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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虛假申報個人所得稅的法律后果嚴重
一、典型案例:
李某2019年工薪收入20萬元,按規定可享受的扣除包括:“三險一金”2萬元,贍養老人的專扣附加扣除2.4萬元,已預繳稅額7080元。
在進行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時,李某鉆研了網傳的“退稅秘笈”后,把可扣除的“三險一金”額外增加了1萬元,虛構了一名正在接受義務教育的孩子,于是應納稅額“變”成了:(200000-60000-20000-24000-10000-12000)×10%-2520=4880,可退稅額:7080-4880=2200元。
想到樓上鄰居的衛生間滲水,導致自家天花板和墻壁發霉,李某“靈機一動”,按自然災害再填“享受”減免稅額4880元。于是已預繳的稅款7080元全部變成了可退稅款。
看到退稅這么容易,李某貪欲一發不可收,杜撰了一筆5000元的已繳稅款,并申請退稅。
這番操作下來,李某不僅已實際繳納的7080元稅款變為可退稅款,甚至國家還需要退還其并未實際繳納的5000元稅款。
二、相關法律規定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個人所得稅法》強化了自然人自行納稅申報的義務,規定了綜合所得的年度匯算清繳及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時自然人的自行申報義務,并明確將自然人遵守新《個人所得稅法》的情況,納入聯合激勵或者懲戒的范疇。此外,對處理不如實申報的涉稅違法行為,《稅收征管法》也有比較健全的規定。
《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
第十條第一款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納稅申報:(一)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二)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三)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
“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
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
“納稅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
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
“有關部門依法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遵守本法的情況納入信用信息系統,并實施聯合激勵或者懲戒”。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
“納稅人申請退稅時提供的匯算清繳信息有錯誤的,稅務機關應當告知其更正;納稅人更正的,稅務機關應當及時辦理退稅。扣繳義務人未將扣繳的稅款解繳入庫的,不影響納稅人按照規定申請退稅,稅務機關應當憑納稅人提供的有關資料辦理退稅”。
《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
“……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第二十九條規定: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責令其改正;情形嚴重的,應當納入有關信用信息系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涉及違反稅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規的,稅務機關依法進行處理:(一)報送虛假專項附加扣除信息;(二)重復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納稅人在任職、受雇單位報送虛假扣除信息的,稅務機關責令改正的同時,通知扣繳義務人。”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第三條規定:“居民個人填報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顯錯誤,經稅務機關通知,居民個人拒不更正或者不說明情況的,稅務機關可暫停納稅人享受專項附加扣除。居民個人按規定更正相關信息或者說明情況后,經稅務機關確認,居民個人可繼續享受專項附加扣除,以前月份未享受扣除的,可按規定追補扣除”。
三、處理措施
上述案例中,對李某的違法行為,稅務機關有以下可能的處理措施:
1.對李某相關的違法行為定性偷稅并進行處罰
李某把可扣除的“三險一金”額外增加了1萬元,以及虛構一名正在接受義務教育的孩子。對不符合自然災害減免稅條件的住宅滲水損失,按自然災害“享受”減免稅額4880元。
以上兩項,如果導致其已預繳的稅款7080元全額退還,則稅務機關可依法對其相應違法行為定性偷稅。
2.對李某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由于《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有關于“扣繳義務人未將扣繳的稅款解繳入庫的,不影響納稅人按照規定申請退稅,稅務機關應當憑納稅人提供的有關資料辦理退稅”的規定,因此,給了個別納稅人騙取個人所得稅退稅的可能。
對李某騙取個人所得稅退稅的違法行為,現行法律未有定性騙稅并按照騙稅進行處罰的規定,可適用《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有關“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對李某杜撰5000元已繳稅款并申請退稅的違法行為,應當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暫停享受專項附加扣除及實施聯合懲戒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第三條的規定,如果稅務機關認為李某個人填報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顯錯誤并通知李某,但李某拒不更正或者不說明情況的,稅務機關可暫停李某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對李某的上述違法行為,可納入有關信用信息系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李某實施聯合懲戒。
從上述案例可知,自然人應重視依法如實申報納稅,不應輕信網上教唆違法的所謂退稅攻略。
(作者張學干為稅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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