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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特色“禁食令”:不得以藥膳的名義食用野生動物及制品
日前,廣州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廣州市禁止濫食野生動物條例》(簡稱《條例》)。澎湃新聞(www.6773257.com)注意到,與之前的征求意見稿相比,《條例》增加了對公職人員的條款,規定公職人員、先進模范人物、社會公眾人物應當在禁止濫食野生動物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公職人員違反條例規定食用野生動物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罰后,移交監察機關追究相關責任。
《條例》共30條,對禁食范圍、監管機制、法律責任以及與其密切相關的上游行為作出了規范且兼具“廣州特色”,例如鑒于廣州市中醫藥文化深厚,《條例》在第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藥膳的名義食用或者經營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作為藥品使用的,應當遵守有關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
人工繁育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也被禁食
《條例》規定,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禁止食用三類野生動物,包括野外環境中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和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國家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法律規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動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管理的野生動物或者野生動物人工種群,不適用本條例。
對于條例施行前已合法以食用為目的人工繁育和人工飼養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經營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情況,《條例》規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有關政策,指導、幫助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整、轉變生產經營活動,并據實際情況給予補償。
提供餐飲服務貨值超一萬最高罰30倍
《條例》規定,為以食用為目的經營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提供場所、倉儲、中介等服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餐飲服務提供者購買、儲存、加工、出售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提供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和違法所得,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或者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價值或者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價值或者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許可證。
以藥膳名義食用最高處20倍罰款
鑒于廣州市中醫藥文化深厚,《條例》在第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藥膳的名義食用或者經營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作為藥品使用的,應當遵守有關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
屬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對組織食用者處以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屬于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其他非法律法規保護的野生動物的,處野生動物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組織食用者處以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以藥膳的名義經營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屬于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
違法食用者、組織食用者最高罰20倍
《條例》規定,在酒樓、餐館、食堂、農莊、會所等經營場所食用野生動物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處罰方面,屬于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對組織食用者處以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屬于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他非法律法規保護的野生動物的,處野生動物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組織食用者處以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以食用為目的繁育野生動物最高罰五倍
為從源頭扼制,《條例》規定,以食用為目的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禁止食用的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的,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以食用為目的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禁止食用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以食用為目的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禁止食用的非法律法規保護的野生動物的,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檢察機關可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條例》規定,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發現有關部門違法履行禁止濫食野生動物工作職責或者不作為,侵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發現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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