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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食令”后在養野生動物處置出新規:外來物種不得放歸自然
野生動物“禁食令”出臺后,養殖場內的在養野生動物將如何處置備受關注。
4月9日,世界動物保護協會科學家孫全輝博士在接受澎湃新聞(www.6773257.com)采訪時解讀說,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規定,擅自放生野生動物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一些外來物種是嚴禁放生的,情節嚴重的會構成刑事犯罪。
孫全輝表示,當地物種也不得隨意放生,要評估環境的承載力,食物是否充分,對野外種群的影響等,否則有可能對生態環境和當地居民的生產、生活造成影響。另外,人工養殖的動物可能存在近交、雜交等問題,積累較多有害基因,如果進入野生環境可能會影響野外種群的遺傳多樣性。
“養殖的野生動物可能是外來物種,攜帶病原微生物或不具備野外生存能力,因此不能隨意放生,否則會增加生態安全、公共衛生安全等方面的隱患。”孫全輝說,野生動物能否被放回野外,需要進行科學評估,包括動物是否健康、是否具備野外獨立生存能力、是否為外來物種,是否有適宜的棲息環境,釋放的時間、季節、氣候是否合適;對當地種群和其他動物存在哪些影響等。
就在此前一天,國家林草局就穩妥做好禁食野生動物后續工作印發通知(林護發〔2020〕42號),要求各地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準確掌握實際情況,科學評估禁食影響,對禁食后停止養殖的在養野生動物,要根據各物種的習性和特點進行妥善處置,包括科學實施放歸自然,轉作非食用性合法用途,外來種不得放歸、無害化處理四種方式。
通知明確,對我國有自然分布的在養野生動物,要選擇生境良好的該物種自然分布區或歷史分布區,將放歸數量控制在科學核算的生境容量以內,對放歸個體進行健康觀察檢測并進行適應性準備,且放歸自然方案經科學論證通過后方可實施,確保不造成生態危害;對存欄量大、超出當地生境容量的,由省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協調跨區域、分期分批分散實施放歸自然。
對具有藥用、觀賞價值的在養野生動物,依法依規加快行政許可和信息服務等工作,加速消化存量。
對屬于禁食范圍養殖戶放棄養殖的外來野生動物,不得放歸自然,可委托代養或移交至具備條件的收容救護機構,今后根據科學研究和科普教育等需要進行合理調配。
對確不能采取上述3種措施處置的在養野生動物,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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