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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評丨用“回避診療權”熄滅醫患沖突的引線
當我們正感動于廣大醫務人員防疫抗疫的無畏逆行之時,一起令人痛心的傷醫案發生了。3月19日內蒙古鄂爾多斯中心醫院血透室醫生湯萌被病人持刀捅傷,行兇者40歲左右,約五六年前就開始長期在該醫院做透析,“湯萌醫生是他的管床醫生”。
面對如此極端惡性的刑事犯罪,依法嚴懲自不待言,但“一盎司的預防,勝過一磅的治愈”。
海因里希法則(Heinrich's Law)告訴我們,傷亡事故的發生不是一個孤立的事件,盡管傷害可能在瞬間突然發生,卻是一系列事件相繼發生的結果。不少看似乎突然發生的暴力傷害,也是有跡可循的,比如,患者及家屬對于醫生的極端不信任,威脅、恐嚇、謾罵醫務人員。
近日公開的《北京市醫院安全秩序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第12條規定:“醫務人員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脅時,可以采取避險保護措施,回避對就診人員的診療,醫院應當另行安排診療。”此項“回避”的規定可謂切中肯綮。
為何要說切中肯綮呢?《執業醫師法》第22條第2項規定醫師應“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醫師職責,盡職盡責為患者服務”。加之醫患雙方在專業知識及人力財力等方面的不對等,于是醫生尊重患者,成為”剛性的規范”。患者可以糾纏,醫生卻不能說不;患者可以對診療行為指手畫腳,醫生卻難以直接拒絕。結果就導致在醫患矛盾的升級期里,醫生“逃無可逃”,哪怕患者已經極度不相信醫生了,雙方的芥蒂很深了,但醫生還是不能回避給不信任自己的患者看病。
放眼全球,賦予醫務人員有限的拒診權已成為普遍共識。譬如《美國醫學會醫療倫理守則則》規定:“對醫生、護士、其他病人進行暴力威脅或攻擊”、“對醫護人員展示明顯的、足以妨害執業的敵意”時, 醫務人員可以終止醫患關系,同時“在合理的時間范圍內事先通知患者或負責的親屬, 使之有機會確保能繼續受治療”。英國、加拿大及我國的香港已有類似的規定。
同時,草案征求意見稿第11條規定:“建立就診安全風險預警防范系統,運用科技識別手段,對有涉醫違法犯罪前科、多次來醫院無理纏鬧、有過激行為或者揚言暴力傷害醫務人員的,醫院應當實行風險預警提示并采取防范措施”。第13條的還規定:“進入醫院的人員應當主動接受并配合安全檢查”,“不接受安全檢查的,醫院有權拒絕進入”。第22條規定:“醫院治安保衛人員因制止醫院內正在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給不法行為人造成損害,符合法定免責條件的,依法不承擔責任。”
由此以觀,草案征求意見稿是有的放矢的,在醫患沖突醞釀期里,就通過“回避診療權”及時熄滅了導火索,避免了沖突升級,這也是充分賦權醫生。有理由期待“醫師回避診療權”早日落地生根,在特定環境之下,沒有“接觸”,可能就沒有了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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