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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檢干部酒駕撞人逃逸判2年檢方抗訴求緩刑:二審改判3年半

紅星新聞
2020-04-15 14:33
一號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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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認罪認罰的交通肇事案件近日引發廣泛關注。中鐵公司總部紀檢干部余金平酒駕撞死人并且逃逸,案發8小時后投案。檢方鑒于余金平自愿認罪認罰,給出判緩刑的量刑建議,而一審法院對此不予采納,判處余金平有期徒刑2年。

此后,檢方提出抗訴,稱一審法院不采納量刑建議的理由不能成立,余金平符合適用緩刑條件,對其宣告緩刑能取得更好社會效果。余金平也上訴請求判改適用緩刑。

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余金平交通肇事案二審判決。 紅星新聞 圖

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判決書顯示,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二審認定,余金平酒駕肇事致一人當場死亡,明知撞人卻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離現場,置他人生命于不顧,可以認定其犯罪情節特別惡劣而非較輕,不應對其適用緩刑。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二審法院還糾正了一審認定余金平構成自首并據此減輕處罰,以及余金平酒駕卻未據此從重處罰的裁量,最終改判余金平有期徒刑3年6個月。

紀檢干部酒駕撞死人后逃逸

擦掉車身血跡,回現場觀望后又逃離

相關判決文書顯示,案發時余金平37歲。2019年6月5日21時許,余金平酒后駕車由南向北行駛至北京市門頭溝區河堤路1公里處時,車輛前部右側撞到被害人宋某致其死亡,撞人后余金平駕車逃逸。

司法鑒定顯示,被害人宋某為顱腦損傷合并創傷性休克死亡。經北京市公安局門頭溝分局交通支隊認定,余金平發生事故時系酒后駕車,且駕車逃逸,負事故全部責任。

2019年6月6日5時許,余金平到公安機關自動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余金平的家屬賠償被害人宋某的近親屬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60萬元,獲得了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

北京市門頭溝區法院一審還查明,余金平案發前系中國中鐵股份有限公司總部紀檢干部。案發當晚其酒后駕車從海淀區五棵松附近回門頭溝區居住地時發生交通事故。

法院認定,紀檢干部余金平酒駕撞死人并逃逸

一審法院認為,余金平構成交通肇事罪。余作為一名紀檢干部,本應嚴格要求自己,其明知酒后不能駕車,但仍酒駕且在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特別是逃逸后擦拭車身血跡,回現場附近觀望后仍逃離,意圖逃避法律追究,表明其主觀惡性較大,判處緩刑不足以懲戒犯罪,因此對于公訴機關判處緩刑的量刑建議,該院不予采納。

最終,法院鑒于余金平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認定為自首,依法減輕處罰;其系初犯,案發后其家屬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得到被害人家屬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以犯交通肇事罪判處余金平有期徒刑2年。

認罪認罰的量刑建議未被采納

檢方提出抗訴,請求二審改緩刑

一審宣判后,門頭溝區檢察院提出抗訴意見,認為原判量刑錯誤。具體包括幾方面意見:包括一審法院不采納量刑建議的理由不能成立;余金平符合適用緩刑條件,該院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一審法院對于類似案件曾判處緩刑,對本案判處實刑屬同案不同判。

門頭溝區檢察院解釋,余金平自愿認罪認罰,同意該院提出的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的量刑建議,且其認罪悔罪態度好,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該院提出的量刑建議不屬于明顯不當。一審法院在無法定理由情況下予以改判,屬于程序違法。

門頭溝區檢察院的抗訴意見還提到:一審法院以余金平系紀檢干部為由對其從重處罰沒有法律依據。一審法院認為余金平主觀惡性較大并不準確。余金平酒后駕車交通肇事屬過失犯罪,在肇事后逃逸但又在數小時后投案自首,投案自首時間距離案發時間短,主觀惡性較小,犯罪情節較輕。

一審宣判后,檢方提出抗訴,認為原判量刑錯誤。

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支持門頭溝區檢察院的上述抗訴意見,并提出,余金平兩度被羈押,已經深刻感受和體驗到痛苦和煎熬,對其宣告緩刑能達到教育挽救目的。同時,在余金平被羈押后,其妻子既要工作又要照顧年幼孩子,家庭生活存在巨大困難,對其宣告緩刑能取得更好社會效果。

余金平也提出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對其適用緩刑。余金平的辯護律師認為,原判有期徒刑二年的量刑較重,請求改判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適用緩刑。

二審查明更多細節:聚餐喝了四兩白酒

逃逸后躲在足療店,案發8小時后投案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的判決中,記載了二審查明的更為詳細的案發經過和細節。

2019年6月5日18時許,余金平與3個朋友一起前往北京市海淀區五棵松附近一家串吧聚餐,期間他喝了四兩左右42度汾酒。聚餐持續了兩個半小時,結束后余金平步行去單位。

當晚9時4分,余金平駕車駛離停車場。24分鐘后,事故發生。余金平的車輛右前方撞到被害人宋某,致宋某身體騰空砸向車輛前機器蓋和前擋風玻璃,后再次騰空并向右前方連續翻滾直至落地。之后,余金平駕車撞擊道路右側護墻,校正行車方向回歸行車道,未停車并駛離現場。

大約5分鐘后,余金平駕車進入其地下車庫。他停車熄火并繞車查看,發現車輛右前部損壞嚴重,右前門附近有斑狀血跡。他用毛巾擦了車身血跡,將毛巾丟至地庫出口通道右側墻上,然后離開小區、步行前往現場。

余金平在偵查期間的供述中提到:他把(車身)血跡擦了,知道自己撞到人了,但是不知道對方傷到什么程度,就想趕緊回到現場看一看。因為害怕被民警發現,他就走在河堤路西側人行道的西側樹林里。在現場附近100米左右時,他看到120救護車和警察、警車。他害怕被法律處罰,就在那看著警察處理。

二審查明,被告人肇事逃逸后躲在足療店。

監控錄像顯示,2019年6月6日0時55分40秒,余金平進入一家足療店,呆至4時59分離開。余金平供述,他躲進足療店期間,妻子給他打電話,他也沒敢接,并直接關機。6日早上5時左右,他打開手機,接到妻子電話。妻子電話里告訴他,昨天夜里警察來家里找他,說他撞死一個人。妻子勸他自首,他本身感覺自己也跑不掉了,于是前來自首。

二審法院還查明,在余金平肇事10分鐘后,便有路人發現并報警。約50分鐘后,交警開始勘查現場。被害人倒在人行便道且已死亡。6月6日1時25分,民警在余金平的地下車庫查獲肇事車輛,并勘查現場提取物證。5時左右,余金平前往北京市公安局門頭溝分局交通支隊投案。

自稱肇事時沒有意識到撞人

法院查明:這與客觀證據明顯不符

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判決中提到,在二審庭審中,余金平當庭供述稱,案發當時,他意識恍惚,沒有意識到撞人,感覺車的右前輪輪胎震動了一下,感覺是車軋到了馬路牙子,但沒有下車看。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二審法院對余金平案發時是否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且撞人的問題進行了專門論述。

抗訴機關認為,該案并無證據證實余金平在事故發生時即知道自己撞了人,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應認定其是在將車開回車庫看到血跡時才意識到自己撞人;

上訴人余金平認為,發生事故時自己沒有意識到撞人;余的辯護律師認為,余金平在事發當時沒有意識到發生交通事故,而是在將車輛停在地下車庫、發現車上有血跡時才意識到可能撞人。

不過,二審法院合議庭經評議認為,首先,從現場道路環境看,本案雖然案發時間為21時28分,但現場道路平坦,路燈照明正常,路面視線良好,肇事車輛前燈正常開啟,現場沒有影響余金平行車視線的環境、天氣等因素。

其次,證據證明被害人遭受撞擊時力度非常之大,且被害人與肇事車輛前機器蓋、前擋風玻璃的撞擊,以及隨后的騰空連續翻滾,均發生在余金平視線范圍之內。

再次,被害人身高1.75米,在被肇事車輛撞擊后身體騰空,并伴隨肇事車輛的前行在空中連續向前翻滾,最終落在前方26.2米的人行便道上,這些均處于余金平的視線范圍之內。

另外,余金平當庭供稱自己視力正常,案發前雖曾飲酒但并未處于醉酒狀態,意識清晰,能夠有效控制自己身體?,F場監控錄像也顯示,余金平在撞人后并未剎車,且能準確及時校正行車方向,回歸行車道繼續行駛。

綜上,二審法院認為,余金平對其于駕車撞人這一事實應是完全明知的。余始終辯稱事故發生時自己不知道撞人,只感覺車軋到馬路牙子,這與該案客觀證據明顯不符。

紀檢干部的身份影響其判緩刑?

法院:知法犯法不判緩,未作從重處罰

余金平的紀檢干部,導致其被從重處罰?二審中,關于余金平的身份問題,法院合議庭專門進行合議,并在判決中進行了闡述。

抗訴機關認為,余金平系中國中鐵股份有限公司總部高級經理,在紀檢部門辦公室工作,不參與紀檢案件辦理,不屬于紀檢干部,且該身份與交通肇事犯罪行為無關,并非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法定或酌定從重處罰情節,一審法院以此作為從重處罰理由沒有法律依據。

余金平的辯護律師也認為,一審法院將余金平具有紀檢干部身份作為不適用緩刑的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判決中對余金平紀檢干部身份認定進行了論述。

對此,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在判決中回應:首先,無論余金平在中國中鐵股份有限公司紀委部門具體從事辦公室文字工作還是紀檢案件辦理,其從事的都是紀律檢查工作,其本人對自己工作崗位的性質、職責與工作內容非常清楚。一審法院認定余金平系紀檢干部并無不當。

其次,一審法院的判決理由僅將余金平作為紀檢干部未嚴格要求自己及知法犯法,作為不采納原公訴機關判處緩刑的量刑建議的理由,而并未作為從重處罰的理由。是否適用緩刑只是刑罰執行方式的選擇,而非對刑罰種類或者刑期長短的調整,不存在刑罰孰輕孰重的問題。

再次,法院在評估對余金平是否適用緩刑時,應該充分考慮到本案判決對于社會公眾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高度尊重生命價值、充分信任司法公正的積極正面導向。一審法院將余金平系紀檢干部作為對其不適用緩刑的理由之一,并無不當。

二審認定被告人不構成自首

改判有期徒刑3年半

紅星新聞記者還注意到,一審法院認定余金平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認定為自首。抗訴機關、支持抗訴機關及上訴人、辯護人也均認為余金平的行為構成自首。

不過,二審法院認定,余金平在事故發生時對于撞人這一事實是明知的,但其在自動投案后始終對這一關鍵事實不能如實供述,因而屬未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故其行為不能被認定為自首。

“因此,一審法院認定余金平具有自首情節,并據此對其減輕處罰有誤,二審應予糾正??乖V機關、支持抗訴機關及上訴人、辯護人的該項意見不能成立。”

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認為,余金平在交通肇事后逃逸,依法應對其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內處罰。鑒于余金平在發生本次交通事故前飲酒,屬酒后駕駛機動車輛,據此應對其酌予從重處罰。其在案發后自動投案,認罪認罰且在家屬的協助下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并取得諒解,據此可對其酌予從輕處罰。

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認為,北京市門頭溝區檢察院及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有關原判量刑錯誤并應對余金平適用緩刑的意見均不能成立;上訴人余金平所提應對其改判適用緩刑的理由,及其辯護人所提原判量刑過重,請求改判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適用緩刑的意見,均缺乏法律依據,不予采納。

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在二審判決中認定,一審法院認定余金平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但認定余金平的行為構成自首并據此對其減輕處罰,以及認定余金平酒后駕駛機動車卻并未據此對其從重處罰不當,該院一并予以糾正。

二審法院改判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半。

最終,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作出判決:駁回北京市門頭溝區檢察院的抗訴及余金平的上訴;撤銷該案一審判決;余金平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

(原題為:《中鐵紀檢干部酒駕撞人逃逸一審獲刑2年,檢方抗訴求緩刑,二審改判3年半》)

    責任編輯:徐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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