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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因“河南人”求職被拒案二審宣判:當事人勝訴,獲賠1萬
備受關注的“河南女孩應聘遭拒案”塵埃落定:5月15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小閆及浙江喜來登度假村有限公司上訴,維持杭州互聯網法院一審作出的“浙江喜來登度假村有限公司賠償小閆10000元,并在《法制日報》書面向小閆賠禮道歉”判決。
女孩因河南人應聘遭拒,起訴對方一審判賠1萬元
此前華商報報道,24歲的小閆是河南人,大學專業是法學。2019年7月3日,小閆在一家求職網站上看到,浙江喜來登度假村有限公司在招人,遂投遞了簡歷,應聘該公司的“法務”和“董事長助理”兩個職位。7月4日,小閆收到了該公司回復,不適合原因一欄只寫了“河南人”三個字。
小閆認為,浙江喜來登度假村有限公司招聘人員存在地域歧視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三條“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以及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不得實施就業歧視”之規定,將對方起訴到了法院。訴訟狀中小閆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她支付精神撫慰金6萬元;判令被告向她口頭道歉;判決生效之日起被告連續15天在《人民日報》《河南日報》等媒體向她登報道歉。
2019年11月26日上午,杭州互聯網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浙江喜來登度假村有限公司存在就業歧視的行為,侵害了原告平等就業機會,當庭宣判被告浙江喜來登度假村有限公司向小閆賠償精神撫慰金9000元及合理維權費用損失共計10000元;向小閆口頭道歉并在《法制日報》公開登報賠禮道歉。
雙方均不服一審判決,上訴遭駁回
5月15日晚上,華商報記者從當事人處獲悉,一審宣判后,小閆及浙江喜來登度假村有限公司均不服一審判決,雙方提出上訴。
小閆認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以被害人的經濟狀況、年齡、性別、社會地位等因素,酌定精神撫慰沒有法律依據,且對兩個侵權行為酌定9000元精神撫慰金較低。浙江喜來登度假村有限公司認為自身并沒有歧視“河南人”的主觀故意,因為該公司現有在冊員工七人,其中來自河南籍員工為兩人。小閆沒有被錄取的原因不是因為她是河南人,而是其履歷不符合上訴人公司“有工作經驗”的要求。上訴人收到一審法院傳票后,第一時間聯系了被上訴人,解釋了上訴人員工操作失誤的原因,并向被上訴人做出了道歉。但被上訴人并未接受,堅持要通過訴訟解決本次爭議。
二審法院對一審認定事實進行確認,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平等就業權作為法律賦予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在勞動就業領域的具體體現,其實質為勞動者可以自主選擇用人單位并平等獲得就業機會和相應待遇,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因素而受到差別對待。用人單位如無正當理由,基于勞動者的性別、戶籍、外貌等與工作內在要求沒有必然聯系的先天形成的因素,而非學歷、工作經驗等與工作內在要求密切相關的后天獲取的因素對勞動者進行差別對待的,應當認定構成就業歧視行為。用人單位雖享有用人自主權,但平等就業權是勞動者生存和發展的前提,是勞動者的一般人格權之所在,用人單位對用人自主權的行使應始終謹守權利的邊界,不得以實施就業歧視的方式侵犯勞動者的平等就業權。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浙江喜來登度假村有限公司以“河南人”為由拒絕給予閆某某就業機會的行為已經構成就業歧視,損害了閆某某作為勞動者的人格尊嚴,原審判決據此認定該公司構成對閆某某平等就業權的侵害,應屬妥當。另外,原審法院綜合浙江喜來登度假村有限公司的主觀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方式以及對閆某某造成的精神損害后果等因素,酌情確定由浙江喜來登度假村有限公司賠付閆某某精神損害撫慰金9000元,并支持其合理的維權支出1000元,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并無不當。為消除浙江喜來登度假村有限公司侵權行為造成的不利影響,原審法院另外判定由該公司對閆某某進行口頭道歉并在全國性媒體上登報致歉,亦屬妥當。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實體處理得當。5月15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如下: 駁回閆某某及浙江喜來登度假村有限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小閆告訴華商報記者,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未有不妥,就結果層面而言雖無不當,但適用法律的過程以及對受到精神損害的當事人的保護力度仍應加強。
(原題為《女孩因“河南人”應聘遭拒,二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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