資金額,合計不得高于該產品規模的80%。
銀保監會表示,《通知》是落實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要求、推進保險資金與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合作、促進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業務發展的重要舉措,有利于支持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債轉股業務,進一步拓寬債轉股資金來源;有利于豐富保險資金投資品種,發揮保險資金長期投資優勢,更好服務實體經濟發展;有利于降低企業杠桿率,支持有較好發展前景的優質企業渡過難關,增強經濟中長期發展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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