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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評︱老人被狗繩絆倒身亡,“意外事件”不影響追責
8月17日,廣東佛山順德區杏壇鎮一名老人被一只狗身上的牽引繩絆倒在地,經送醫搶救無效去世,此事件經曝光后引發熱議。8月18日晚,廣東佛山市順德區杏壇鎮政府進行情況通報,初步判斷該事件為意外事件。
這一判斷或許出乎很多人的意料。從通報情況來看,老人的死亡與狗主人以及12歲的羅某不無關系。如果不是狗主人將狗只拴在家門口疏于管理,如果不是羅某擅自將狗只牽出玩,就不會有后來的意外——狗掙脫約束繩,在奔跑過程中狗繩意外將老人絆倒,導致其受傷死亡。人們擔心,這起事件被判斷為意外事件后,狗主人、羅某等人的法律責任會被排除,老人之死會沒有了下文。
其實,這種擔心大可不必。從常識上講,鎮政府方面的初步判斷,只是刑事責任方面的預先判斷,主要是排除犯罪的可能。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于行為人的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認為是犯罪。就這起事件來說,無論是狗主人,還是羅某,主觀上既不存在故意,也不存在“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是“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過失。
既然缺乏構成犯罪和負刑事責任的主觀根據,根據主客觀相統一的定罪原則,無論是狗主人,還是羅某,都不能認定為犯罪,被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其實,羅某因為未滿14周歲,根據刑法規定,屬于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即便造成了應當入罪的嚴重后果,也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在民法上,意外事件也帶來責任的免除,但對于意外事件的判斷,通常只能由法院在民事訴訟中予以認定,這并不是鎮政府或者其他部門的權限范圍。當然,民法上的意外事件中,對“過錯”的認定標準,要相對弱于刑法上的意外事件。客觀上,對于這位八旬老人的意外死亡,狗主人和羅某都是存在一定過錯的,雖然不是“故意”,卻有“一般過失”或“重大過失”。
根據《侵權責任法》,“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就這起事件而言,狗主人因管理動物的過錯,羅某因擅自牽狗、采取安全措施不夠等過錯,須依法承擔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包括醫療費、護理費、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等。
考慮到羅某尚未成年,經濟賠償責任應由其監護人來承擔。承擔法律責任,付出一定的侵權代價,也是對他們的警示和教育,有利于防范類似事件發生。
翻看以往的報道,這些年,因為狗只等寵物管束不夠傷人事件,在各地都有發生。之前,就有一名21歲的大學生因驅趕未牽繩的小狗被咬傷,不幸染上狂犬病去世,這些“意外之痛”讓人揪心。這起狗繩絆倒老人致死事件發生后,當地表示相關部門及各村(居)將進一步加強養犬管理工作,并強化宣傳教育。不僅如此,對未成年人的管教也不能缺失。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定,對犯錯未成年人雖然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只有依法懲處明示于前,教育和管理措施真正到位,才能拉緊那根約束寵物的“無形繩索”,避免類似悲劇刺痛人們的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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