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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在B站上傳《我不是藥神》音頻,法院:平臺構成幫助侵權
因用戶在bilibili網站(簡稱B站)上傳《我不是藥神》電影的純音頻,上海寬娛數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寬娛公司)被優酷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優酷公司)以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為由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
6月29日,澎湃新聞從北京互聯網法院獲悉,近日該院一審認定,寬娛公司應當知曉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優酷公司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構成幫助侵權。
原告訴稱,其享有影片《我不是藥神》的獨占性信息網絡傳播權。被告網站用戶將電影《我不是藥神》的純音頻上傳“影視>影視剪輯”欄目中,并將標題編輯為“【1080P】我不是藥神 影視原聲”。
原告認為,被告未經許可,擅自提供涉案電影的全部影視原音的播放和下載服務,侵害其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萬元和合理費用2萬元。
被告辯稱,對于只有電影原聲的音頻,由于缺乏必要的畫面,沒有實質性地體現出作品的完整表達方式、作者表達出的思想內容及作者在影像方面的獨特構思;使用的形式和內容非常有限,沒有對著作權人的利益構成實質損害。
“這樣的音頻很難被發現是一部作品而給予高度注意。”被告認為,其系信息網絡存儲空間服務提供者,涉案音頻系網絡用戶上傳,不存在應知或明知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侵害他人著作權的情形,沒有明顯的過錯,不構成幫助侵權。
法院經審理認定,涉案音頻是涉案電影作品獨創性表達的重要部分,被訴行為屬于提供涉案電影的行為。對著作權法第十條第(十二)項規定的“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行為,不應狹隘地理解為向公眾提供的是完整的作品,“因為著作權法保護的是獨創性的表達,只要使用了作品具有獨創性表達的部分,均在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控制范圍之內”。
法院指出,本案中,涉案音頻系涉案電影作品的完整伴音,該伴音是涉案電影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包含了導演、錄音、剪輯等多環節創作活動的成果,屬于涉案電影獨創性表達的重要部分,并非公有領域的創作元素。并且,該伴音包含被固定在電影作品音軌上的口語、音樂、音效等多種聲音元素,均未脫離涉案電影而單獨使用,事實上仍然是對涉案電影作品進行信息網絡傳播的一種途徑。
此外,涉案音頻提供的完整伴音,迎合了當下網絡用戶獲取涉案電影的多元化需求,構成對電影作品伴音加畫面的傳統傳播形式的實質性替代,未經許可使用必然會對涉案電影的利益造成實質性損害。
法院認為,本案中,涉案音頻系具有極高知名度的涉案電影的完整原聲,且上傳時間在涉案電影經院線上映后還未正式登陸優酷網之前,正值涉案電影的熱播期。因此,被告應當知曉涉案音頻為未經許可提供,“被告應當同時承擔相應的注意義務,尤其針對‘影視剪輯’這種存在極大侵權風險的分類設置,更應施以足夠的注意義務。”
法院同時指出,涉案音頻時長近兩小時,不僅標題中包含了涉案電影的完整名稱,而且位于涉案電影名稱搜索結果的第一位。因此無論是從時長、標題還是所在位置來看,涉案視頻應能被明顯感知。綜上,被告應當知曉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原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構成幫助侵權。
最終,北京互聯網法院一審判決寬娛公司賠償優酷公司經濟損失6萬元和合理開支5千元。
“對于電影作品著作權的保護,并不會因為其提供內容方式的不同而降低。”法院提醒,電影音頻屬于電影獨創性表達的重要部分,提供全片音頻仍是使用電影的一種形式,他人在使用前必須得到權利人的授權,否則將承擔侵權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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