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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日報社評:申訴案接訪老大難,“老大”帶頭接訪就不難
檢察日報5月12日消息,人常說,信訪工作是“天下第一難”。對于司法機關而言,信訪申訴案件接訪歷來也是老大難問題。“老大難、老大難”,“老大”帶頭接訪就不難。
近日,《檢察日報》陸續刊登了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首席大檢察官張軍和三位省級院檢察長、大檢察官的接訪筆錄,原汁原味再現四位大檢察官的辦案實踐,讓廣大檢察人員和社會公眾感受到了大檢察官帶頭實實在在地踐行“讓每一位當事人在每一個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和法治溫暖”的司法檢察理念,在全社會引起了強烈反響。
大檢察官接訪有何示范意義?為何要以筆錄的形式原汁原味地再現大檢察官接訪辦案的過程?看過接訪實錄之后,就不難回答這些問題——
大檢察官接訪是以上率下落實司法責任制、員額制檢察官辦案特別是檢察長辦案的生動實踐,也是大檢察官們帶頭做到政治自覺、法治自覺、檢察自覺的直接體現。檢察長辦案,就要辦疑難案、復雜案,解決群眾的揪心事煩心事操心事。而老百姓的揪心事煩心事操心事當中,首推應當是信訪申訴問題。原汁原味刊出首席大檢察官和三位大檢察官的接訪筆錄,就是要落實習近平總書記“以上率下、帶頭推動工作”的要求。張軍帶頭接訪,本身就是在以上率下。他在重慶市檢察機關調研時帶頭接訪,為全國各級檢察院檢察長接訪特別是省級院檢察長接訪“打了個樣”。數據顯示,2019年,在最高檢領導帶動示范下,全國省級院檢察長接訪38件,是2018年的兩倍。
與以往關于檢察長接訪新聞報道不同的是,此次是將接訪筆錄原汁原味刊登,一是體現檢察院領導特別是檢察長不僅要辦案,而且要實實在在辦案,辦實實在在的案,絕不能“逢場作秀”“蜻蜓點水”,走走程序就丟下不管,辦“爛尾案”。原汁原味刊發接訪筆錄,更能體現接訪這一辦案實踐的價值,讓人感受到大檢察官是在實實在在辦案的。二是體現檢察長辦案有助于解決信訪申訴案件接訪難。仔細閱讀四個接訪案件的筆錄,不難看出,這四個案件的難點各有不同,處理方式也各有側重,有的是一次性調解結案,有的是進行深入溝通,有的是幫助協調解決了實際困難,有的是支持申請監督理由提出抗訴,但最終殊途同歸,解開了申訴人的心結,化解了矛盾,申訴人表示滿意。
如果把四個案件串起來看,不禁讓人深思:大檢察官為什么能夠辦案、辦好案件?是“以勢壓人”嗎?是“花錢買平安”?還是不講原則地和稀泥?都不是。而是體現了“既要有法又要無法的”辯證法——“有法”就是依法來調解矛盾,“無法”就是“法意不過人情”,注重心靈的溝通,用情用法用理去啟發人、溫暖人。正是這樣以案釋法,用情感促進相互溝通,才真正化解了申訴人的心結。比如,張軍在接訪過程中,和申訴人馬仁義聊起了年齡問題——
馬仁義:我本人叫馬仁義,五八年出生。
張軍:五八年,那我還是兄長啊,我是五六年。
馬仁義:實際年齡我是五六年的六月,但是身份證當時調整時給我調成五八年去了。
張軍:您非要調成五六年,那您就是老哥了,應該叫您馬兄啊。
首席大檢察官接訪,為什么剛開始要和申訴人聊年齡?這就是真正把自己擺進去,拉近與申訴人的距離。看似漫不經心地聊年齡,實質上是消除了申訴人的距離感,讓申訴人不會因為對方是“高大上”的首席大檢察官談話時就有所顧忌,也讓申訴人感受到檢察長是既講法也講情的,從而敞開心扉,避免出現“尬聊”的狀況,有助于最終解開申訴人心里的疙瘩。
“多不幸啊,你們這個企業考慮得是很周到的”“你們這個罰款也都交了,死者的補償也到位了,到位了您才來起訴這個案件,程序您也都走到了,說明您也很有法治意識”……在與申訴人馬仁義談話時,張軍還不忘強調企業責任,對企業積極補償安全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充分肯定,也對馬仁義的仁義表達贊賞,既鼓勵企業發展,也鼓勵馬仁義繼續做個仁義的老總。與此同時,張軍耐心傾聽申訴人訴求,站在民營企業長遠發展的立場,暖心地就申訴人的最大利益深入淺出地說法理、談情理、講道理,始終尊重申訴人,肯定申訴人涉案行為中積極、適當的方面,同情其申訴可能有理的方面,分析案件處理總體是否依法、妥當,具體哪些原則上不能支持,哪些可以變通支持。這樣的換位思考和情與法交融的娓娓道來讓申訴人有了相應的“獲得感”。最終,經過張軍耐心細致的工作,申訴人決定息訴罷訪。
大檢察官為何要帶頭接訪?其實,關于檢察長帶頭接訪辦案,中央和最高檢早有要求,此次大檢察官接訪辦案,只不過是檢察機關落實相關要求的一個生動詮釋。
早在2007年6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就頒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信訪工作的意見》。《意見》明確指出,“要認真堅持黨政領導干部閱批群眾來信、定期接待群眾來訪、帶案下訪和包案處理信訪問題等制度。”檢察長作為司法機關領導干部,自然更要帶頭辦案接訪。2014年10月,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指出,“實行國家機關‘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建立法官、檢察官、行政執法人員、律師等以案釋法制度。”以案釋法靠什么?當然是靠辦案。因此,檢察長作為檢察官之“長”,通過帶頭接訪辦案等方式進行以案釋法是落實《決定》的必然要求。
從檢察機關自身的規定來看,對檢察長帶頭接訪辦案也有著十分明確的要求。2007年3月,最高檢印發的《人民檢察院信訪工作規定》明確規定“對人民檢察院實行檢察長和業務部門負責人接待人民群眾來訪制度”,并對各級檢察院檢察長接訪的方式、頻率等作出規范。新一屆最高檢黨組履新以來,最高檢先后出臺了《關于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辦理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關于進一步做好大檢察官接訪和主持公開聽證實錄等相關工作的提示》等文件,并建立“群眾信訪件件有回復”制度,對檢察長帶頭接訪辦案提出更高更細致的要求。此次大檢察官帶頭接訪,既激活了“沉睡”的《人民檢察院信訪工作規定》,也落實了新一屆最高檢黨組關于信訪工作的最新要求。
司法為民是具體的,它體現在一件件具體案件中、一個個辦案環節上、每個環節的具體細節里。從這個角度看,大檢察官接訪無疑也是在帶頭落實“群眾信訪件件有回復”的“第一責任”。因為,解決信訪問題,根本目的不在于回復,而是在于“案結事了人和”。實踐中,檢察長辦信訪案,不僅對全院有督導引領作用,往往能從更高站位、更高格局上研究問題、解決問題,也更易獲得信訪人的信任。此次大檢察官帶頭接訪,努力做到“案結事了人和”,就是從更深層次推進“群眾信訪件件有回復”制度,兌現“以人民為中心”的莊重承諾。
(原題為《申訴案接訪老大難,“老大”帶頭接訪就不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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