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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佰馨大藥房售假口罩案二審維持原判:董事長李東獲刑15年
北京頭條客戶端8月21日消息,備受關注的知名連鎖企業康佰馨大藥房涉嫌銷售假冒口罩案迎來終審宣判。8月21日,北青-北京頭條記者獲悉,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3人上訴,維持原判。
北青-北京頭條記者注意到,此案發生于疫情防控期,涉案金額高達400萬,其中第一被告人系北京京海康佰馨醫藥有限責任公司(康佰馨大藥房)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李東。該案也成為疫情防控期間,北京三級法院首次線下開庭審理的案件。
6月19日,北京朝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朝陽法院查明,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1月26日,李東伙同李俞章、羅涵毅從山東省高密市購進標注“3M”字樣的口罩50余萬只,銷售給京津冀等地藥店或個人,銷售金額達420萬余元。上述口罩侵犯了“3M”注冊商標專用權。經檢驗機構鑒定,上述口罩過濾效率數據不符合相應的國標要求。
法院審理認為,三名被告人的行為屬于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均已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三人的行為同時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根據從一重罪處斷原則,認定為銷售偽劣產品罪。
三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明知口罩系疫情防控物資且供求關系緊張,仍低價購進過濾效率不符合標準要求的口罩進行銷售,其行為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妨害疫情防控,應依法嚴懲。
在共同犯罪中,李東系主犯,李俞章、羅涵毅系從犯,依法對從犯減輕處罰。依法判處被告人李東有期徒刑15年,罰金人民幣400萬元;判處李俞章有期徒刑10年,罰金人民幣300萬元;判處羅涵毅有期徒刑9年,罰金人民幣250萬元,并追繳3名被告人的違法所得330余萬元。
三被告均表示不服判決,上訴至北京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北青-北京頭條記者注意到,李東和羅涵毅的主要上訴意見是,其不知道涉案口罩為假冒偽劣產品。李俞章對一審判定不持異議,認為量刑過重。
北京三中院認為,李東、李俞章、羅涵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達400余萬元,均已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依法應予懲處。李俞章、羅涵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均依法減輕處罰。
對于李俞章所提原判量刑過重的上訴意見,經查,原判根據李俞章參與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作用,已對其依法減輕處罰,二審期間要求再予從輕,缺乏法律依據,故對李俞章的上訴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最終,北京三中院裁定駁回李東、李俞章、羅涵毅的上訴,維持原判。
北青-北京頭條記者注意到,康佰馨大藥房成立于2004年11月,是北京知名的連鎖大藥房,李東和其母親單振菊是公司股東。2018年,高濟醫療入股了康佰馨大藥房,并持有了51%的股權。截至記者發稿,國家企業信息公示系統顯示,李東仍然是康佰馨大藥房的法定代表人。
(原題為《康佰馨售假口罩案董事長被判15年,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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