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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安徽律師呂先三案:借貸案代理律師是否構成詐騙共犯?
安徽律師呂先三被控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和詐騙罪一案備受社會關注。
9月1日,澎湃新聞(www.6773257.com)從呂先三辯護人處獲悉,8月30日晚,長達六天的二審庭審結束,案件未當庭宣判。此前,合肥中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因證據不足未認定呂先三涉黑,但認定其參與詐騙,判處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15萬元。
根據該案的起訴書、一審判決書、律師及旁聽人員的相關介紹,澎湃新聞梳理出了幾個焦點問題。
庭審焦點一:是民間借貸還是“套路貸”?
39歲的呂先三是安徽淮南人。20歲那年,他從六安師范學校小學教育專業畢業,進入老家的一所鎮小學教書,后來又在一家私營企業工作了幾年。直到2009年,呂先三才開始從事與法律相關的工作,進入安徽省的一家律所實習,3年后成為執業律師。
2012年,徐維琴、邵柏春成立了合肥啟博商貿有限公司(下稱“啟博商貿”),專做小額貸款生意。2013年12月,呂先三開始為徐維琴的家人代理案件。
公訴機關曾指控稱,徐維琴、邵柏春等人先后拉攏、網羅親屬、律師及其他社會閑散人員,采取“套路貸”與暴力、軟暴力催債相結合的方式,大肆侵占借款人財物,逐步形成了以徐、邵二人為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案卷材料顯示,2014年4月開始,呂先三陸續接手了徐維琴、邵柏春等人與商人李光建的借貸糾紛。正是這些與李光建相關的案子,把他卷入了風波,被指控詐騙。
一審判決中,認定呂先三是徐邵夫婦詐騙犯罪的共犯。法院認為,呂先三作為律師,主觀上具有幫助被告人徐維琴、邵柏春等人騙取他人錢財的故意,客觀上通過代理訴訟實施了幫助行為,應認定系詐騙罪共犯。
“構成詐騙共犯的前提是徐邵夫婦詐騙犯罪,那么他們夫婦行為構成詐騙罪么?”呂先三辯護律師周澤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認為,所謂詐騙系列案件并不成立,純屬徐維琴、邵柏春與所謂被害人李光建之間在履行高利借貸協議中產生的經濟糾紛,李光建沒有被詐騙,徐維琴、邵柏春也沒有對李光建實施任何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使其陷于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的詐騙犯罪行為。
一審判決書顯示,呂先三經人介紹認識了徐維琴,之后為徐維琴及其親屬成功代理兩起借貸糾紛,并于2014年3月起,受徐維琴、邵柏春等人委托,陸續代理了12起民間借貸案,其中有9起案件的借款方是李光建。
據《北京青年報》梳理,李光建在對警方的供述中稱,與徐維琴相識是在2010年廣齊公司的一個項目中,通過項目經理介紹認識。李光建因經營需要,從2011年3月2日起,先后向邵柏春借款三次,共計1600萬元。
其中,2011年3月2日,李光建向邵柏春借款1000萬元,借據上未約定利率,徐維琴稱雙方口頭商定月息8分;2012年1月13日,李光建以合肥廣齊鋼膜租賃有限公司(下稱“廣齊公司”)為擔保,又向邵柏春借款300萬元;2012年4月6日,李光建以廣齊公司和李勁明為擔保,再次向邵柏春借款300萬元。
李光建供述,2011年3月至2013年3月,他和廣齊公司共還款2700余萬元,其中一筆300萬的款項李光建認為是第三筆借款的本金。但徐維琴、邵柏春稱其所還的都是利息,1600萬元本金分文未還,且尚欠400余萬元利息。李光建稱,在二人威逼下,其被迫同意尚欠本金2000萬元。
李光建與邵柏春夫婦的“借貸案”進一步發展至“詐騙案”,源起于廣齊公司的報案。
2017年11月28日,廣齊公司向合肥市公安局報案稱邵柏春放高利貸給李光建,其情節和手段已構成詐騙罪。
周澤認為,徐維琴、邵柏春夫婦向李光建借款,就是為了追求雙方約定的利息,沒有違背李光建的意志占有其財物,主觀上不存在一審判決認定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而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目的”,客觀上并未實施任何詐騙李光建的行為。
庭審焦點二:對真實借貸關系是否知情?
檢察機關指控,呂先三在明知徐維琴、邵柏春利用套路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的情況下,仍積極代理多起虛假訴訟,并在訴訟過程中教唆他人作虛假陳述、制造虛假證據,系共同犯罪。
二審庭審現場,出庭檢察官認為,呂先三知道徐維琴、邵柏春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且在明知對方還款的情況下,一方面隱瞞還款事實欺騙法庭,一方面通過訴訟方式幫助他人索要非法債務,存在幫助對方索要非法債務的事實。
旁聽人員向澎湃新聞介紹,二審過程中,呂先三屢次表示,“作為律師,正常代理我有什么錯?從來沒有人告訴過我他們之間的真實借貸關系。”
據《北京青年報》報道,二審法庭上,呂先三與邵柏春之間只隔著一個人,陳述環節呂先三多次表示,“他沒有告訴過我他跟李光建的真實借貸關系,現在他就在我旁邊,不信可以當場問他。”
呂先三辯護人周澤則表示,呂先三代理相關案件是事實,但這完全是呂先三作為律師的正常執業行為,與詐騙犯罪完全沒有關聯。他表示,在本案中,呂先三作為律師,對相關案件的代理,完全正常收費,正常代理,依法履職,沒有任何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不存在違法,更不可能犯罪。
周澤說,呂先三代理徐維琴、邵柏春夫婦與李光建之間的借貸糾紛共計8個案件,如果一審、二審分開來算的話,共有15個案件,有的標的高的達1000多萬元,“但這么多案件呂先三總計只收了不到40萬元律師費,相當于一個審判階段呂先三只收了兩三萬塊錢。這個收費標準,是相當低的。”
周澤說,呂先三案對相關案件的代理,與其他十余名律師對徐維琴、邵柏春相關案件的代理并無分別。其他律師也都代理過徐維琴、邵柏春夫婦的多個案件,“那其他律師豈不也是在幫助徐維琴、邵柏春夫婦實施套路貸詐騙?這顯然是不可能的。”
庭審焦點三:發表“不實意見”是否構成犯罪?
一審判決認定呂先三構成詐騙共犯的“事實”還包括呂先三在代理案件過程中發表了不實意見。
二審出庭檢察官稱,呂先三在代理徐維琴邵柏春的系列民事訴訟中,其作為法律工作者,其知識、業務經驗、年齡等自身素養,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徐維琴與李光建系列民事訴訟中存在違背事實的情況,知道徐維琴邵柏春本人存在非法占有別人財產的故意,向司法機關編造虛假事實,指使委托人編造虛假證言,為徐維琴等人謀取非法利益,其行為屬于幫助騙取他人財物,構成詐騙罪的共犯。
呂先三在二審庭審時表示,自己沒有教唆任何人做虛假陳述,只要求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實事求是提供證明,“我的代理意見是依據徐維琴和委托人他們提供給我的證據和陳述來發表的。”
對此,周澤認為,律師代理案件就是要發表意見,但意見不等于事實,只有事實才存在真實與不真實之分,且代理律師作為爭議一方的代理人,發表意見時通常只能說有利于自己當事人的意見。
《律師法》規定,“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周澤認為,以此為由對其追究刑事責任是不妥的。
“如果按照本案的情況,你主張的不符合客觀事實就是詐騙,那任何一個民事案件都有一方是犯罪嫌疑人,這是非常可怕的。”周澤說,“為什么這么多律師都在關注這個案件?為什么這么多律師都從全國各地跑到合肥來旁聽這個案件?就是因為呂先三的遭遇可能落在每一個人身上,這是呂先三、也是任何一個民事律師不堪承受之重。
“本案就是一個經濟糾紛,我在代理時么有任何違法行為,沒有教唆任何人違法犯罪。”庭審辯論階段,呂先三表示。
案件未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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