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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加大建設共有產權住房:符合條件的無房家庭限購一套
7月28日,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等六部門聯合發布《關于因地制宜發展共有產權住房的指導意見》,加大政府對共有產權住房建設的投入,各地可將人才住房納入共有產權住房。共有產權住房建筑面積不超過120平方米,承購人產權份額原則上不低于50%。
共有產權住房面向符合當地規定條件的城鎮無房家庭(含單身居民)供應。各地應將符合條件的人才、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在粵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居民納入共有產權住房的供應范圍,每戶家庭只能購買一套。《指導意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根據廣東發布的信息,廣東從2018年起,在廣州、深圳、珠海、佛山、茂名試點共有產權住房,截至2020年6月底,全省已籌集共有產權住房6.1萬套,供應共有產權住房3.4萬套。
承購人的產權份額原則上不低于50%
《指導意見》明確,共有產權住房是由政府投資或提供政策優惠支持,按照有關標準籌集建設,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對象供應,實行政府與承購人按份共有產權,并限定使用和處分權利的政策性住房。共有產權住房納入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
承購人的產權份額為共有產權住房銷售價格占評估價格的比例,原則上不低于50%,其余部分為政府產權份額。政府產權份額應由國有機構代為持有(以下簡稱代持機構)。
共有產權住房的評估價格,采用代持機構委托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等方式,參考同時期、同地段、同品質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場價格確定。共有產權住房的銷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根據不同的建設籌集方式確定:通過“限房價、競地價”等方式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集中建設的,銷售價格不得高于土地出讓時確定的最高銷售價格;通過政府組織集中建設及其他方式建設籌集的,銷售價格應綜合建設、財務、管理成本、稅費和利潤以及承購人購房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在產權轉讓或退出時,共有產權住房的銷售價格,則根據屆時評估價格確定。
根據《指導意見》,共有產權住房主要通過7個渠道籌集:一是政府組織集中建設;二是通過“限房價、競地價”等方式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集中建設;三是通過“限地價、競配建”等方式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四是在城市更新、“三舊”改造項目中配建;五是收購符合要求的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六是轉用符合要求的在建和未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直管公房等;七是接受捐贈等其他合法途徑籌集。
《指導意見》要求,廣東各地可結合實際探索開展企事業單位等社會力量利用自有建設用地和自籌資金建設共有產權住房;結合實際,合理確定建筑套型和建筑面積標準。共有產權住房項目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等要求,結合城市功能定位、產業布局和需求分布進行選址,優先安排在配套設施較為齊全、住房需求較為集中的區域。發展共有產權住房的地級以上市應結合需求及供應能力,采取按房配售或輪候配售制度。申請人的配售排序,可通過綜合評分、搖號抽簽等方式確定。符合有關規定的優先供應對象,應予以優先安排。
承購人應與代持機構、建設單位簽訂購房合同,購房合同應明確產權份額、使用規定、轉讓限定、抵押約定、繼承約定、違約責任等內容。明確承購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不得分割個人產權份額以及增購政府產權份額。明確承購人購買、轉讓共有產權住房所產生的稅費,代持機構不承擔,由承購人或轉讓雙方按照相關規定繳交。承購人已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應書面承諾在規定時間內騰退。
取得共有產權住房不動產權證書滿5年允許轉讓
此外,《指導意見》對共有產權住房產權轉讓、退出、抵押和繼承也進行了規范。
原則上承購人取得共有產權住房不動產權證書滿5年的,允許轉讓其所持有的全部產權份額,各地可根據實際適當調整轉讓年限規定。承購人需轉讓的,應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代持機構提交轉讓申請。轉讓時成交價格低于原購買價格的,代持機構不予補償差價。承購人取得共有產權住房不動產權證書不滿規定年限,因特殊原因確需退出的,應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代持機構提出申請。共有產權住房承購人和代持機構可依法將擁有的產權份額用于抵押。不動產登記機構應依照不動產登記有關規定依法辦理不動產抵押權登記。承購人亡故,其繼承人符合共有產權住房申購條件的,可繼承共有產權住房個人份額;繼承人不符合共有產權住房申購條件的,按相關規定進行產權轉讓或退出。
承購人享受與購買商品住房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務待遇。共有產權住房和商品住房同一小區的,應納入所在小區統一管理,并享受同等服務、承擔同等義務。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單位不得在共有產權住房和商品住房之間設置圍墻等物理隔離進行區別對待。承購人應按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繳納按照整套共有產權住房全部產權建筑面積計算的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和物業管理服務費用,并享受住宅專項維修基金和物業管理服務的相應權利。承購人不用繳納政府產權部分的租金。承購人應按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使用共有產權住房,不得擅自出租轉借、長期閑置、改變用途、改變房屋結構,影響房屋使用功能和質量安全。承購人在使用共有產權住房期間通過購買、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的以及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的,應按該《指導意見》相關規定進行產權轉讓或退出。
《指導意見》表示,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深化住房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突出住房民生屬性,在人口流入集中、住房供需矛盾突出、住房困難群體數量較多的城市穩步發展共有產權住房,切實解決住房困難群體的基本住房問題,實現住有所居,加快完善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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