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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線教育培訓面臨的資質合規問題
2020年伊始,一場突如其來的疫情給教育行業砸下了一記重拳,各大機構線下教育業務幾乎縮減殆盡,線上教育由原來的不溫不火一躍成為教育行業主流。
資質合規問題一直是教育行業資本運作中的痛點,而在線教育企業則需要應對“教育+互聯網”資質的雙重合規考驗,這也成為在線教育企業資本運作及上市前必須解決的問題。
新東方作為國內教育培訓業的龍頭老大,主營業務為“K12教育”(學前至高中教育)的線下教育,由于受“新冠”疫情影響,線下業務幾乎歸零。
新東方本欲借此次疫情轉型為“線上教育”公司,并在當下線上教育受資本追捧的黃金時期獲得融資。
經過各投資公司初次評估,皆因新東方沒有經營線上教育法律資質或線上經營證照不齊全被婉拒。
看到這里,“無證裸奔”的你慌了嗎?
線上教育相較線下高昂的人力、租金成本、嚴格的資質、證照要求、消防驗收標準而言門檻低了很多,經營風險也相對可控。
盡管線上教育資質要求不嚴苛,全國范圍內的互聯網教育機構還是幾乎都在“裸奔”。
很多機構并未取得符合其經營模式要求的資質,亦有很多的互聯網教育機構未設置與其規模相適應的內控制度。
日常運營中存在的諸多管理漏洞,為該機構后續的擴大化發展埋下了一顆顆定時炸彈。
如何才能未雨綢繆,合法開展線上教育培訓活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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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質要求
在線教育培訓機構業務開展所需涉及到的資質要求如下:
(一)教育類資質
*特別提示:
1.辦學許可證:線上教育培訓機構是否需要辦理此證,有爭議。
根據現行規定,相關部門僅針對面向中小學生的校外線上培訓機構發布了一系列涉及辦學許可或備案要求的監管政策,而對其他類型的在線教育是否需要取得辦學許可或備案沒有明確的規定。并且,不同規定之間就相關校外線上培訓機構是否需取得辦學許可存在沖突。
2.教育移動應用提供者備案:關于55號文備案的備案主體,有以下兩點值得注意:
(i)小程序、企業號等平臺第三方應用應統一向平臺方提交備案信息,并由平臺方向教育部共享備案信息;
(ii)教育APP提供者在注冊地備案后,在其他地區開展業務無需重復備案。各子公司(分公司)或分支機構開發的教育移動應用,由總公司統籌匯總并向總公司注冊地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進行備案。
3.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定級備案:根據《網絡安全法》、《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我國實行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第二級以上(含本數)信息系統的運營、使用單位應進行向公安機關辦理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定級備案。
對于在線教育領域,8號文及55號文分別將取得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定級備案作為K12學科類線上培訓機構及教育APP提供者進行8號文備案及55號文備案的前置條件,這意味著相關企業需要取得網絡安全等級保護二級或以上的備案,值得相關在線教育企業關注。
(二)線上業務資質
根據相關規定和一般實踐,教育培訓機構提供在線教育服務有2種途徑,一種是入駐,一種是自營。
如一些資金有限的教育培訓機構往往會選擇通過第三方網絡平臺(如喜馬拉雅、愛奇藝、微信公眾號等)提供在線教育服務,需要取得相關線上業務資質的主要是該等第三方平臺,而不是入駐該平臺的機構。
該做法便是入駐,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提供證照要求,但大多數需要支付平臺入駐費、技術服務費或需與第三方進行在線銷售額的分成等費用。
相對地,如果資金實力較為充裕的機構傾向于選擇自營途徑開展在線教育,通過自營網絡平臺或APP等開展在線教育服務,需自行取得與在線業務有關的資質證照。
在企業選擇自營途徑下,核心問題便在于取得開展線上教育相關經營資質。
具體要求見如下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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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隱私與知識產權保護
(一)疫情帶來的用戶激增為線上教育的業務發展提供了新的契機,但大量用戶的涌入也對在線平臺和移動應用的個人信息保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此,筆者建議教育機構應著重重視用戶的數據與隱私保護:
01 流量當前,合規先行
《網絡安全法》第41條規定,網絡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被收集者同意。
該條文落地于實踐,主要體現為通過發布隱私政策,向用戶就其個人信息的收集與使用進行明示告知并獲得同意。
當前,在上位法規定較為原則化的情況下,通行最佳實踐做法是根據國家標準《信息安全技術個人信息安全規范》制定和實施隱私政策(現行標準為2018年5月1日實施的版本;但是,新版標準已于2020年3月6日正式發布,并將于2020年10月1日正式實施,建議參考最新版本)。
在此基礎上,由App專項治理工作組制定的《App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自評估指南》,以及由國家網信辦等四部門聯合印發的《App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行為認定方法》,進一步對通過App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行為提出了形式上和實質上的要求。
對于運營線上教育的機構和平臺而言,用戶激增意味著大量個人信息的涌入,而確保個人信息“取之有道”,是合法使用個人信息的前提。
因此,流量當前,我們建議企業注意依據相關規定對隱私政策進行自查自糾,避免因未明示收集、使用規則,不當使用“一攬子授權”,或超范圍采集個人信息,影響后續對于個人信息的使用。
02 學習監控,隱私更重
軟件的實時監控、人臉識別、虛擬現實等技術相關的法律和道德問題與教育創新結合,引起了社會廣泛的思考,此次疫情在加速線上教育發展的同時,也使這些問題進一步凸顯。
據報道,為保證學生的學習專注度,某些在線教育直播軟件未經允許即默認開啟攝像頭、麥克風等權限,監控學生的設備屏幕,利用人臉識別、表情分析等技術對學生進行實時觀察,并生成屏幕截圖,制作“認真度統計表”,從而向家長匯報學生的聽課情況。
這一系列“神操作”的目的無疑是為了提高課堂效率,督促學生聽講。但技術雖然中立,使用時卻仍應審慎,避免因過分追求技術創新,忽略用戶隱私安全。
需要注意的是,在線上教育中引入創新技術可能存在安全隱患,例如:強制開啟定位功能可能暴露學生的住宿地址,人臉識別功能可能涉及對敏感的“個人生物識別信息”的收集。
對此,我們建議在線教育服務提供者應當:
首先,確保相關功能的開啟和使用目的具有正當性和必要性,避免“形式大于實質”;
其次,在開啟功能權限并收集個人信息前,應當單獨向用戶進行明確告知,并取得同意;
再次,在后續使用收集來的個人信息時,應當注意僅限于必要且已經用戶授權的范圍和期間,防止過度使用;
最后,根據最新發布的《個人信息安全規范》,原則上不應存儲原始個人生物識別信息,因此建議在使用結束后及時刪除。
03 特殊群體,特別保護
在這場由疫情催化的線上教育行動中,未成年人絕對是不可忽視的一類個人信息主體。
在《網絡安全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基礎上,2019年10月1日正式實施的《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規定》進一步對收集、使用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行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值得線上教育運營者,尤其是針對未成年人提供線上教育服務的機構和平臺,給予重點關注。
具體而言,《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規定》要求:
(1)設置專門的兒童個人信息保護規則和用戶協議,指定專人負責兒童個人信息保護工作;
(2)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時,應以顯著、清晰的方式告知兒童監護人,并征得兒童監護人的同意,且征求同意時,須同時提供拒絕選項;
(3)采用加密措施存儲兒童個人信息;
(4)把控內部管理流程,嚴格設定內部信息訪問權限和兒童個人信息知悉范圍;
(5)委托第三方處理兒童個人信息時,應對受委托方及委托行為等進行安全評估,簽署委托協議,確定委托范圍和權責劃分;
(6)在兒童監護人撤回同意時,及時刪除兒童個人信息。
此外,針對取得兒童監護人同意的環節,2020年1月22日公布的《信息安全技術個人信息告知同意指南(征求意見稿)》還要求相關企業核驗兒童和監護人身份。
對于受眾群體為兒童的,應當采用驗證強度較高的方式進行核驗,例如要求輸入身份證號碼等;對其監護人的核驗措施則包括短信驗證、電話驗證、郵箱驗證、超鏈接驗證等,以確保真正獲得監護人授權。
(二)無論是學歷培訓還是職業培訓,面臨線下轉線上或線上與線下相結合的洪流,隨之而來的便是一系列的知識產權問題。
為此,筆者提出以下需要注意的問題:
01 PPT版權
對于根據教育機構的安排進行在線授課的教師,其制作的課件PPT通常屬于為完成工作任務而創作的成果,可能被認定為《著作權法》下的職務作品。
與之類似,對于與在線平臺直接簽約的“入駐”老師,其制作、使用課件同樣可能屬于職務作品。
根據《著作權法》及相關法規,如果課件PPT構成職務作品,則其著作權由作者(教師)享有,但其單位(學校、教育機構等)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
對于構成職務作品的課件、講義等,如果作者(教師)與其單位之間沒有專門約定,則根據《著作權法》及相關規定,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教師不得許可第三人(如線上教育平臺等)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例如用于線上授課;若經單位同意,則教師可以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所獲得的報酬,應當由教師與單位按約定的比例分配。
02 老師講課視頻版權歸誰?
要確定講課視頻版權的歸屬,要著重關注平臺方的服務/注冊協議或授權條款。
無論何種協議形式,教育機構或平臺、學校、老師都應特別關注課程視頻的著作權(版權)歸屬,因為這關系到誰有權對視頻進行后續使用和傳播,常見的歸屬約定例如平臺、教師、學校任意兩方或三方共享,或任何一方獨享;同時,針對特定權利,如信息網絡傳播權,還可能單獨約定其歸屬方。
一方即使取得了著作權,在進行授權時,也應當對授權條款予以關注,防止因過度授權而限制自身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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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新冠疫情的浪潮給互聯網教育機構帶來了新的發展契機,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也于今年印發了《上海市促進在線新經濟發展行動方案(2020-2022年)》旨在推廣線上線下深度融合、分散教學與集中教學結合的學習模式。
培訓機構自身要牢牢把握窗口期,抓住契機,完成業務類型的轉變,結合自身開展業務的特點,申請相應的經營資質并建立起配套的內控制度,可有效避免后續自身因無證經營而被處罰、或陷入侵權或維權泥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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