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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興一樓盤10名銷售私要“茶水費”獲刑,有人得利四百余萬
浙江嘉興市一家房地產公司的10名銷售人員,在某樓盤銷售期間共同利用案場銷售經理對房源銷控的職務便利以及銷售人員對房源銷售的職務便利,向客戶私下索取額外“茶水費”6000元至48萬元不等,涉案金額超過千萬。其中一名銷售人員非法得利最多,高達400余萬元。
8月17日,澎湃新聞(www.6773257.com)從嘉興南湖區法院獲悉,日前該院一審宣判了這起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案件,10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五年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8年3月,嘉興的張女士聽說當地一樓盤很緊俏,售樓處的銷售周某甲告訴她:“房源已經沒有了,如果有已購買的客戶愿意轉讓,我幫你關注著,只不過可能需要加一點錢……”
沒過幾天,周某甲打電話通知張女士稱,有一套房子客戶要轉讓,但需要額外加12萬元更名的“茶水費”,還特地關照張女士這12萬元的更名費需要現金支付給原客戶。張女士覺得可以接受,便向周某甲支付寶轉賬12萬元。一周后,張女士與公司簽訂購房合同。
很多客戶與張女士一樣,都通過“其他客戶轉讓房源”的方式加價買到了該樓盤的房子。但事實并非如此,這些所謂的轉讓、更名的“茶水費”,只不過是該樓盤銷售經理杜某,以及洪某和周某乙兩個銷售團隊非法斂財的幌子。張女士支付的12萬元“茶水費”中,杜某拿走了6萬元,剩下的由洪某的銷售團隊(周某甲系洪某團隊成員)分贓。
被告人杜某是本案的關鍵人物,2017年2月,其經人介紹進入案涉嘉興某房地產公司任某房產項目銷售經理,主要負責銷售渠道銜接、樓盤宣傳拓客等業務,期間公司支付給杜某薪酬,沒有銷售提成。
2018年2月,杜某發現該樓盤熱銷,于是向被告人洪某、周某乙提出向客戶收取“茶水費”的想法。三人共謀,“茶水費”只收現金,并向客戶聲明收取的“茶水費”是不出具任何收款憑證的。一開始約定,收取的“茶水費”杜某從中拿一半,剩余的由各自銷售團隊分成。這種分配方式持續約兩個月,隨著房地產市場越來越火爆,“茶水費”也越收越高,此時,“茶水費”分配方式改為杜某拿60%,剩余的40%由各自銷售團隊分配。
2018年7月,杜某所在公司主管人員聽說,公司開發的樓盤,客戶需要額外加“茶水費”才能買到,就懷疑其中有問題,并于調查后立即報案。公司表示,杜某等員工在銷售樓盤房產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在未經公司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向購房客戶額外收取“茶水費”加價銷售,并采取收款不入賬方式對收取的“茶水費”直接坐收坐支、中飽私囊,給公司的聲譽造成巨大損害,也給公司造成了巨大損失。
南湖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杜某、洪某、周某乙等共同利用案場銷售經理對房源銷控的職務便利以及銷售人員對房源銷售的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中被告人杜某涉及索取人民幣317.47萬元,被告人洪某涉及索取人民幣400.27萬元,被告人周某乙涉及索取人民幣285.977萬元,被告人孔某涉及索取人民幣172萬元,均屬數額巨大,其余被告人涉及索取人民幣分別為88萬元至30萬元不等,均屬數額較大,其行為均以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據此,根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以及犯罪情節、認罪態度及悔罪表現,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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