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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池子勞資糾紛案看主播與MCN機構之間的法律關系
池子
近日,池子與上海笑果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下稱“笑果文化”)的經紀合同解約糾紛引發熱議。
池子發布微博聲稱笑果文化存在違約行為,拖欠其演藝報酬,并刻意停止他的一切工作;笑果文化則發布聲明稱池子存在“未經公司允許擅自參加商業活動”的違約行為,表示將在雙方合同框架內,依據法律處理解約事宜。在和平解約未遂后,雙方均提起仲裁,池子反被索賠3000萬元天價違約金。
事實上,解約與違約糾紛在MCN(Multi-Channel Network,多通道網絡)機構與主播之間亦十分常見,除此之外,二者還會涉及到法律關系定性糾紛及知產與競業限制糾紛。正所謂“前車之覆、后車之鑒”,本文將在總結裁判要點的基礎上,探討主播與MCN機構的糾紛破解之道,為化解二者矛盾提出相關法律建議,以明確彼此法律關系及其權利義務的構建方法,為主播與MCN機構共贏發展提供參考與借鑒。
一、主播與MCN機構糾紛案例概覽
以“主播”作為關鍵詞在中國裁判文書網進行檢索,所涉及的民事糾紛案件數量總計為1710件(截至2020年5月10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所統計的數據),而其中與 MCN機構相關的案件數量約占21%,案由主要涉及法律關系定性糾紛、解約與違約糾紛、知產與競業限制糾紛等領域。
在MCN機構與主播的法律關系定性糾紛案件中,多數法院認定二者之間構成勞務/合作關系(案件數量占到72%),而非主播所主張的勞動關系。
當因主播擅自跳槽或停播而導致解約與違約糾紛時,一方面主播很難享有任意解除權,除非二者被法院認定為構成委托關系;另一方面MCN機構在協議中約定的天價違約金也未能全部得到法院支持,法院往往會在綜合考量MCN機構/主播的過錯程度、MCN機構的實際損失及預期利益、雙方締約地位強弱、律師費及公證費的約定等因素后大幅調低違約金數額。
同時,主播跳槽也會引發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的連鎖反應,在張宏發與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武漢斗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2018)粵03民終4623號]一案中,法院判定主播跳槽后仍需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二、 對癥下藥:主播與MCN機構糾紛的破解之道
主播與MCN機構并非天然站在各自對立面。如果二者能夠在事前做好風險規避措施,且在糾紛產生時能夠及時、高效、妥善處理,則將在很大程度上緩和二者關系,促進二者共創富有生機的直播生態體系。
1.事前:訂立一份“好合同”
(1)法律關系界定清晰
主播與MCN機構所訂立的協議中應當清晰界定二者的法律關系。
如為勞動關系,則二者之間構成管理、從屬關系,協議中應體現MCN機構對主播的人身約束性及管理性,MCN機構需要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承擔用人單位法定義務,而主播則可相應享有社保、住房公積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如為勞務關系,則MCN機構與主播之間并無人身隸屬關系,協議中應體現為主播依據MCN機構的要求為其提供具體的勞務并獲取勞務報酬,MCN機構除需承擔代扣代繳的法定義務外,可自由與主播約定彼此的權利義務內容。
如為商業合作關系,則協議中應體現系由主播自主負責持續的內容創作與產出,而MCN機構主要系為主播提供商業資源、賬號運作、粉絲管理等方面的賦能服務。MCN機構應避免在協議中出現主播需遵守MCN機構公司規章制度等不合理的人身依附關系約定,而是應當給予主播一定程度的自由管理空間;同時應注意避免使用 “底薪”、“全勤獎”、“工資”等用語,以免被仲裁委員會或法院認定二者之間具備管理性、從屬性的法律關系。除此以外,MCN機構亦應避免表述為單一地為主播代理某些事項,避免使用“委托”等用詞,以便被法院認定為二者之間構成委托合同關系,從而導致主播享有法定的任意解除權。
(2)權利義務合理劃分
合理地劃分主播與MCN機構的權利、義務,既有利于保護各自的合法權益,亦有利于維持合同的穩定性。不合理的權利義務設定,更容易引發主播的解約意愿,從而引發不必要的摩擦。
MCN機構應當根據自身所掌握的資源、主播于行業內的影響力及地位,在尊重主播意愿的前提下,就業務承接、知識產權歸屬、競業限制等權利義務進行細致化約定,以便與主播形成有效溝通,降低主播的抵觸情緒。
同時,針對不同類型的主播,其權利義務條款的側重點也各不相同。如針對內容類主播,雙方應當關注在直播時長、直播內容、直播形象等方面的權利義務條款;針對推廣類主播,則應當關注廣告數量、廣告用語、發布頻次等內容;針對帶貨類主播,則應當關注主播平臺賬號的歸屬、使用、封禁、解封等內容。
(3)法律責任約定明晰
違約責任條款是保護雙方利益的有力武器,只有約定明晰各自的法律責任,才能最大化地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通過上述案例梳理可知,當主播出現違約行為時,往往會選擇先向MCN機構提出解約。因而,制定細致而明確的合同解除條款顯得十分必要。MCN機構可考慮設置允許主播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形(如MCN機構逾期向主播支付服務費,經主播書面催告后仍未支付的情形),從而保障主播擁有一定程度的合同解除權。
關于主播違約行為的認定,建議區分一般違反義務情形下和嚴重違反義務情形下所對應的不同法律責任。對于一般違反義務,建議以次數的形式將行為加入違約責任中,并明確單次行為、多次行為和累計行為對應的后果。
同時,MCN機構應設置合理的違約金條款。雖然直接在協議中約定較高的違約金數額,能夠在事前起到威懾作用,但一旦涉訴,并不能全部得到法院支持。因此,MCN機構可考慮同時約定違約金額及損失賠償計算方法,并明確以較高者為準;或約定賠償MCN機構全部直接損失及可預期利益,將違約金控制在雙方都可預見的范圍內。
2.事中:設立一套“硬機制”
(1)設立穩定的費用支付機制
主播與MCN機構之間絕大多數糾紛的導火索,為MCN機構逾期向主播支付相應費用。因此,建立穩定的費用支付機制,將在很大程度上減少MCN機構與主播之間的糾紛,避免主播就此訴諸法院,或作出擅自跳槽至其他直播平臺的違約行為。
(2)設立完善的材料保存機制
當MCN機構向法院主張違約金數額時,常常會因為無法提供其為推廣、培訓主播所付出成本的依據,或因主播違約行為所造成的實際損失及預期利益的依據,而無法獲得法院支持;而主播在向法院主張MCN機構存在未能實現商業賦能等違約行為時,亦存在因無法提供相關證據而不被法院予以認可的情況。
因此,建立完善的材料保存機制,對固定證據以爭取法院支持訴請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MCN機構在運營過程中,應當注重收集、整理主播的收益分配材料、推廣成本證明材料、主播與第三方的簽約材料,及相關第三方的審計、鑒定材料等,以便在訴諸法院維權時,在違約金數額方面獲得更大的支持。
主播則應當重點關注MCN機構是否真正能夠實現商業賦能,如在原創內容運營方面是否有給予切實支持,在商業對接方面是否有給予資源扶持等等,注重保存經依法收集的微信截圖、錄音、錄像等證據。
3.事后:建立一道“強屏障”
當MCN機構與主播產生糾紛時,雙方往往會先于平臺或社交媒體上發布各類說明或聲明,雙方各執一詞,最后只剩下一地雞毛,對雙方的聲譽都會產生一定程度的負面影響。因此,當糾紛發生后,如能建立強大的應急響應及保障體系,則將能夠避免損失的進一步擴大。
對此,MCN機構與主播之間應當及時進行有效的溝通與協商,以免訴累。如若一方拒絕溝通,或雙方確屬協商不成,則應做好積極公關及應訴準備,著手搜集、準備相關應訴材料并固定證據,以爭取合理訴求獲得法院支持。
主播與MCN機構在法律關系定性、解約與違約、知產及競業限制等方面的糾紛頻發現象,從側面反映出二者之間法律關系不明、權利義務不清、法律責任不晰等問題。
對此,MCN機構及主播應當于事前、事中、事后三個維度,訂立一份法律關系明確、權利義務合理、法律責任清晰的協議,設立穩定的費用支付及完善的材料保存機制,同時建立強大的應急響應及保障制度,從而在約束各自行為的同時,給予雙方一定的自由度,以減少二者之間不必要的摩擦,盡力保護雙方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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