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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說話算數嗎?貸款承諾的虛實與價值
經常可以看到一類新聞:某銀行跟某大企業簽訂了高達百億的合作協議,未來銀行將加強對某地某行業、企業的支持等。這類協議的大意,就是銀行會在一段時間以內,給企業一定金額的貸款或者授信支持。在一定程度上,這樣的合作協議也是銀行的一種承諾。
第一個問題,這樣的承諾有成本嗎?需要企業支付對價嗎?
嚴格說來,如果這是一種確定的貸款承諾,那么銀行就要為這樣的承諾作出資本占用以及流動性或資金的安排等,而這些都是需要付出代價的。所以,銀行如果作出確定性的承諾,那么銀行是付出成本的。而為這種成本收取費用,從商業的角度來講,原本是合理的,但在我國的金融實踐中,企業一般較少愿為這樣的承諾付費。我們總有一種執念:“錢都沒有拿到?難道要先倒貼錢嗎?”于是我們看到的這類簽約儀式上的“承諾”,往往不是實質性的承諾,虛虛實實,有夸大的成分。
第二個問題,這樣的承諾有效嗎?
此類承諾是否有效,還是要具體地看,要區分是確定性的貸款承諾,還是意向性的合作協議?如果是真正的貸款合同項下的提款承諾,那就是真實有效的;而如果只是意向性協議,是在一定程度上表達相互合作的態度,那么承諾是非實質性要約,并沒有確定可以提款的效力。到時企業需要用錢,拿著這樣的協議去銀行提款,銀行并不會據此給予貸款的支持。
第三個問題,如簽訂的是實質貸款承諾,企業申請提款一定能成功嗎?
理論上,如果銀行給出的是真正的貸款承諾,那么當企業需要用款時,銀行必須按合同具體條款的規定,給予放款。但這只是“理論”上的,在真實世界的實務當中,即使企業和銀行簽訂了實質性貸款協議,企業的提款仍然可能收到一些因素的干擾,造成不能馬上提款。或者,銀行通過“商量”的方式,向企業表明不一定能提款,有時銀行“規勸”企業或去其他銀行提款。企業當然心懷不滿,但在國內的金融實踐中,企業狀告銀行不履行貸款承諾、成功“迫使”銀行放款的案例還是極為少見的。
在是否嚴格履行提款承諾上,商業銀行本身確實也受諸多因素的影響,比如銀行整體存貸比的影響、流動性的影響、經濟資本占用的影響。更為重要的,還有宏觀調控、行業指導等影響,這些影響分別來自銀行的內部和外部。
內部的影響因素確實應該由商業銀行自行承擔責任,如流動性、存貸比、資本占用等。作為一家商業銀行,本來就該做好上述這些內部因素的配置。所以,如果因為此類因素影響商業銀行對貸款承諾的履行,銀行負有無法推卸的責任。
但是另外一類外部因素,如宏觀調控、行業指導等,銀行本身無法在事前精準預測并作出完備的安排,當受到這類外部監管指標限制銀行無法履行貸款承諾時,銀行確實也面臨兩難。在履行承諾和遵守監管指標方面,如果只能選擇其中之一,那么毫無疑問,銀行一定會優先選擇符合監管規定。
對企業來說,既然貸款承諾不一定真正有用,因此也就不愿付出對價;而對銀行來說,既然貸款承諾這種產品不一定能從企業收到承諾費,不能為銀行創造直接的經營收入,也就更加不注重其嚴格履約,于是在企業與銀行的共同選擇下,國內貸款承諾的可用性和可靠性相對較低。
在國際金融市場上,貸款承諾有著確定得多的意思,是銀行對于企業提供的確定性提供貸款的要約,也是企業極為重要的流動性支持工具。
以筆者經手過的一筆某國際企業銀團貸款中的貸款承諾(Commitment)為例,其定義如下:“Commitments:Each Lender severally agrees, on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hereinafter set forth, to make a loan in U.S. Dollars to the Borrower on the Funding Date, which shall occur during the period from the Effective Date until the Commitment Termination Date, in an aggregate amount not to exceed at any time outstanding…”(承諾:每一個貸款人嚴格同意,按本合同約定的條款和條件,在承諾生效日和到期日之間的提款日,以美元向借款人提供貸款,金額加總在任何時點不超過……)可以看出,貸款承諾有其嚴謹性,企業需要提款時,銀行不可拒絕,也極少拒絕。
實際上,這樣的承諾在國際銀團貸款當中是整個貸款組合的構成基礎,承諾是貸款的第一表現形式。在銀行跟企業簽訂合同之后,銀行對于企業提供的首先就是信貸承諾,而在這樣的承諾下,企業提款以后,貸款才真正成為一筆落地的貸款。
這樣的承諾有以下幾個特點:首先是剛性的,也就是銀行進行了承諾以后,如企業有需要則一定會給予提款;其次有時間限制,如約定簽訂合同一年或者兩年之內承諾有效,則承諾只在此等期間有效;三是有成本、企業需要付費,一般來說承諾并不便宜,貸款承諾需要支付的承諾費用(commitment fee),要占到整個貸款利差(margin)的30%甚至50%。在歐美等發達的國際金融市場,企業從銀行申請貸款,首先取得的就是貸款承諾,而至于錢有沒有到賬反而并不是關鍵,關鍵就是要取得銀行的“承諾”。從這個角度來說,國際市場上的銀行貸款承諾,可說確實是一諾千金,貨真價實。
曾經有過這樣的實務經驗,在之前的歐洲債務危機中,筆者負責的資產組合中有一筆某德國大型企業的國際銀團貸款承諾,如該企業在承諾項下提款,約定的貸款價格只有Libor+30基點,而當時在歐洲資金市場上,銀行拆借資金的成本就已經達到了Libor+100基點。也就是說,當時企業要是申請提款,明明資金的市場價格已經高企,但企業仍可以按約定的低價取得資金。從這個角度來說,信貸承諾不但是一種企業保證自身流動性的方式,也是企業用以鎖定利率風險的一種工具。在這樣的承諾下,企業不但保證了自身在一段時間內的流動性,也鎖定了資金的成本。因此,可以說,確定的貸款承諾也是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的方式之一。
當然,銀行信守承諾的同時,對企業也是有諸如財務等限制性條件的。只有當企業嚴格遵守前期約定的財務承諾等條件時,銀行才會同樣嚴格地遵守信貸承諾。國際上通用的企業四大財務承諾通常是:現金流償債保障系數(Cashflow Cover),利息覆蓋率(Interest Cover),凈債務/總債務杠桿比率(Leverage: gross/net),以及資本支出(Capital Expenditure)。如果在信貸承諾期間,企業的上述財務比率超出了規定的范圍,要么當企業要求提供貸款時,銀行有權要求企業支付更高的價格,或直接取消企業提款資格。
在我國的信貸市場上,貸款承諾還未得到普遍的使用,唯一的例外是在個人信用卡領域得到了較多的應用。個人從商業銀行取得的信用卡額度就是一種貸款承諾額度,這個貸款承諾得到了相對嚴格的遵守。比如說,一個資信較好的白領,可以在銀行里取得如20萬的信用卡額度,那么在這個額度之內,當個人需要用款消費時,個人確實隨時都可以提用。對于發卡銀行來講,這就是一種真正的貸款承諾。
綜合企業客戶及個人客戶的情況,在貸款承諾這一領域,國內銀行說話并不完全算數;企業也幾乎默認這一做法。略為反諷的是,很多企業明知手里拿到的銀行授信額度、貸款承諾不一定是真實有效的,但還是樂意向外公布該企業擁有多少銀行(并不確定的)額度。在現實情況下,不論是銀行給予的,還是企業聲稱的額度,真正需要的時候,幾乎都是會縮水的。宏觀來看,縮水的不只是一個個貸款承諾的金額,也是金融對實業的支持力度,更是整個社會的契約精神。
《韓非子》記載,魏國西河郡守吳起為確立承諾,倚一車轅于北門之外而令之曰:“有能徙此南門之外者,賜之上田、上宅。”即有把車轅搬到南門外的,就賞賜田地和住宅,開始無人相信,后來真有人做了,于是就真的如約賞賜。后來打仗,吳起下令:“明日且攻亭,有能先登者,仕之國大夫,賜之上田、上宅。”人爭趨之。于是攻亭,一朝而拔之。這則千年前的故事早就形象地指明社會組織中信守承諾的力量,確定承諾后,于一支軍隊,能攻城略地,戰無不勝;而信守契約,于一個社會,也一定能減少耗損,推動進步。這,就是信守承諾的重要性。
銀行的貸款承諾在國際金融市場得到嚴格履行,因而成為主流貸款產品之一,是國際企業有力的流動性支持工具,有其重要價值;在國內金融市場上,由于貸款承諾的可實現度不高,對企業來說這類承諾甚至虛實難辨,因此也未能成為銀行支持實體經濟的重要手段。
雖然造成貸款承諾不能夠履行有各種實際的原因,但無論如何,銀行業應該是任何一個社會里信譽度最高的行業之一,銀行發出的貸款承諾,理應盡早成為實實在在的有重要使用價值的信用工具。
未來,在貸款承諾上,銀行必須說話算數,而企業也需付出對價。
(作者薛鍵為某外資法人銀行總行部門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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