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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是否構成犯罪?毒品犯罪如何定罪量刑?法官教授詳解
近日,黃毅清販賣毒品案、脫口秀演員卡姆容留他人吸毒案先后宣判,毒品犯罪的話題再度引發公眾熱議。
吸毒是否構成犯罪?毒品犯罪有哪些類型?在量刑時有何差別?
澎湃新聞(www.6773257.com)記者采訪了法官和教授,解讀黃毅清案和卡姆案的量刑情況以及常見毒品犯罪的量刑問題。
容留他人吸毒罪屬于輕罪
2020年7月20日,艾力卡木·阿斯克爾(藝名卡姆)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在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卡姆有期徒刑8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繳獲的毒品予以沒收。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周軍指出,被告人卡姆作為一個知名的演藝人員,理應是禁毒的宣傳者,不應觸碰刑法來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即使他本人存在精神障礙的疾病,也不應是吸食大麻的理由。他明知朋友在其住所吸食毒品,觸犯了刑法上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構成要件,應以該罪定罪處罰。考慮到其容留四名對象吸毒的情節以及到案以后認罪的態度,故對其作出以上量刑。此外,依照我國關于精神管制類藥物的清單,我國禁止吸食大麻和任何觸碰大麻的行為,故販賣、運輸大麻都構成相關的刑事犯罪,都要予以打擊。
華東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副院長、副教授李振林告訴澎湃新聞記者,容留他人吸毒罪屬于輕罪,對于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行為,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而販賣、交易毒品等構成販賣毒品罪的行為則屬于重罪,其量刑遠遠重于容留他人吸毒罪。例如,販賣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冰毒)7克至10克的即可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販賣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至50克的即可處7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吸毒不構成犯罪,可處拘留并處罰款
李振林表示,許多網友認為吸毒即構成犯罪,這其實是一個誤區。
在我國刑事立法中,對應毒品吸食行為沒有相關的罪名,即吸毒不屬于犯罪。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吸食、注射毒品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需要注意的是,根據2014年《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的規定,吸毒者在購買、存儲毒品過程中被查獲,沒有證據證明其是為了實施販賣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數量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處罰。
常見的毒品犯罪及主要量刑情節有哪些?
李振林介紹,比較常見的毒品犯罪類型包括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強迫他人吸毒罪;留容他人吸毒罪等。其中最典型的販毒行為是毒品買入后轉手賣出,從中牟利。此外,隨著現代科技越來越發達,自己制造毒品又銷售的行為也逐漸增多。毒品犯罪的量刑情節主要包括毒品犯罪的次數、人數、毒品數量,以及其他情形(如組織、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孕婦、哺乳期婦女、患有嚴重疾病人員、又聾又啞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以下)。
例如,在黃毅清販賣毒品案中,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黃毅清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并處沒收財產5萬元。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販賣,販賣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要判處刑罰。而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即冰毒的化學成分)50克以上的,要處15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黃毅清販賣毒品冰毒80多克,已經達到了50克15年的量刑檔次,在沒有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情況下,判15年有期徒刑已是最輕的量刑結果。
毒品犯罪的起刑點和加重處罰標準與毒品種類亦有關聯,根據毒品本身的成癮性程度和危害性確定,成癮性越強、危害性越大的毒品,其構成犯罪或加重處罰的數量標準就越低,反之則越高。例如,在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加重犯罪構成中,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1000克以上和海洛因、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同屬數量大的范疇。
如何鑒別和預防毒品犯罪?
針對如何在日常生活中鑒別和預防毒品犯罪,李振林給出了以下建議。
首先,吸毒者大多體態消瘦,衣著不整,外表萎靡,靜脈注射者可發現靜脈炎,食用特定毒品之后會產生典型的生理特征,如吸食大麻后的最明顯的特征是紅眼睛,苯丙胺類吸食者會出現牙磨損、壞牙、牙齒發黃發黑的現象。此外,無論是吸食新型毒品或是傳統毒品,都會借助外部工具,例如錫紙、吸管、注射器、插著管子的礦泉水瓶等,家中或車上發現這類工具有使用過的痕跡,一定要有警惕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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