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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河南洛陽捕捉野生壁虎 ,涉嫌非法狩獵罪被刑拘
壁虎是晝伏夜出的動物。白天它潛伏在壁縫等隱蔽的地方,夜間則出來活動,夏、秋的晚上,壁虎常出現墻壁上、屋檐下捕食蚊、蠅、飛蛾和蜘蛛等,是有益無害的動物。
壁虎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科研價值和對環境有益的“三有”動物。
7月19日23時許, 河南嵩縣縣局大坪派出所接到轄區群眾報警,稱三名男子正在該村捕捉野生壁虎,目前已捕捉幾十只。接警后,大坪派出所民警立即趕往現場,發現兩名男子頭戴專用燈具正在捕捉壁虎,被民警當場抓獲。
經訊問,李某供述其和兩名同鄉男子于7月18日上午駕車到嵩縣大坪鄉,當晚捕捉壁虎約3公斤。根據嫌疑人交代,現在壁虎每斤售價60元左右,屬于較為珍貴野生動物之一。
目前,李某因涉嫌非法狩獵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另一同案犯被采取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法律鏈接
一、根據河南省林業廳發布的禁獵區域,涉及我市的有欒川縣、嵩縣、汝陽縣、宜陽縣、洛寧縣。
二、設立禁獵區后,根據《國家林業局、公安部關于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準》,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非法狩獵陸生野生動物20只以上的可以立案;非法狩獵陸生野生動物50只以上的,為重大案件;非法狩獵陸生野生動物100只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為特別重大案件。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四、2000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中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非法狩獵野生動物20只以上的,就屬于非法狩獵“情節嚴重”。
記住了千萬不要隨意抓壁虎也不要抓麻雀、青蛙、黃鼠狼等野生動物。
(原題為:《捉壁虎,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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