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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聚焦傳染病防治法修訂:呼吁用好信息技術,明確上報時限
“新冠肺炎疫情的發生,暴露出現行《傳染病防治法》中存在短板和不足,亟需進行修改和完善。”
在今年全國兩會上,修訂《傳染病防治法》成為代表委員關注的焦點議題。來自律師界的全國人大代表車捷建議,通過修訂《傳染病防治法》,厘清傳染病防治部門的權力、職責,完善公共衛生應急物資保障制度,增加傳染病防治中信息技術運用的內容。
1989年頒布的《傳染病防治法》歷經兩次修訂,一次是2004年,“非典”爆發促使第一次修訂,第二次是2013年。我國目前施行的《傳染病防治法》是2013年修訂版。
車捷是國浩律師(南京)事務所管理合伙人,也是江蘇省律師協會副會長。他告訴澎湃新聞(www.6773257.com),他在走訪調研中發現,《傳染病防治法》在應對新冠肺炎疫情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應對疫情的聯防聯控機制還不完善,應急物資保障體系未有效建立,疫情來臨時公民個人的主體責任尚未明晰。
鑒于此,車捷等30名代表聯名提交了《關于修訂〈傳染病防治法〉的議案》。
據中國江蘇網報道,江蘇代表團還提交了兩件關于修改《傳染病防治法》的議案。其中,揚州市政協副主席、蘇北人民醫院醫療集團理事長王靜成等30位代表建議,強調預防為主和防治結合在傳染病工作中的作用,完善傳染病目錄、時效、預警等制度,協調各相關方在法律層面的責權力三方面。
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楊震等31位代表建議,在修改傳染病防治法時,建立動物和人類共患傳染病的風險防控和管控體制機制。
在疫情防治中用好信息技術
在此次疫情防控中,遠程醫療服務、互聯網醫院、通訊大數據運用等現代科技成果發揮了巨大作用,提高了防控的效率和效果。5G智能醫護機器人、5G熱力成像測溫儀、消毒機器人頻頻“亮相”。
據《科技日報》報道,3月6日,在工信部的同意下,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推出“通信大數據行程卡”小程序。全國10多億手機用戶使用這個應用,可免費查詢過去14天停留4小時以上的到訪地,并獲得綠色或紅色通行卡。
“這些(做法)需要在《傳染病防治法》修訂中予以固化。”為此,車捷建議,在《傳染病防治法》中,增加傳染病防治中信息技術運用的內容。
比如,利用互聯網技術做好傳染病信息的登記、排查,信息上報和監測預警等工作。運用大數據、云計算、區塊鏈、人工智能、新一代通訊等技術,發揮其在疫情監測預警、疫情追蹤、流行病學調查、重癥患者遠程會診、院感防控、防控物資溯源調配中的作用。同時,更好地建立部門信息共享機制。
厘清政府部門和個人的權責
在車捷看來,群防群控在傳染病防治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傳染病防治法》中的相關內容不夠具體,對于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職責、權力等界定也尚未完全厘清。
此外,新冠肺炎防控期間,尤其是初期,包括醫療在內的各種物資保障嚴重不足,也暴露出公共衛生應急物資保障制度設計上的問題,具體表現在條文過于籠統,在實際中缺乏可操作性。在財政保障、法律責任方面,也沒有相應規定。
為此,車捷建議,在《傳染病防治法》中增加部門職責條款,進一步明確重點部門在傳染病防治工作中的職責。同時增加建立健全群防群控制度的相關表述,細化基層組織、社會團體、人民群眾參與傳染病防治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在防護體系上,車捷建議,完善應急物資儲備品種、規模、結構,創新儲備方式,優化產能保障和區域布局,確保重要應急物資關鍵時刻調得出、用得上。
類似的建議內容在王靜成等30位代表聯合提交的議案中得到了響應。王靜成建議,進一步強化《傳染病防治法》與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銜接。明確突發重大傳染病疫情處置的主體責任,明確中央人民政府與地方人民政府在重大傳染病疫情期間的管理權限。
王靜成還建議,進一步在《傳染病防治法》中增加對個人不配合不服從傳染病防治的行政、刑事處罰規定,提升傳染病防治法的條款剛性和違法成本。“對醫療機構造成一定規模的醫院感染或醫務人員感染時”,也應當在《傳染病防治法》中增加關于醫療機構違法處罰的情形。
建議明確上報時限
“雖然現行《傳染病防治法》明確了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提升應對等級的路徑,但是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上報時限未提出要求,不利于及時采取合理應對措施,控制傳染病傳播。”王靜成說。
目前,我國傳染病管理目錄分為甲、乙、丙三類,其中甲類2種,鼠疫、霍亂;乙類23種,包括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質炎等;丙類10種,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風疹等。
甲類傳染病是對人類威脅最大的傳染病,因此其應對等級最高。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要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的,按照現有法律規定,需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報經國務院批準后予以公布、實施。
王靜成建議,明確一個時限——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需要采取傳染病防治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于指定時限內(建議24小時內)報經國務院批準后予以公布、實施。或單獨在總則中設立時效條款。
與此同時,建議對建立傳染病預警制度進行修訂,對甲類、乙類、丙類傳染病的預警發布進行區別管理,并明確預警發布的具體要求,以便相關信息發布更加符合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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