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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律師當街遭陌生男子抱腰猥褻,因警方不予處罰起訴警方
女律師在鬧市區遭陌生男子猥褻,警方認為涉事男子屬情節特別輕微,不予行政處罰,女律師將杭州西湖區公安分局告上法庭,請求撤銷《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警方對陳某作出拘留十日以上的行政處罰。
5月15日,澎湃新聞(www.6773257.com)從杭州西湖區法院了解到,該院日前審理此案,未當庭判決。
2019年6月2日20點多,女律師方麗(化名)在益樂路一家文印店為女兒打印試卷后回家,路過米蘭洲酒店門口時,突然側面出現一名陌生男子,雙手抱住她的腰,還在她身上亂摸。
“我一只手拿著試卷,一只手拿著手機在通話,見狀趕緊掙脫,瞪著對方,他說‘看什么,摸你又怎么了’。”方麗告訴澎湃新聞,她隨即報警,西湖公安分局所屬的古蕩派出所民警不久后到現場調查,并傳喚涉案男子陳某。
據了解,陳某是事發地旁某KTV的常客,辯稱將方麗誤認為在KTV上班的一名熟識女子。
當年7月,西湖區公安分局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杭西公(古)不罰決字[2019]50211號”),認為陳某的違法行為屬情節特別輕微,不足以構成強制猥褻、侮辱罪,認定猥褻行為成立,但結合造成社會影響后果、主觀認錯、悔過態度等,對陳某不予行政處罰。
“我非常意外。事發地點是鬧市區美食街、人流量大,在公共場所公然猥褻已構成‘情節嚴重’,按現行法律法規應處拘留10~15天的行政處罰。由于與警方溝通無果,我決定打行政官司維權。”方麗表示。今年1月,她將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區分局告上法庭。
5月11日,西湖法院不公開審理此案。公安機關辯稱,結合詢問、路面監控等,陳某的行為“持續時間較短,造成社會影響后果較輕,主觀認錯悔過態度較好”,屬“情節特別輕微”,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應減輕處罰或不予處罰。
方麗認為,“持續時間較短”并不是陳某主動停止猥褻,而是她掙脫所致。由于事發鬧市區,周邊有四所學校,她認為“社會影響惡劣,潛在危害大”。對于“主觀認錯悔過態度較好”,她表示,到起訴前陳某沒有道歉。
“最關鍵的是,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并參照公安部裁量指導意見、省公安廳的裁量基準,案件發生在公共場所,就構成‘情節嚴重’要件,量罰幅度應依此為據。”她表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4條規定:猥褻他人的,或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5~10日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10~15日拘留。在公安部裁量指導意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嚴重情節”:在公共場所猥褻他人,猥褻多人,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省公安廳的裁量基準也把“在公共場所或當眾猥褻他人”作為“其他嚴重情節”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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