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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走新生兒為何只判22個月?律師解讀拐賣和拐騙量刑差異
健康時報7月7日消息,貴州惠水縣一位女性,懷有情人的孩子,但是不小心摔倒,導致流產。她害怕情人因此拋棄她,一直全力掩蓋流產事實,假裝懷孕。到了預產期,該女子就萌生出了一個大膽的想法,偷一個孩子來撫養。
根據貴州惠水縣通報,2019年12月8日凌晨5點,這名女子冒充護士從貴州惠水縣漣江醫院婦產科病房偷走一個出生不到24小時的新生兒。
最近,惠水法院判處被告人22個月。該案的判決結果一出,也惹來大批網友爭議,多數聚焦在一個問題上:為何偷盜嬰兒只會判22個月?是否存在量刑過輕呢?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張博律師向健康時報記者表示,法官判刑的主要依據是該女子觸犯的是拐騙兒童罪還是拐賣兒童罪,“拐賣”和 “拐騙”兩個詞,一字之差,結果卻是天壤之別。《刑法》第262條規定,拐騙兒童罪最高刑就是五年。而第240條規定,拐賣兒童罪法定最低刑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刑可判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兩罪的區別在于行為人是否具有出賣的目的,拐騙兒童罪主要是基于收養等目的,使兒童脫離家庭或者監護,并不想賣掉兒童。拐賣兒童罪則是基于出賣的目的,而行為人以撫養為目的偷盜嬰幼兒或者拐騙兒童,之后予以出賣的,以拐賣兒童罪一罪論處,屬于犯意提升。”張博律師表示。
從新聞中報道的消息可以看出,該女子偷盜新生兒是要自己撫養,并沒有出賣新生兒的主觀目的。符合拐騙兒童罪的構成要件,依法判處拐騙兒童罪。
很多網友疑惑:即便是拐騙兒童罪,為何刑罰這么低?
張博律師表示:“依據行為人的行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依據行為人的量刑情節進行量刑,量刑情節有法定從重的,也有法定從輕的。如果有坦白情節、或者積極悔罪,簽訂認罪認罰具結書,法官在量刑上一般會考慮從輕處罰。具有累犯、拒不認罪等情節,法官在量刑上一般會考慮從重處罰。”張博律師向健康時報記者解釋道。
該案法官在審理本案的時候,或許是考慮到該女子有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認罪態度好,考慮到系初犯、偶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故判處被告人,一年十個月。
(原題為《偷走新生兒只判22個月,“拐賣”“拐騙”量刑有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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