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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充足、民意沸騰,但定罪“跪殺”非裔的警察仍有幾道難關
5月25日,46歲的非洲裔美國男子喬治·弗洛伊德(George Floyd)在明尼蘇達州明尼阿波利斯市遭遇警察暴力執法,隨后死亡。由此引發的反種族歧視的抗議席卷全美。當地時間6月8日,在執法過程中用膝蓋壓迫弗洛伊德頸部的前警察雷克·肖萬將出庭受審。他起先被控兩項罪名——三級謀殺(third-degree murder)和二級殺人罪(second-degree manslaughter),6月3日,明尼蘇達檢方加控他一項二級謀殺(second-degree murder)的罪名。
明尼蘇達州檢方能否將肖萬和其他3名涉事警察定罪,成為未來數月全世界關注的焦點,此案也可能成為改變美國現行法律標準的標志性判例。
四名被告的罪名和可能的最高刑期
肖萬等4名警察在弗洛伊德沒有暴力抗拒執法的情況下,一人按住他的雙腿,一人壓住他的背部,肖萬則用膝蓋壓住弗洛伊德的頸部近9分鐘,現場的4名警官忽視了弗洛伊德的反復呼救,看著他最終死亡。這是美國近幾年又一起引起廣泛關注的警察暴力執法案件,而此類案件中大量的黑人受害者也引起了對于美國種族主義歷史的爭議。
和以往的類似案件相比,此次明尼蘇達州檢方可謂雷厲風行。在案發5天后的5月29日,檢方宣布逮捕壓迫弗洛伊德頸部的肖萬。肖萬已經在明尼阿波利斯警察局工作了18年,警方內部事務處已經對他進行了18次過度執法調查,其中僅有2次做出內部批評的懲戒。起訴書顯示,肖萬將以三級謀殺和二級殺人罪起訴,兩項罪名的最大刑罰分別為25年和10年監禁。法庭將保釋金額設為50萬美元。
這兩項罪名都屬于重罪(felony),但定罪標準有所不同。三級謀殺要求被告以“不顧人類生命的敗壞之心”行事,而二級殺人罪則適用于“有過失的疏忽,造成不合理的危險,并有意識地導致死亡或造成巨大身體傷害”。
相比于二級殺人罪,三級謀殺罪對于被告的動機有所要求,“不顧人類生命的敗壞之心”可以通俗解釋為,被告明白其行為可能造成致命后果,但選擇忽略這一風險。
在6月3日,檢方對肖萬增加了二級謀殺的額外罪名。二級謀殺的定罪標準為被告有殺人的意圖,或在犯下重罪的過程中導致他人死亡。在此案中,檢方將需要證明肖萬故意襲擊了弗洛伊德,但不需要證明他有意殺死了被害人。如果定罪,肖萬將面臨最高40年的監禁。而檢方也保留了三級謀殺罪的指控,以防不能以二級謀殺定罪。
檢方同時宣布起訴其余三名涉事警官:37歲的托馬斯·萊恩(Thomas K. Lane)、34歲的陶?邵(Tou Thao) 和26歲的亞歷山大?古恩(Alexander Kueng)。案發現場視頻顯示,萊恩按住了弗洛伊德的雙腿,古恩壓住了他的背部,而邵則全程旁觀。因為他們在弗洛伊德死亡時的袖手旁觀,三人都以幫助或鼓勵二級謀殺和幫助或鼓勵二級殺人罪兩項重罪罪名遭到起訴,最大刑罰分別為40年和10年以下監禁。
他們預計于6月29日首次出庭,檢方將需要證明他們在明知肖萬行為危險性的情況下依然幫助了他。在美國別的州,由于三名警官并未直接導致弗洛伊德死亡,他們可能無法被起訴,但在明尼蘇達州法律下,未阻止殺人和殺人幾乎是同樣級別的犯罪。
上述三人的律師也從多個方面進行了辯護。律師提出,案發當時古恩是第三次作為全職警官出警,而萊恩則剛剛當上全職警官才四天。律師將責任歸結在肖萬身上,稱肖萬忽視了下屬對他提出的異議。起訴書顯示,在發現弗洛伊德呼吸困難后,萊恩兩次詢問是否應該放開他,但肖萬并未聽從。古恩則在發現弗洛伊德停止掙扎后檢測他的脈搏,在告知肖萬他沒有脈搏后,肖萬依然保持了壓迫姿勢。邵的律師則面臨更棘手的情況,相比于其余兩位初級警官,邵有更豐富的經驗,且他在2017年已經卷入了一起過度執法的訴訟。在有這一紀錄的情況下,雖然沒有直接和被害者進行肢體接觸,邵依然很可能被定罪。
弗洛伊德家人的代理律師本?克魯普(Ben Crump)表示,弗洛伊德的死亡是三名警官肢體壓迫的直接結果,且肖萬應該以一級謀殺罪遭起訴,所有的警官都應該受到“法律最大范圍內”的懲罰。
控辯雙方交鋒的焦點:行為和意圖
在美國獨特的定罪協議制度下(亦稱“辯訴交易”),95%的刑事案件都會以檢方和被告達成定罪交易結束。控辯雙方就定罪、量刑討價還價(bargain),以被告人認罪為條件,換取從寬處罰的結果。這一制度旨在用最少的司法資源處理更多的刑事案件,提高司法效率,也使檢方能夠避免在法庭上面對陪審團的不確定性。
在肖萬的案件中,考慮到充足的證據和高漲的民意,檢方幾乎肯定會選擇上庭。庭審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就是口頭辯論,雙方將從不同角度檢驗證據,最終由陪審團決定是否定罪,法官量刑。
為了定罪,檢方需要從兩個方面著手:行為和意圖。
在兇殺案中,行為上檢方需要證明被告的行為直接導致了被害人死亡。在此案中這可能成為一個問題。6月初,明尼蘇達州官方和弗洛伊德家人聘請的專家發布了兩份不同結論的尸檢報告。
官方報告在弗洛伊德的血液中檢測出了芬太尼和安非他命,認為弗洛伊德的死亡是警察身體壓迫、本身健康問題和其他有毒物質的共同作用。芬太尼和安非他命都是止痛藥中的常見成分,但辯護律師可以利用這一點聲稱弗洛伊德是因吸毒而導致的死亡。官方尸檢也顯示弗洛伊德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呈陽性,這一健康問題也可能成為辯護的重要論點。
由弗洛伊德的家人聘請的醫生進行的私人尸檢則認定,他的死亡不僅僅是因為肖萬對他頸部的壓迫,也有另外兩名警員對他施加壓力的原因。私人尸檢將死亡原因定為機械性窒息。雖然雙方都將準備醫療專家證人,但肖萬所使用的姿勢是多地警方明令禁止的危險技巧,很多人顯然會認為這與弗洛伊德的死亡有直接因果關系(編注:6月5日,根據明尼阿波利斯市和明尼蘇達州當局協商的改革方案,明尼阿波利斯的警察今后將被禁止使用“鎖喉”)。現場的三名警官也可能為了減刑而出庭做證,指出肖萬的行為確實直接導致弗洛伊德死亡。
證明意圖則更加困難。由于普通法中的犯罪意圖原則(mens rea),殺人的具體罪名和量刑取決于兇手在行兇時的心態。因此,醉駕和沖動殺人等罪行相比于謀殺的刑罰較輕。在此案中,預計檢方將從肖萬對弗洛伊德呼救的冷漠態度入手,證明他滿足“不顧人類生命的敗壞之心”的定罪要求。為了應對這一罪名無法定罪的可能性,檢方也提出了二級殺人罪,這一罪名的定罪標準不需要證明肖萬的意圖,只需要證明他在執法過程中有重大過失,造成了“不合理的風險”。
肖萬的律師則可能利用報警錄音,報警人在錄音中說弗洛伊德喝得很醉且無法控制他自己。而警察到達現場后,弗洛伊德抗拒上警車,且在被壓在地上之前就已經抱怨呼吸困難。辯方將以此證明肖萬的行為是必要的,也因此才忽視了弗洛伊德的呼救,他并沒有殺死弗洛伊德的意圖。雙方將就肖萬行為的合理性展開交鋒。
陪審員、警察工會,公平審判的兩重障礙
這一案件所面臨的另一挑戰是能否進行公平的審判。美國憲法第六修正案賦予了所有公民在刑事案件中被公正的陪審團審判的權利,但在諸多政府官員已經譴責肖萬且公眾都對他十分厭憎的情況下,挑選無偏見的陪審員將是艱巨的任務。
這一權利的具體標準是由1956年的謝潑德訴俄亥俄州案(Sheppard v. Ohio)判例而來。謝潑德以其被指控的謀殺罪被改編成了電視劇和電影、陪審團受此影響對他帶有偏見為由上訴至美國最高法院,并在初審10年后獲得了重審的權力。在后續案件中,聯邦法院對于公平審判的標準愈發嚴格,尤其對于政府官員表態所造成的影響格外關注。但明尼蘇達州法院對于媒體報道造成的偏見并沒有采取同樣的嚴格標準。
這一問題有兩個可能的解決方案。第一個是增加律師對陪審員的選擇權,并由法官剔除可能有偏見的陪審員。這正是明尼蘇達州在2018年明尼阿波利斯警察穆罕默德·努爾(Mohamed Noor)出警時槍殺報警人一案審判中所采取的策略。
另一方案則是更改庭審地點,將庭審轉移到相關報道較少的地區并從當地選擇陪審員。但對于肖萬案件的報道幾乎覆蓋了全美國所有報紙的頭條,因此轉移地點的意義不大。這一方案也在大眾傳媒更加普及后鮮少使用。但四名被告依然有可能要求轉移,或要求挑選陪審員時降低有色人種的比例。如果要成功提出這些要求,他們可能需要出示專業陪審員分析報告,或證明由于公眾情緒,在案件發生的亨內平郡無法進行公平審判。
這一案件的進展將會受到全世界媒體的持續關注,檢方定罪也并不容易。在全美國范圍內,對于警察暴力執法的定罪都極其少見。俄亥俄州博林格林州立大學(Bowling Green State University)教授、警察執法領域專家菲利普·史汀生(Philip Stinson)的研究顯示,從2005年至2017年,美國每年平均發生1000起警察槍擊殺人案,其中僅有約100名警官以謀殺或殺人罪名被捕,只有35人被定罪,幾乎全部都是以刑罰較輕的誤殺(manslaughter)或過失殺人罪(negligent homicide)而非謀殺定罪,這與平民槍擊案中近90%的定罪率形成了鮮明對比。究其根本原因,警察工會的巨大力量和負責起訴的檢察官對于警方的依賴是主要原因之一。而美國社會的種族主義偏見也讓白人警察槍殺少數族裔(尤其是非裔和拉丁裔)的行為受到了事實上的默許。
此次弗洛伊德的死亡點燃了美國社會對于種族偏見長久的憤怒,也有可能成為美國民權運動史上的重要時刻。明尼蘇達州檢方能否成功將四名涉事警官定罪將在法律和社會多個方面產生深遠影響。作為異國旁觀者,我們只能希望弗洛伊德能獲得公道,希望未來黑人可以不再無辜死于警察的槍口下。
(作者畢業于美國弗吉尼亞大學歷史系,專攻美國法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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