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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證過期發生事故保險公司以“無證駕駛”拒賠,法院:要賠
駕駛證過期未年檢期間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以“無證駕駛”為由拒絕賠償是否合理? 7月10日,澎湃新聞(www.6773257.com)從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近日對一起該類案件作出一審判決,駕駛證過期未年檢不等于無證駕駛,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017年4月30日,何某駕駛一輛輕型自卸貨車沿行駛至富陽區銀湖街道某路口時,車輛左側與正準備右轉彎駛入對向車道的王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發生碰撞,造成王某和車上乘員汪某受傷及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交警認定,該事故中王某承擔主要責任,何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王某治療花費了醫療費近6萬元,經鑒定鑒定為十級傷殘,本次事故王某損失達20多萬元。
何某的案涉輕型自卸貨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其中醫療費賠償限額為10000元,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財產賠償限額為2000元。按規定,因事故發生在交強險保險期間內,何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擔次要責任,保險公司有義務就本次事故進行賠償。但保險公司以何某駕駛證過期未年檢,屬于“無證駕駛”為由拒絕賠償。幾經協商未果,王某于2019年10月將何某及該保險公司起訴到富陽法院。
經審理查明,被告何某持有準駕"C1E"機動車駕駛證,該駕駛證的有效期至2017年4月19日。雖事故發生時何某的駕駛證過期未年檢,但事后何某的駕駛證已順利通過年檢。
法官表示,“無證駕駛”有兩種情況:一是駕駛人從未取得過駕駛資格,二是取得后被注銷。一般情況下,駕駛員只要通過了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組織的駕駛證資格考試,取得駕駛證便具有了駕駛資格,之后只要未被依法取消駕照,就一直具有合法的駕駛資格。即駕駛人因個人原因未參與年檢,在未被公安機關依法注銷駕駛證的情況下,均不屬于“無證駕駛”,應當屬于持過期證件駕駛。故對駕駛證未按期年檢的,保險公司不能以駕駛員系“無證駕駛”而拒賠。駕照過期未按期換證,屬于交管部門處罰范圍。
法院審理認定,被告何某不屬于無證駕駛,并根據案涉車輛投保的事實,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責任,賠償交強險內約定的10000元醫療費,判決后保險公司已主動履行了案涉賠償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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