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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駕逃逸后連撞警車私家車,以危險駕駛和妨害公務罪獲刑
男子酒駕逃逸后連撞警車私家車,凌晨的上海街頭,上演了一場驚險的“警匪片”。
黃浦區檢察院介紹,2020年5月23日凌晨,被告人計某從飯局出來后,已是“暈頭轉向”,其在明知酒后不能駕駛機動車的情況下,仍然心存僥幸開車上路。
被告人計某沿成都北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成都北路大沽路路口處時,見到前方有執勤民警設卡查酒駕,喝過酒的計某一下子心虛緊張、不知所措,當民警示意其停車接受檢查時,他竟一腳油門加速駛離,沖卡逃逸。
執勤民警立即駕駛警車對計某進行追趕,并喊話、鳴警笛要求其停車,驚恐交加的計某如警匪片中被警察追擊的匪徒那般駕車逃竄。
當計某駕車行駛至斜土路魯班路路口時遭到增援警車的攔截,由于只有一根車道可以通行,其竟直接撞上了迎面駛來的警車的右前側,后又因車速過快、剎車不及撞上旁邊等紅燈的一輛小轎車車尾被逼停,計某被隨即而至的民警抓獲。
民警對計某進行呼吸式酒精測試,結果為:97mg/100ml。后計某被帶至醫院進行血樣采集。經司法鑒定,其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18mg/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到案后,被告人計某賠償了被撞車輛的損失。
黃浦區檢察院檢察官表示,根據《關于本市辦理妨害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意見》的規定“毀壞警用設備、配備或公安機關辦公設施,阻礙人民警察執法或者擾亂公安機關辦公秩序的,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被告人計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遇民警設卡檢查時,為逃避查處駕車逃逸,在逃逸過程中撞擊民警駕駛的警車,造成警車損壞, 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以危險駕駛罪、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近日,經黃浦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計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日,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拘役五個月;決定執行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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