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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網評“男學生踹傷猥褻男”案:不能讓防衛行為縮手縮腳
8月26日有媒體報道說,湖南省永州市冷水灘公安分局昨天通報辦理的一起“故意傷害案”引發公眾關注后,永州市公安局對這起所謂“男學生踹傷猥褻男”案高度重視,已責令冷水灘分局撤銷該案件,并立即解除對防衛者胡某某的刑事拘留,將該案提級由市公安局重新調查。對雷某某猥褻他人的違法行為,冷水灘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行政拘留15日。
據冷水灘公安分局昨天通報稱,上述案件的起因是“猥褻男”雷某某在某商場內故意臂碰撞一女子胸部,在爭執中,雷逃跑,與該女子同行男友胡某某追上雷并將其踢致雷右肱骨頭粉碎性骨折、右股骨粗隆間粉碎性骨折,損傷已構成腿傷一級。冷水灘公安分局據此作出對胡某某予以刑事拘留的決定。
顯然,公眾之所以關注胡某某被刑事拘留一案,是因為冷水灘公安分局的此一決定,與最近兩年司法機關在處理有關防衛問題時的指向有所不一。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刑法有關防衛的條款并沒有起到其應起的震懾犯罪行為人、阻嚇犯罪,以及保護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的作用。之所以如此,就是因為防衛條款對防衛“正當”的解釋,極大地限制了防衛者的防衛行為,使防衛者因擔心防衛“過當”而領受甚至重于犯罪者所受刑罰的處置,因而不敢采取防衛行為、或采取的行為不足以阻嚇犯罪行為,由此被動受害。
正是因為如此,最高法院負責官員呼吁司法界要正確理解和適用正當防衛制度,準確把握正當防衛制度的立法精神,有效激活正當防衛制度的適用,根據常理常情考量正當防衛制度的司法適用,統籌兼顧正當防衛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統一正當防衛制度的法律適用標準。在這個法律適用指向明確的呼吁下,一些為公眾所關注的防衛案件,都以防衛者防衛行為被肯定的司法決定而告終,這就“有效激活正當防衛制度的適用”,極大激勵了防衛者的自我保護意愿以及見義勇為者的行動意愿。(參見光明網評論員文章《搶劫者被啤酒瓶砸暈:顯然正當防衛》《防衛權優先的風險必須由侵害人承擔》)
此中的道理在于,防衛行為具有天然的正義性,因而也具有天然的正當性。如果司法實踐為防衛行為秤斤量兩以確定其“正當”與否,那么,這無疑是為正義加上了籠頭,限制了防衛行為的實施。這樣衡量的結果,就是犯罪行為實施者由此卸了包袱、無所顧忌,防衛者卻反倒要瞻前顧后、縮手縮腳。讓防衛行為變成犯罪行為的不確定邊界的風險,這樣更能阻嚇犯罪,打消犯罪者的犯罪動機。如此,方能彰顯社會正義。
(原題為:《無論如何也不能讓防衛行為縮手縮腳 | 光明網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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