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首例涉偽劣口罩公益訴訟宣判,80余萬賠償款全用于疫情防控
3月31日,杭州互聯網法院在線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一起銷售偽劣口罩民事公益訴訟案。
法院判令:被告蔡某、姚某共同支付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賠償款229200元;被告蔡某支付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賠償款594300元;兩被告在全國性媒體上賠禮道歉、發布警示公告,召回銷售的已流入市場且尚存的偽劣口罩。上述賠償款由公益訴訟起訴人、杭州余杭區檢察院代領后,轉交依法成立的全國性公共衛生類社會公益基金組織,專門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治的公共衛生公益事項支出。
據了解,該案系新冠肺炎防控期間,全國法院審理的首例銷售偽劣口罩民事公益訴訟案,首例涉公共衛生安全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首例懲罰性賠償直接用于疫情防控公益事項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1月24日,蔡某經姚某介紹,在明知無生產日期、質量合格證、生產廠家信息的情況下,購買普通防塵口罩并向他人出售,姚某從中獲取“好處費”。經統計,已流入市場的口罩有9550個,銷售金額76400元。1月24日至1月31日,蔡某自行購買普通防塵口罩并向他人出售。經統計,已流入市場的口罩有28400個,銷售金額為198100元。
經查,前述口罩已被銷往湖北、廣東、浙江等21個省市,用于物資捐贈、藥店超市銷售、單位保障、民眾自用等。經鑒定,上述宣稱有病毒防護功能的口罩,實測過濾效率分別為6.5%、20.1%、8.7%,均不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對具有防護功能口罩應達到的過濾效率≥95%的要求,不具有疫情防護功能。
法院審理認為:兩被告明知銷售的口罩不合防護標準,仍以虛假宣傳方式宣傳達到N95口罩防護標準,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危害社會公共衛生安全,依法應承擔相應民事侵權責任。
據悉,余杭區檢察院還對蔡某以涉嫌銷售偽劣產品罪提起公訴。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