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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華:湖頭村主任被指控涉惡,量身定做的證據疑為陷害
6月29日至30日,數十名村民旁聽了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乾西鄉湖頭村原村主任陳璐等6人涉“惡勢力犯罪”在婺城區人民法院的庭審,聽清楚了控辯各方事實和證據的人們相信,陳璐被控“涉惡勢力”所包括的7件尋釁滋事、搶劫、故意傷害等罪名明顯有被構陷的痕跡,其與他人的租賃合同糾紛卻被控詐騙罪,顯得生硬牽強。
其中最讓旁聽村民疑惑的是,陳璐從鎮政府領取政策處理經費、受村組織安排協助執行維持公共工程施工秩序且沒有實施暴力行為卻被指控為尋釁滋事;制止他人尋釁滋事的正當防衛反被指涉罪,而真正拿刀砍人者卻無人過問;與陳璐明顯無關的事項,以利害關系人證言很牽強地“粘貼”到他身上。
包括陳某東在內的多個證人表示,他們的證詞是在偵辦人員的引導下做出的,當地人因此有理由相信,本案的多個罪名,就是為了把陳璐描述成“惡勢力犯罪團伙”而為他“量身定做”。村民表示,本案只讓他們看到了小部分人的陰謀得逞,卻沒有感受到一絲的公平和正義。
1受指派履職不是尋釁滋事
起訴書指,2009年5月,陳璐參與承包本村組土地上的工程,在沒有與村民解決好青苗費補償的情況下施工,陳璐帶著“護村隊”多人到場護場子,指使他人對不聽勸阻的村民實施毆打。
陳璐說,他根本沒有承包該工程,而僅僅是被鎮政府安排和很多鎮村干部一起前往該工地維持施工秩序。
庭審證據顯示,該工程為金華市電視轉播臺的搬遷工程,是配合該市西二環路建設的重點項目,該工程地網埋設的第一責任人并不是陳璐,而是金華市人民政府。項目的組織領導者是金華市政府的七部門及區政府、鄉政府,一共9個責任主體,共同來協調組織搬遷工作的實施,而時任村干部的陳璐只是湖頭村委的一個工作人員,在這么多部門負責的重點工程中,陳璐只負責施工現場的部分施工秩序。
婺城區人民法院
《施工協議書》顯示,陳璐既不是發包方也不是承包方,該協議書可以證明陳璐是以鄉政府代理人的身份經手發放“政策處理費”,陳璐是政府委派到現場的村集體組織工作人員中的一員,委托方是鄉人民政府,受托人是湖頭村委,現場負責人是陳璐。
案卷證據顯示,為了加快推進工程進度,當時由村委推薦陳璐來具體負責現場秩序管理,且鄉政府是同意并著其經手發放由鄉政府出資的“政策處理費”,該筆經費其實就是對維護秩序確保施工進度的人員補貼每人每天60元。
公訴人指稱,是陳璐做工程,為了個人利益,花錢雇傭護村隊員維護秩序,說這是惡勢力,村民說,每天到現場的會分得60元,一是維持秩序,但同時也有現場幫工行為,如果是雇傭人員打架,一天給60塊錢,是不會有人愿意干去的。
電視轉播臺施工案發當天發生了“尋釁滋事”犯罪,卻沒有警察出警記錄。倪志勝的筆錄證實在自己被打后立即用自己的手機報警,但警察在過去的十年里一直沒有聯系過自己。
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復原了案件發當天的真實情況,電視臺與村委會簽訂了租地協議,并提前支付了三年的租地補償金,共涉及92戶村民,大部分村民都拿了補償金,只有陳兆凡一戶沒有簽協議。
陳璐說,這種情況下,他很清楚自己的目標就是避免一切糾紛,絕對不可能指使他人毆打村民的,這不符合常理。
綜合以上幾點,辯護人認為,陳璐根本不能構成尋釁滋事。
2拿刀砍人者反而成了被害人
起訴書指控說,2009年4月11日,該村陳某輝與應某華因賭博發生沖突,陳璐為陳某輝出頭,在大庭廣眾之下爆發了一場“砍刀與木凳相搏斗”的事件。指陳璐因此犯尋釁滋事罪。
當地人都看得懂,此事件中,拿大砍刀砍人的,是應某華,而不是陳璐。
因此,辯護人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楊大飛律師經舉證據和論證后說,應某華持刀鬧事的行為屬于尋釁滋事,陳璐制止應某華滋事的行為,是一種正當的、合法的行為,當然不構成犯罪。
根據應某華當年的筆錄證實,案發后第四天,應某華到派出所去“自首”,并希望公安機關能從輕處罰,應某華當年的筆錄,詳細描述了他如何糾集社會人員并攜帶大砍刀追砍毆打陳璐的行為,以及被激怒了的群眾所制止的事實。
多份證據顯示,陳璐路過現場看到應某華持刀滋事時徒手制止,人們都認為是一種見義勇為的行為。此事矛盾系由應某華故意引發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應某華屬于尋釁滋事,而陳某輝、陳璐均不能算做尋釁滋事。
辯護人指,砍人的應某華不被追究刑事責任,反而追究被砍者的刑事責任,這是明顯得不能再明顯的“湊數惡勢力”的過度執法行為。
事后陳璐與應某華之間達成了一個和解,簽訂的調解協議成了如今被追訴的證據之一。辯護人認為,這其中一種可能證明了陳璐的性格中不具備那種“好勇斗狠”、而是秉承“和為貴”、有矛盾及時化解的性格特征;不代表陳璐有什么過錯,只代表對應某華的諒解,但據調解協議的當事人陳璐和陳某輝回憶,他們二人都否認簽訂過一份調解協議,協議書上只有一枚“陳璐”字樣的印章。
3猜測的兇器和上門威脅
起訴書指,2010年9月16日,陳璐因毆打過陳某偉,為了迫使陳某偉放棄追究自己的責任,糾集多人到陳某偉的飯店實施威脅,最終迫使陳某偉與其達成協議,陳璐支付賠償金1萬元。該事實是指控陳璐尋釁滋事罪之一。
陳璐說,無論是事發當時還是現在,他都承認確實酒后打了陳某偉一耳光,酒醒后就懊悔不已,其后約了幾個人去吃飯,意思是當著這么多親戚朋友的面向陳某偉表示道歉,“公開打耳光公開道歉”,根本不存在威脅的事。
辯護人說,根據傷情鑒定可知,陳倫偉的傷情不構成輕傷,也沒有證據證明構成輕微傷,甚至于連行政處罰都不構成,當時也不存在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危險,且在案發當年已經調解結案,不應再行追究刑事責任。
證據顯示,控方試圖證明陳璐威脅的證言,是基于“猜測”,稱“那個蛇皮袋里裝了六七把刀和棍一樣的東西,由于頭一天老公被陳璐打,草包又是跟陳璐混的,加上他們桌上的東西,我想他們肯定是來找麻煩的”這一證言能體現出兩個意思,第一,金敏玲不確定蛇皮袋里的是不是刀;第二,陳璐等人來鬧事是金敏玲的猜測。
另外,金敏玲的第一次筆錄里說過,當天飯后陳璐買了單,絲毫沒有任何的為難行為,何來的尋釁滋事,所謂的尋釁滋事,是金敏玲“猜出來”,并不是陳璐“鬧”出來的,用一個證人的猜測,來認定陳璐等人構成犯罪,顯屬“證據不足”。
而另一份證言,卻是根據前述“猜測性”證言的進一步猜測。
根據《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2條的規定,證人的猜測性、評論性、推斷性的證言,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4單位之間爭議不宜追刑責
起訴書指,2008年陳璐擔任村干部后,以糧管所房子系占用本村組土地為由,多次帶人到糧管所吵鬧,指使村民將廢土倒在糧管所門面房門口,最終獲得24000元。
糧管所所占的土地,系1970年由村集體無償劃撥給糧站的,是為了支持國家的糧食儲備工作,40年多后,糧管所慢慢退出歷史舞臺,在村民樸素的法律認知里,他們認為既然糧管所撤銷了,那土地也該還回來了,而糧管所卻依據土地權屬證書,將土地出租收取租金,從法律層面看無瑕疵,糧管所并無過錯,但從歷史成因考慮,村民的訴求似乎也并非無理取鬧。
因此,通過鄉政府出面協調雙方爭執的事實來看,鄉政府也沒有把這個事情看作是違法犯罪,而是一直在居間協調,甚至于,由鄉政府先行墊付了前三年的補償金。
辯護人認為,陳璐等人基于村集體、村民的要求,并基于歷史原因追索補償款的行為,從法律層解釋確實不妥,但縱觀40年的歷史緣由,再結合將所爭取的利益全部歸屬于村集體所有和使用,又是合理的,陳璐并未侵吞一分錢,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政府是處理土地糾紛的合適主體,在鄉政府的主持下,雙方達成了補償協議,這一處理是合法的。
辯護人認為就本案而言,這是兩個組織之間的物權糾紛,不宜對陳璐個人做犯罪處理。
5有違常理的砸玻璃證據
起訴書指,2008年5月,陳昌松在陳璐的安排下,到被害人陳俊家討債,因陳俊不在家,為實施威脅恐嚇,陳昌松將陳俊家二樓臥室的玻璃砸碎。
庭審中,控方沒有舉出“陳璐安排陳昌松”的證據。
陳璐說,他和陳俊是宗親近支,無息借錢給他救急,原本說一個月還,誰知過期了很長時間,不僅不還錢,也不見面、不接電話,玩失蹤,因此陳璐告訴陳昌松,如果看到陳俊就給他帶個口信。請陳昌松帶信,無非是想借助親族輿論,催他還錢罷了,哪里用得著威脅?
辯護人從證據層面說,指控陳璐指使陳昌松向陳俊索債的證據不足,指控陳昌松砸玻璃的證據不足,更無證據證明是陳璐指使所為,陳璐沒有指使陳昌松去砸陳俊的玻璃,陳昌松不承認砸過陳俊家的玻璃。
辯護論證指,所說砸陳俊家玻璃的事實,只有陳俊的叔叔陳金森證言,且陳金森的證言不具有可信度;根據案卷中陳俊房子位置示意圖可知,陳俊被砸的玻璃窗位于房子的南側,而陳金森住在陳俊房子的北面,陳金森客觀上根本看不到陳俊家的玻璃,由此論證陳金森聲稱他看到陳昌松砸玻璃,很明顯在撒謊。
而公訴機關僅憑一份不真實的證言,指控陳璐有罪,顯屬“證據不足”。
這是陳璐案中第二起,僅憑一個證人證言認定陳璐有罪的湊數案件。
6合同糾紛難以認定詐騙罪
起訴書指,2017年6月初,陳璐隱瞞其游泳池用地不能用電的真實性情況,將該宗土地租賃給欲辦廠的吳某鵬、徐某星簽訂10年租賃合同,導致吳某鵬、徐某星損失67550元;同年11月又指使陳東升將該宗土地以每年3萬元的價格租賃給趙軍。
證據顯示,陳璐轉租該土地,并未隱瞞該宗地受到行政處罰的事實,也沒隱瞞不能用高壓電的事實;他與吳、徐之間也不是因該宗地受行政處罰而發生合同糾紛;租地之前,陳璐已告知只能使用普通民用普通三相電,不能使用大功率高壓電,因為要用大功率高壓電需要架設變壓器,合同約定的很清楚,需要另行審批,義務在承租方。
在吳某鵬、徐某鑫因該地不能使用高壓電而另尋場地的情況下,陳璐又將土地轉租賃給趙軍使用至今,且將用電及前者租賃的情況告知了趙軍,陳璐在整個案件中并無過錯。
證據顯示,吳大鵬自認為租地過程中發生的爭議屬于民事糾紛。在租地的整個過程中,其并未受到陳璐的威脅,同時吳大鵬稱在發生爭議后,陳璐一直在提醒吳大鵬繼續履行合同,當吳大鵬發現土地又租給修理廠后,認為陳璐違約,他想到去法院起訴陳璐,吳大鵬的這一陳述,可以看出吳大鵬始終認為自己與陳璐的糾紛屬于民事法律關系。
徐韓鑫、吳大鵬以無法用電為由提出解除合同,是合同成立后,履行過程中發生的偶發事件,且這個偶發事件,并不在雙方合同約定之內,在簽訂合同當時,陳璐明確告知架設高壓電地上建筑時,需要另行審批,當然不屬于簽訂合同之前的“隱瞞真相”。
不能用電的情況,還需要說明一下,徐韓鑫租賃之前,游泳池用的是三相電,徐韓鑫之后的租用者趙軍用作停車場時,也一直在用三相電,無法用電一說是不成立的。
徐韓鑫以不能用高壓電為由提出解除合同,根據雙方的《租地協議》第三條規定“乙方必須在政策范圍內使用土地,如須搭建建筑物等須獲得政府部門許可,同時做好環保相關問題,否則后果自負”。大功率變壓器需要搭建電力設施構件,這屬于合同約定的“在租地過程中的搭建建筑物”的情況,應當由承租方自行申請相關的許可,是否許可的責任與出租方無關,陳璐在土地出租的整個過程中,并未虛構事實,也未隱瞞真相。
辯護人說,將沒有建設用地手續的土地進行租賃等使用權轉讓,在當地屬于常見的情形,如果說違法,也是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受行政處罰的行為,而不能將合同糾紛與詐騙罪相混淆。
7指控故意傷害證據不足
起訴書指控,2000年6月12日,陳璐參與并指使了于建剛對宋永法的毆打致重傷,2001年3月25日,宋永法死亡。
本案指控陳璐故意傷害一案的證據,只有陳某東供述,稱陳璐指使于建鋼毆打宋永法,陳某東的這一供述,是在事發九年之后的個人回憶,而該指控陳璐有罪的唯一供述,又與其他現場證人證言完全矛盾。另有跡象表明,陳某東的供述,系受到誘供所致。
其矛盾之處,突出表現在,陳某東聲稱是陳璐用手機打的于建鋼的傳呼,于建鋼回電話到陳璐手機上,于是于建鋼來了現場;而于建鋼自己2000年6月23日的供述證實是陳某東用自己的手機,打的于建鋼的傳呼,并給陳某東回的電話。
于建鋼證實,他和陳松偉來到現場后,陳璐并不在飯店,是“陳洪衛”直接把他們帶上二樓辦公室。這一點,得到陳松偉的佐證。
陳松偉證實,2000年7月20日陳松偉和于建鋼打車去的飯店,發現陳洪衛站在店里,他們就被帶到二樓辦公室。于建鋼、陳松偉的供述,距離案發時間更近,人們有理由相信其更真實,且能互相印證,否定了陳某東的供述。
陳立成和陳松偉的筆錄,都能證實是陳某東指使于建鋼和陳松偉毆打宋永法,跟陳璐沒有任何關系,又一次否定了陳某東的供述。
于建剛、陳松偉、曹某花的證詞還表明,毆打宋永法之后,頂罪的事跟陳璐沒有關系。
辯護人通過五個方面的論證說,陳璐沒有打宋永法,也沒有讓人打宋永法,且陳松偉、于建鋼打宋永法的時間,陳璐也不在案發現場;案發以后陳立成、陳某東、于建鋼、陳松偉都沒有聯系過陳璐,陳璐也沒有給出過錢;施長佐證實跟陳璐沒有關系;陳立成也講沒讓陳璐來幫忙;陳某東也證實陳璐沒有要求陳某東干任何事情,所以陳璐在本案中,沒有犯罪故意、沒有犯罪行為,甚至于連犯罪的動機都沒有。
辯護人通過病歷資料、多項證據歸納,認為造成宋永法傷害的主要行為人可能不是“于建鋼、陳松偉”,可能是另案處理的“陳某某”,且在陳松偉被法院庭審當天,“陳某某”居然能突破重重監管,直接進入關押室,跟陳松偉見面,并一再叮囑不要亂說。
辯護人認為,根據陳某東供述,稱陳璐指使他喊“于建鋼“過來,但陳某東又否認陳璐指使他做任何事情,而來到現場的于建鋼、陳松偉并沒有看到陳璐,是被“陳洪衛”直接帶上樓,在樓上時,于建鋼、陳松偉證實是“陳某東”指使他們兩人打的宋永法,且于建鋼和陳松偉都證實陳璐明確勸阻過“不要打人”,二人還證實毆打宋永法時陳璐并不在現場,事后陳璐沒有出過一分錢、也沒有拿過一分錢,施長佐也證實此事與陳璐沒有任何關系。
綜合全部的案件材料可以看出,本案指控陳璐故意傷害案的唯一證據:只有一個同案的“指控”,且該指控與同案其他人的供述完全相反。
8搶劫罪辯護符合常理
起訴書指,25年前的一天(1995年),在該村一村民家里多人參與賭博,何某國贏了3萬多元,陳璐趁何某國出門小便之際,從舊撲克里拿了幾張A在背面用指甲摳出印痕,何某國返回后,陳璐伙同他人誣陷何某國出老千,欲搶走何某國放在牌桌上的現金,何某國上前阻攔,被陳璐等人毆打致嘴出血,搶得何某國贏取的現金3萬元。
現有證據特別有意思,被害人何某國一直堅稱自己過去這么多年了,堅稱自己認不出真兇,而兩個被告人堅稱自己沒有參與搶劫,而本案的兩個證人堅稱是陳璐所為,其中一個證從已經年逾古稀且不認字,但其證言內容與王剛的證言如出一轍,再結果故意傷害案中“陳某東”的供述受到偵查機關引導的情節,不難想象王剛兩人的證言是如何取得的。
陳璐說,當時系參加賭博的人發現何某國出老千而要求他“退錢”,摳出印痕的是現場的于某某,自己并未參與搶奪;指控明顯不符合常理,在賭場里,不參加賭博的人只要摸一下牌會受到所有人的“白眼”,更不可能在牌背面摳印痕;至于拿走別人的賭資,那簡直就好比是反天的事,贏家輸家都會跟你拼命。當地人說,1995年的陳璐,只是個經驗、心機不足的毛頭小子不可能做出這事。
辯護人楊大飛通過論證說,指控陳璐涉嫌搶劫的證據不足,表現在被害人何某國無法指認陳璐;言詞證人與陳璐有重大利害關系,其證言效力低,且其證明的內容,不符合常理;搶劫的金額不確定;參與搶劫的人不明確;當時發生在賭場的爭執,其實是參賭人員之間的一種“搶莊”的行為,而不可能是沒有參賭的旁觀者參加的行為,結合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這種行為一般不宜認定為搶劫。且早已經超過追訴時效。
被害人何某國說,當時事發突然,他根本記不住現場的情況,不是因為時間太久,而是因為人員太多,人員太多就是輸錢的人在搶回自己的賭資,如果只是一個人搶奪,何建國一定會記憶深刻的,所以辯護人認為陳璐的供述更接近真實。
辯護人在最后總結說,指控陳璐尋釁滋事的的這七起犯罪,基本都是生活瑣事,所使用的證據基本都是證人證言,且基本都是明顯有利害關系的證人。本案指控的多起案件只有“一個”證人證言,比如砸陳俊家玻璃一案中陳俊叔叔陳金森的證言;陳倫飯店滋事案中的陳倫偉妻子金敏玲的證言;故意傷害害案中只有同案陳某東的供述;搶劫案中只有兩個在現場的證人證言,且其中一個證人王剛素與陳璐有矛盾等等。
而且,偵查機關、公訴機關沒能做到一視同仁,在電視轉播臺施工一案中,真正承包工程、毆打村民最狠的黃某林不但沒有作為犯罪嫌疑人被抓,反而成了證人;組織策劃電視轉播臺案的湖頭村支書陳某平,不僅沒有被追究責任,堂而皇之的拿著狀告陳璐的“十大罪狀”到偵查機關來舉報,還有2009年與應某華一起搶莊的王某,從1995年就一直參與賭博,卻都沒有受到依法處理,這就讓人難以理解了,總書記說過“努力讓人民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覺到公平和正義”,司法機關的工作是為社會的管理秩序服務,而不是為了一小撮人的利益服務。
辯護人楊大飛稱,在陳璐案退補期間,偵查機關故意阻撓律師會見,陳璐在退補期間被偵查機關惡意提訊,每天都是八點半提到審訊室十二點回監室,回到監室時正好過了吃飯的點,下午繼續提訊到五點半才讓他回監室,一直持續了24天,這期間提訊的內容都是談人生、談經歷、談社會扯閑篇,主要目的就是阻止律師會見,偵查人員在審訊期間,故意把關押陳璐親屬的照片給陳璐看,意思圖迫使陳璐承認不真實的指控,而這一切行為都有看守所的監控可以證實。
包括陳某東在內的多個證人都表示,他們的證詞是在偵辦人員的引導下做出的,人們看得出來,本案的多個罪名,有為把陳璐描述成“惡勢力犯罪團伙”而“量身定做”的痕跡。當地村民表示,本案只讓他們看到了小部分人的陰謀得逞,卻沒有感受到一絲的公平和正義。(法搜網主筆|武中道 來源: 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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