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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評丨醫患沖突“羅生門”,“各打三十大板”還須斟酌
又是一起“羅生門”風波。
據報道,因囑咐八旬病人蒲某“血糖高注意飲食”致其情緒低落,主治醫生王翔被病人兒子俞某找到理論,雙方在病房內發生爭吵推搡,在推搡過程中王翔拳擊對方眼部兩下,俞某則踢了王翔一腳致其左膝蓋骨折。事后,警方認定兩者互毆,俞某、王翔分別被安徽含山縣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7日、3日處罰。因事發疫情期間,拘留暫緩執行。
事后,王翔向馬鞍山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復議,要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馬鞍山市公安局維持了處罰決定。王翔對此表示不服,將含山縣公安局和馬鞍山市公安局告上法庭,請求法院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復議決定書。
在一些人看來,王翔醫生的這番反應有些“過度”了:“斗毆”你也參與了,別人你也打了,也不是沒有什么錯;就算公安機關給予行政拘留3日的處罰,對方不也給了7天的處罰么,比你還多4天呢,再說也沒有真正“落地”,忍忍不也就過去了,何必把事情鬧大,跟公安機關過不去呢?
不妨換位思考。身為醫生,看到患糖尿病、高血壓的病人飲食有問題,囑咐控制既是醫生的職責,也是出于善意,結果卻導致醫患糾紛,雙方“大打出手”,自己膝蓋受傷不說,還被公安機關處以3日行政拘留。這個“好心惹來麻煩”的結果,可能換了誰都不太好受。
不僅如此。正如王翔所言,“我是在單位口碑一直都很好”,在一個小縣城,一個熟人社會,總是要些面子的,醫生也不例外。如果沒有過錯卻被處罰,以后就很難在當地抬起頭來。
從法律上講,被行政處罰的對象,有權向上級公安機關提出行政復議,也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平反”。對于王翔醫生,通過復議、訴訟改變處罰決定,這也是行使法律賦予的救濟權利,并沒有什么不妥。
目前,這起案件還在訴訟之中,雙方孰是孰非,還是“未知數”,但從報道的情況看,其中確有一些值得商榷之處。
在辦案人員看來,斗毆中誰先動手很重要。但就這起案件來說,究竟誰先動手,并不那么關鍵。因為之前就有相互推搡,這種肢體沖突與“打人”的界限并不明顯,很難判明誰先誰后。與其勉強確定誰先動手,誰就是“過錯”一方,倒不如倒查看看,究竟是誰引起了醫患矛盾,導致相互推搡。從報道情況看,一個巴掌拍不響,醫生面對醫患矛盾,固然有不夠理性、處理不當的一面,而上門“理論”的患者親屬一方,也不是說就沒有過錯。
根據《行政處罰法》,“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治安管理處罰法》也規定,“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簡單地說,就是要“罰當其過”。
從危害后果看,就算兩人“斗毆”,王翔拳擊對方眼部兩下,未見傷情“曝光”,而對方的一腳,卻造成了王翔傷勢不輕,“左膝脛骨髁間脊前交叉韌帶撕脫性骨折合并前交叉韌帶損傷;左膝關節腔積血”。根據兩高三部頒發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至少也達到了“輕微傷”程度。就算兩人都應給予處罰,也得有更明顯的“梯度”才更合適。
不僅如此,除了處罰本身外,一些涉案細節也有待核實。比如,警方處理過程,“多次建議雙方協商解決” “騙稱做傷情鑒定實則宣讀處罰決定書”是否屬實,是否符合程序。
出事了“各打三十大板”,換不來公平正義。既然都成為輿論焦點了,不妨把事實查得更透亮一些,把處罰結論定得更合理一些,而雙方也應在依法處理中,好好反思沖突“根源”,避免醫患糾紛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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