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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稱身份被冒用背上490萬貸款,簽名指紋經鑒定非本人
廣西陳云峰(化名)夫婦準備買房的計劃,被一紙法院傳票打破了。
陳云峰被廣西合浦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起訴,訴由是他2013年作為保證人替人擔保,借了一筆5年期490萬元的貸款,如今已逾期近兩年,今年1月信用社起訴時,利息已高達267萬元。
陳某于2013年借款490萬元 本文圖片均為受訪者提供
對于這筆借款,陳云峰則稱“毫不知情”,“借款人是我堂哥陳某,他說是他拿著我的身份證復印件去辦理的貸款,但法院和銀行都不認可”。
為了證明自己不知情,陳云峰自費就借款材料上的簽名和指紋進行鑒定,結果顯示簽名和指紋均不是他本人的。
陳云峰也將此事投訴到了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北海監管分局。 8月10日,該局就此事作出了《銀行保險違法行為舉報調查意見書》,稱經調查,合浦縣農村信用合作社聯社公館信用社向陳某發放貸款時,存在貸前調查不到位,未嚴格執行貸款面簽制度的問題。但因調查手段有限,未發現信用社存在盜用陳云峰身份證復印件的行為。
對此,8月21日,合浦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回應澎湃新聞(www.6773257.com),信用社是按照借款合同上的保證人來起訴,最終是否需要陳云峰來償還貸款,還需要等待法院的審理和判決。
卷入490萬貸款逾期案
今年3月中旬,陳云峰收到了廣西合浦縣法院的傳票,顯示他成為一起“金融借貸合同糾紛”的被告,案件將開庭審理。“一開始我們以為是詐騙,但是后來打電話給法院,他們說確實有這個傳票。” 陳云峰稱,他此前從未向銀行或私人機構進行過貸款。
他告訴澎湃新聞,在案件首次開庭審理時他才得知,2013年10月26日,他的堂哥陳某向合浦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公館信用社申請借貸490萬元,而他是該筆貸款的保證人之一。不僅借貸合同上有他的簽名和指紋,還有一份帶有“陳云峰”簽名、指紋的《借款保證承諾書》。
帶有陳云峰簽名和指紋的《借款保證承諾書》
《借款保證承諾書》中承諾,作為借款保證人,當借款人不如期履行償還貸款本息義務時,保證人承擔連帶償債責任,由保證人負責償還借款人所欠的貸款本息及因借款人不按期償還貸款而引起的一切費用。
該筆貸款的借貸時間為60個月,應在2018年9月23日前償還,接到法院傳票時,該筆貸款已經逾期一年半,銀行將借款人陳某以及保證人均告上了法庭。
他告訴澎湃新聞,借款人是他的堂哥陳某,而另一名保證人則是陳某的妻子黃某超,兩家人已經多年沒有聯系。“我打電話給陳某,他們家人說夫妻倆都因為詐騙被公安局拘留了,聯系不上。”在開庭前,陳云峰一直認為或許其中存在什么誤會。
陳云峰稱,在該案5月1日第一次開庭審理前,他見到了堂哥陳某,“他說當時是他拿著我的身份證復印件去辦理的借款保證,替我簽的字和按指紋,讓我不要擔心,和我沒關系。但怎么可能和我沒關系呢?”
陳云峰告訴澎湃新聞,早年陳某在中山經營一家紡織廠,2007年他和妻子曾經在該廠打工,直至2015年該廠倒閉。當時在辦理入職資料時,陳云峰曾提交過自己的身份證復印件等材料。而這筆借款正是在陳云峰打工期間產生的。
“陳某從來沒和我說過借款的事情,我在打工的時候,每年只有過年才回一次廣西,這筆貸款是在10月份,我不在廣西,怎么就借款成功了?”陳云峰說,自己多次和銀行、法院解釋對這筆借款不知情,但因為雙方存在親戚關系,沒有人相信他。
更讓他無法接受的是,陳云峰和妻子計劃今年初在廣西購買一套新房自住,已經看好了樓盤并談好價格,準備在3月底簽約付款。然而征信報告顯示,其名下已經有這筆490萬元的貸款逾期記錄,無法再申請住房貸款。
簽名、指紋經鑒定均非本人
為了擺脫這筆借貸,陳云峰要求銀行提供借款時的監控錄像,以此證明自己當時并未在現場。他說,得到的回復是,因為2013年廣西合浦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公館信用社還沒有安裝監控,無法提供視頻證據。
借款合同和借款保證承諾書中簽名經鑒定非陳云峰本人簽名
陳云峰稱,他又提出對《保證擔保合同》和《借款保證承諾書》中的簽名筆跡和指紋進行鑒定,但被要求自行鑒定。“我當時咨詢的鑒定費用要好幾萬,我們本來手頭積蓄就不多,但我們不鑒定,這筆借款可能就要扣到我頭上了。”
5月18日,由合浦縣人民法院的委托鑒定機構,陳云峰自行出資39280元對兩份文件的簽名和指紋進行鑒定。他提交了2007年結婚登記審查表簽名樣本、近幾年銀行辦理業務簽名樣本、指紋采集等資料。
7月28日,廣西正廉司法鑒定中心作出鑒定意見書稱,經鑒定,《保證擔保合同》及《借款保證承諾書》中“陳云峰”的簽名字跡與樣本簽名字跡不是同一個人的字跡。兩份文件中指紋也均不是陳云峰本人捺印形成。
借款合同和借款保證承諾書中指紋經鑒定非陳云峰本人
在進行鑒定期間,6月18日,陳云峰也將此事投訴到了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北海監管分局,要求就“合浦縣農村信用合作社聯社違規放貸”一事進行調查,并要求信用社支付有關鑒定費用、恢復其良好征信。
8月10日,北海銀保監分局就此事作出了《銀行保險違法行為舉報調查意見書》,其中介紹,經調查,合浦縣農村信用合作社聯社公館信用社于2013年10月26日向借款人陳某發放保證擔保貸款490萬元時,存在貸前調查不到位,未嚴格執行貸款面簽制度的問題。但因調查手段有限,未發現合浦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公館信用社存在盜用陳云峰身份證復印件的行為。
針對陳云峰提出鑒定費用和恢復征信的要求,北海銀保監分局表示屬于消費糾紛,不屬于分局職責范圍,建議通過仲裁、調解或司法等途徑解決。
8月17日,該案在廣西壯族自治區合浦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陳云峰說:“開庭時陳某和黃某超都沒來,是律師過來的,陳某律師說借貸是和銀行內部人員合作操作的,陳某只拿到了一部分錢。黃某超的律師又說雙方已經離婚了,對貸款不知情,也要求做指紋和筆跡鑒定,所以要等證據都提交了,再進行下一次審理。”
“如果我的征信沒辦法恢復,我可能一直都不能買房了。”陳云峰說,沒有判決結果,他的買房計劃也只能一拖再拖。
信用社:等待法院的審理和判決
針對上述情況,8月21日,澎湃新聞記者聯系了廣西合浦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公館信用社,該社主任室一名工作人員表示,被告陳某在信用社確實有一筆490萬元貸款逾期未還,“我們把這件事上報給了合浦縣農村信用社聯社,由聯社來起訴欠款人,聽說17號已經開庭審理過一次了”。
該工作人員稱,陳某當時借款的情況其也不清楚,但信用社借款都會要求借款人和保證人面談、面簽合同,“我們的合同和承諾書上都有保證人的簽名和指紋,說明他們(保證人)是知情的。”他表示,2013年銀行即使安裝了監控,監控記錄也不可能保存7年,“我們只能是按照合同上的內容來處理”。
對于陳云峰的簽名和指紋鑒定結果非本人一事,該工作人員表示不知情,具體情況需要詢問合浦縣農村信用社聯社。
同日,澎湃新聞記者聯系了廣西合浦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該社辦公室一工作人員稱,目前案件在審理之中,暫時不能透露情況,“對于2013年貸款是什么要求和情況,我也不太清楚,但合同上寫的保證人是陳云峰,現在就等待法院的審理和判決”。
讓陳云峰不解的是,2013年陳某貸款時,自己只是他工廠里的一名“打工仔”,名下無房也無車,月工資不足3000元,根本不具備擔保能力,為什么能成為490萬借款的保證人?
北海銀保監分局調查稱信用社存在“未嚴格執行貸款面簽制度”的情況
按照《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貸款人在受理借款人申請后,應履行盡職調查職責,其中貸款調查包括“保證人擔保意愿、擔保能力或抵(質)押物價值及變現能力”。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還要求貸款人應建立并嚴格執行貸款面談制度。未按規定建立、執行貸款面談、借款合同面簽制度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監管措施。
對于以上情況,上海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律師竇賢尚告訴澎湃新聞,“保證”作為一種擔保方式,在日常經濟生活中比較常見。根據《擔保法》相關規定,在貸款中,當借款人不履行還款義務時,貸款保證人就應該按照保證合同或借款合同中的保證條款的約定來履行債務。
竇賢尚分析稱,如果經司法鑒定或其他證據能證明“保證人”的簽字和指紋均為偽造,則該保證責任并非該“保證人”出于真實意思而設定,對該“保證人”應無法律約束力,出借人無權要求該“保證人”承擔還款責任。
廣西鐵痕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加輝則建議,陳云峰可持簽名和指紋的司法鑒定報告,以合同詐騙罪向公安機關報警。
陳云峰則稱,在庭審前已經向當地公安機關經偵科報警,但公安機關以經濟糾紛為由未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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