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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次阻擋施工成黑惡勢力,陜西一村主任一審獲刑20年
6月30日,陜西省涇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對孫某鵬等13人涉黑一案進行公開宣判。首犯孫某鵬以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5項罪名被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20年,該案為西咸新區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開展以來首例宣判案件。
涇陽縣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12月,被告人孫某鵬擔任西咸新區涇河新城高莊鎮阜下村村委會主任以來,培植親信擔任村黨支部、村委會主要干部并負責各村民小組事務。孫某鵬以為村民謀取福利為由,制定“村規政策”,對于阜下村施工的項目提留“管理費”,并將該管理費按照其制定的分配政策進行分配,引誘、約束、捆綁部分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從中謀取巨額利潤。
2017年9月至12月,由于中交一公局拒絕孫某鵬等人提出的機械、材料供應,以孫某鵬為首的該組織先后七次阻擋中交一公局項目施工,經西咸新區公安局涇河新城分局與當地政府協調后仍實施阻工行為。至此,以孫某鵬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上述方式把持控制阜下村基層組織政權,利用其組織的威懾力,通過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敲詐勒索、非法采礦等犯罪活動,形成了對涇河新城南岸地區建筑工程領域的控制,以及對機械、材料供應的壟斷地位,逐步發展成危害一方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引起涇河新城黨委的高度重視,公安涇河新城分局于2018年4月28日開始著手偵辦此案。
法院審理認為,孫某鵬長期把持控制阜下村基層組織政權,通過組織他人對該區域內的項目工程實施強迫交易、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行為,并進行非法采礦,嚴重破壞當地正常經濟秩序,形成非法控制,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孫某鵬應當對該組織的全部犯罪承擔法律責任。
同時,根據其他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對孫某鵬以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5項罪名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50萬、并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對孫某某等12名被告人以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名分別判處10年至2年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相應罰金。孫某鵬、孫某某共同賠償非法采礦造成的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11.1428萬元。
(原題為《私定村規,勒索采礦,七次阻擋施工成黑惡勢力,陜西一村主任一審獲刑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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