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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談“南京警方通報延誤險騙保案”:應嚴格甄別犯罪數額
針對南京鼓樓警方披露的“李某航空延誤險騙保案”最新信息,6月12日,上海市錦天城律師所陸鳳陽律師向澎湃新聞(www.6773257.com)表示,具體要看李某偽造航班延誤事實對應的理賠的金額是多少。如果辦案部門追究李某是否涉嫌詐騙罪,其刑事立案標準是3000元。犯罪數額少于3000元,只能進行行政處罰;如果李某被追究的是保險詐騙罪,其刑事立案標準是1萬元。前述被認定的犯罪數額若達到50萬元,李某可能面臨10年以上的刑期。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劉長也向澎湃新聞表示,司法機關需要嚴格甄別涉案人李某獲利300萬元中的犯罪數額,哪些是虛構延誤事實獲得的,哪些不是,而不能籠統地將李某的所有理賠金一概計算為“犯罪數額”。
6月12日,南京鼓樓警方公開通報備受輿論關注的“李某航空延誤險騙保案”,并首次披露多個重要信息:涉事女子李某多次偽造航班延誤證明等材料,虛構航班延誤事實,騙取巨額保險金。檢察機關已提前介入該案件。
此前,江蘇媒體揚子晚報10日報道稱,據南京鼓樓警方介紹,李某利用其親友身份信息購買機票和飛機延誤險,涉嫌在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時,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被保險對象,騙取保險公司保險金,客觀上存在刑法評價中的詐騙行為,同時詐騙金額已達到保險詐騙罪的追訴標準。
該事件引發人們關注和爭論:李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前述報道稱,4月27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樓分局鼓樓派出所接到某保險公司負責人陳先生的報警后介入。兩天后,4月29日,民警趕赴山東將李某抓獲,并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李某之前曾從事過航空服務類工作,對于飛機延誤信息及保險理賠的流程都有所了解,失業之后的她,便打起了騙取保險公司理賠金的主意。而航班延誤險屬于商業保險的一種。李某從親朋好友處騙來20多個身份證號以及護照號,每一個身份,最多購買30到40份延誤險。購買一份保險的保費大概是40元左右,保險公司因飛機延誤而賠付的金額在400到2000元不等。如果延誤時間長,賠付的費用甚至可以到7000-8000多元。2015年至今,李某共實施詐騙近900次,獲得理賠金近300萬元。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劉長向澎湃新聞表示,南京警方6月12日發布的通報重點強調李某有“多次偽造航班延誤證明等材料,虛構航班延誤事實”的行為。這與此前報道中警方披露的李某僅僅只是未實際乘坐航班、以他人身份信息購買保險等內容形成了鮮明對比。
劉長認為,如果李某僅僅只是未實際乘坐航班,不影響保險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如果航班的確延誤,李某當然有權獲得理賠,不存在騙保的問題。但是如果按照警方新近發布的信息,“航班延誤”這一事實也系虛構,則李某將可能屬于投保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情形,可能觸犯《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所規定的保險詐騙罪。
劉長同時認為,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針對嫌疑人李某獲得的近300萬元的保險理賠金,司法機關需要嚴格甄別:300萬元當中,哪些是通過“偽造航班延誤證明”、“虛構航班延誤事實”來獲取的,哪些是航班延誤事客觀存在、保險理賠條件成立情況下獲取的?
劉長表示,犯罪數額不僅直接影響對李某的量刑,而且,如果李某偽造延誤證明、虛構航班延誤事實所獲取的保險金未達到1萬元的刑事立案標準,則不能對李某進行刑事追訴,只能給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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