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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歡案”中一名被刺傷者再索賠近20萬,被法院駁回
備受關注的“刺死辱母者案”當事人于歡被起訴索賠一案日前有了最新進展。
澎湃新聞(www.6773257.com)此前報道,2019年10月29日,當年曾被刺傷的討債人員嚴建軍起訴于歡,請求法院判令于歡承擔其醫療費等近20萬元。
6月17日,澎湃新聞從于歡辯護律師、北京富力律師事務所律師殷清利處獲悉,6月9日,該案一審判決,冠縣人民法院駁回嚴建軍的訴訟請求。
17日下午,于歡的母親蘇銀霞告訴澎湃新聞,對于嚴建軍一開始提出20萬元的賠償訴求,并不認可。“我們該賠的都賠了,早已經結清。”
冠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顯示,法院認定的事實為,2016年4月14日,山東某地產公司老板吳學占帶領嚴建軍、杜志浩等10人來到于歡母親蘇銀霞的公司催債,非法將于歡母子連同一名職工拘禁,并進行毆打辱罵。在報警無果后,于歡用水果刀將杜志浩等4名催債者捅傷。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嚴建軍傷情經法醫鑒定屬重傷二級,另有一人重傷一人輕傷。
聊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控于歡犯故意傷害罪,于2016年11月21日向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嚴建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于歡賠償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費、交通費等總計50萬元。
2017年2月17日,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決于歡無期徒刑。此外,法院判決于歡賠償嚴建軍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共計53443.47元。一審判決后,于歡提出上訴,嚴建軍未就刑事附帶民事部分上訴。該案引發社會關注。
2017年6月23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審理,庭審的焦點是于歡的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山東高院的判決中,認定于歡持刀捅刺嚴建軍等四人,屬于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但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于歡有期徒刑5年,維持原判附帶民事部分。
于歡代理律師殷清利此前在接受華商報采訪時介紹,2019年8月20日,嚴建軍以“被告于歡與原告嚴建軍等人發生糾紛,致使嚴建軍受傷住院接受治療”為由,將于歡起訴至冠縣人民法院,提出暫計197466.82元的賠償及訴訟請求。嚴建軍此前接受北京青年報采訪時表示,此次訴訟主要為的就是醫藥費,認為自己作為公民,過錯已受懲罰,但享有的權利也要行使。在庭審中,嚴建軍當庭出示了冠縣醫院和山東省立醫院約12萬元的票據。
前述民事判決書內容顯示,冠縣人民法院認為,于歡持刀捅刺嚴建軍,系制止嚴建軍參與實施的非法拘禁犯罪行為,嚴建軍受到損害,與自身的違法犯罪行為存在因果關系。于歡行為具有防衛性質,且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故對嚴建軍因傷所受損失,于歡應當承擔適當責任。
同時,法院認為,因于歡已向嚴建軍支付了賠償款五萬余元,結合于歡因防衛過當給嚴建軍造成的總損失,以及嚴建軍和于歡在本次事件中各自的過錯程度,應當認定于歡對嚴建軍所受損害已經承擔了適當的責任。因此,對于嚴建軍要求于歡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17日,于歡的母親蘇銀霞稱,對于嚴建軍的賠償“該賠的都賠了”,接下來的生活打算是把之前的生意重新做起來,目前跟于歡一個月會通一次電話,聊聊近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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