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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看武漢|日本如何支援中小企業②:震災后的資金保障
【編者按】
此次新冠疫情對中小微企業的打擊巨大,各地紛紛出臺相關政策幫助中小微企業采取合理的方式降低經營成本。中小企業作為日本經濟活力的源泉,支撐著地區經濟發展和社會就業。因此,日本政府會及時專程制定災后相關中小企業支援政策,以支持中小企業恢復活力、發揮潛力?;谝陨显?,我們在此編譯了日本災后支援中小企業的相關政策文章供參考。
本篇為第二篇,與后續三篇內容均關注了2011年東日本大地震后,日本政府為中小企業出臺的一系列保障措施。
2011年3月11日下午,日本東北部太平洋海域發生9級地震。地震引發的巨大海嘯對日本東北部多處地區造成毀滅性破壞,并引發福島第一核電站核泄露。當時,日本中小企業的整體發展正在復蘇,但地震導致的核泄露事故和電力供給問題使得中小企業經營情況出現嚴重惡化。
本篇聚焦了地震發生后,日本政府迅速建立起的一系列中小企業資金保障制度,許多措施甚至是地震發生當天即生效,從融資、信用擔保和互助三大角度為中小企業提供了詳細的保障。
因政體及社會制度差異,文中涉及的一些專有詞匯在文末進行了注釋。
至2011年3月11日(地震發生當天),日本政府已出臺相關貸款返還期限的延長措施,要求經濟產業省、日本政策金融公庫、“株式會社商工組合中央金庫”以及信用擔保協會,金融廳、銀行、信用金庫等民間金融機關延長既往債務返還期限、簡化審查手續。對受災中小企業的資金周轉支援政策,主要指在上述措施之上,搭配“株式會社日本政策金融公庫”以及“商工中金”政府系金融機關的融資制度、信用保證制度和各種共濟制度等。
表1:資金方面的支援政策總結。本文圖表均來自原文件,僅做翻譯處理。政府系金融機關的融資制度是指,在地震發生當天作為應急措施頒布的“災害修復貸款”,以及之后伴隨著對此次災害嚴重程度的判斷而實施的債利下調。在5月2日實施的第一次補充預算案中,設立“東日本大震災復興特別借貸”制度,對中小企業的資金周轉支援有近5100億日元的預算,總規模達10兆日元。自此,長期低債利的貸款制度生效。
同時,利用“獨立行政法人中小企業基盤整備機構”(以下簡稱“中小機構”)的基金設置“特別利率補償制度”,對在災害中辦公場所遭到損毀的中小企業,通過縣的財團法人進行無債利融資進行了支援。
信用擔保制度同樣在地震發生初期和該地震被認定為“重大災害”后頒布了“災害關聯擔?!?。向金融機構借款時,有受災證明的中小企業將獲得“信用擔保協會”100%的擔保。在第一次補充預算以及“應對東日本大震災特別財政援助法”(2011年法律第40號)頒行的同時,設立“東日本大震災復興緊急保證制度”,在已有的災害關聯擔保以及安全網擔保之上,對直接與間接受到嚴重傷害(包括由于聲譽受損產生的經濟損害)的中小企業實施擔保額度上調。
除上述融資及信用擔保制度的資金周轉支援政策外,還有小規模企業共濟制度中災害貸款的導入,以及依據“東日本大震災財政援助助成法”實施的“小規模企業者設備購入資金助成法”等特例,作為配套政策。
表2:資金周轉資源的詳細條款。信息來源:日本經濟產業省資料附錄:
1.名詞解釋:
小規模企業共濟:指1965年小規模企業共濟法成立的制度,主要為小企業業主和董事等經營管理人員的退休金制度。上述人員加入這個制度并每個月繳納一定金額(1千日元到7萬日元,自己可選),當其廢止該事業或退休后,可以拿到比較可觀的退休金。共濟制度為經濟產業省下屬機構為中小微企業提供安全網。其中包含的小規模企業共濟制度主要為退休人員及人員的意外事故提供生活保障,而所謂的“防止中小企業破產共濟制度”則主要為企業提供貸款以防止整個產業鏈的破產。
小規模企業共濟制度中災害貸款:對直接與間接受災的互助契約者,原則上進行即日低利的融資制度。并配合在3月18日開始實施的貸款利息減免、貸款額度上調等大規模放緩措施。對由于物資材料流通困難、聲譽受損而受到影響,預計月間銷售額將比去年急劇減少的契約者,實施緊急經營安定貸款。
商工會:指城市以外地區的小規模企業家參加的非盈利團體,進行有關改善經營等方面的指導。
商工會議所:工商總會。日本指商業和工業企業家為改善和發展所在地區工商業而組織的綜合性經濟團體。在日本全國主要城市設置,其全國聯合會為日本商工會議所。
公庫:日本政府經營的特殊金融機構,目的在于向中小企業、農業、民生以及地方產業開發提供資金。
株式會社商工組合中央金庫:簡稱“商工中金”,是為中小企業者團體的金融提供保障的金融機構,于1936年設置。
安全網:最低社會安全保障。
國民生活事業:針對中小事業者(特別是小規模事業者)或創業企業,除提供事業資金融資外,還提供子女的教育資金融資。
中小企業事業:主要指針對中等規模以上的企業的事業資金融資,以及信用保險業務。
(注:“中小企業事業”和“國民生活事業”都是日本政策金融公庫為解決中小個人事業“中小企業的寬泛概念”資金問題的融資制度,屬于日本政策金融公庫共有的四項制度中,對中小個人事業經營者來說,利用率比較高的制度。)
2. 日本中小企業的劃分方法(摘自日本中小企業廳)
上述中小企業的定義,是在中小企業政策中為劃定基本政策對象范圍而制定的一個“原則”,根據法律和制度的不同,對“中小企業”劃定的范圍也不同。(1)在多數的補助金和助成金中,也存在與大企業有密切關系的“みなし大企業”(可翻譯為“被視為大企業”,一般指大企業旗下、接受大企業控制的的中小企業,為日本稅法專有名詞)的企業不在其救助范圍內的情況。同時,補助金與助成金是不同概念。補助金與助成金均為面向社會各個領域的補助資金,國家、地方公共團體、民間團體支出的資金,原則上不需要返還的。每一件補助資金條件不同的,“補助金”和“助成金”的名稱沒有嚴格的定義,兩種補助資金在申請時都有“公開募集”“抽選”和“早到早得”的特點。
(2)法人稅法中,對中小企業減輕稅率的適用范圍,是以資本在1億日元以下的企業為對象的。
(3)中小企業管理案立法中根據政令,橡膠制品制造業,資金本金為3億日元以下或者工作人員900人以下;旅館業,資金本金在5千萬日元以下或工作人員在200人以下;軟件業、信息處理服務業,資金本金在3億日元以下或工作人員在300人以下的,也劃定為中小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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