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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沒有且無法被檢疫的肉,你真的敢吃嗎?
原創 與您一起發聲的 山水自然保護中心
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討論日益激烈,隨著修法進程的推動,無論是從公共衛生安全還是野生動物保護的目標出發,大家都意識到一個野保法需要和《動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以及諸多的名錄、辦法、條例以及決定配合,形成一個完善的法律和制度體系,來防止有損人類健康和公共衛生安全的產品進入消費和利用市場,特別是食品。
而在這個體系之中,檢疫是關鍵,它如同一道紅線,將不符合檢疫標準的產品阻擋在市場之外。事實上,《動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以及現行的《野生動物保護法》中都有這方面的內容。
我們發現,針對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食用,受科學研究的限制(對于野生動物疾病的臨床觀察和疾病研究太少),并且從保障公共衛生安全的角度考慮,農業農村部目前并沒有出臺相關的產地檢疫、屠宰檢疫標準和規程,衛生監督部門也不具備發放《檢疫合格證明》的條件,目前市場上眾多看似“合法”的野生動物食品基本都是沒有檢疫合格證明的“非法”產品。
*很多水生生物可能面臨類似的困境,但限于篇幅,我們這里主要說的是陸生脊椎動物。
在目前的討論中,有一些朋友會說:“我吃的肉是合法的呀,你是不是也要尊重我合法吃野生動物的權利。” 那么我們來看一下,基于目前的野保法,假設你想吃到一塊合法的野生動物的肉,需要具備什么條件呢?首先,由于野保法明確規定了國家重點保護動物,即一級和二級保護動物是不能被食用的,請確保你吃的動物不在以上物種名錄內。
送分題:如今“禾花雀”還能吃嗎?然后,如果它源自野外,那需要有獵捕證(你應該看不到),獵捕之后按照《動物防疫法》規定,三天內需要有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動物衛生監督所)出具的檢疫合格證明,運輸、屠宰、售賣過程中的檢疫證明,你吃的那家餐館具備野生動物的經營許可證。
你們猜我有沒有證?如果它是來自馴養繁殖場,那它需要馴養繁殖許可證(你應該看不到),運輸、屠宰、售賣過程中的檢疫證明,你吃的那家餐館的經營許可證。
大概流程如下(來活動一下脖子):
1998年開始實施、2013年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下稱防疫法),和2010年開始實施的《動物檢疫管理辦法》對所有圈養動物的檢驗檢疫進行管理。按《防疫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屠宰、出售或者運輸動物以及出售或者運輸動物產品前,貨主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圖自中國人大網在《國務院食品安全辦關于深入開展肉及肉制品檢查執法工作的通知》中: 嚴禁食品生產經營者購進、銷售、使用無合法來源肉品以及無“兩證兩章”。這兩證兩章很重要,即:動物檢疫合格證、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動物檢疫合格印章、肉品品質檢驗合格印章。其中,檢疫合格證會從產地檢疫開始,一直伴隨著肉制品進入消費者手中,而肉制品品質檢疫合格證主要用于屠宰檢疫和進入市場。
蓋章后的動物檢疫合格證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因此,本應該伴隨全過程被蓋了若干個章的《檢疫合格證明》,我們可以回過頭來想一下,幾時曾經見過。
對于野生動物以及其肉制品進行檢疫,是希望能夠甄別出在成為食物之前,可能存在的安全風險。那么,一個標準的檢疫流程就需要:檢疫標準、檢疫人員、檢疫技術設備,最后形成檢疫合格證明。按照《動物檢疫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0年第6號)第四條規定:“動物檢疫的范圍、對象和規程由農業部制定、調整并公布”。
這里面出現了一個詞,叫做“檢疫規程”。根據信息,目前農業農村部只頒布了生豬、 家禽、反芻動物、馬屬動物、犬、貓、兔、蜜蜂等10 種陸生動物以及魚類、貝類、甲類3種水生物種的《產地檢疫規程》。按照規定,對人工飼養或合法捕獲的野豬、野禽、野生反芻動物(牛、羊、鹿、駱駝)、野生馬屬動物、野生犬科動物、野生貓科動物,可對應參照上述規程進行產地檢疫、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除此之外,對于涉及到肉類制品的,農村農業部目前還出臺了生豬、牛、羊、家禽、兔五個《屠宰檢驗規程》。那不在目前屠宰檢疫規程內的呢?地方農業農村部門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出臺相關的檢疫標準,比如,2019年,山東畜牧獸醫局發布了一個新聞:“《驢屠宰檢疫規程》等4項地方標準通過專家會議審查。因為驢擁有較長期的馴化歷史,驢的肉食也有相對比較大的市場,比如我們老北京喜聞樂見的 ‘驢肉火燒 ’ 。作為馬屬動物,驢可以參照《馬屬動物產地檢疫規程》進行產地檢疫,相關屠宰檢疫規程也可以參照。”驢:行吧不過,對諸如果子貍、竹鼠、豪豬等養殖技術不那么成熟,養殖時間較短,沒有可參照家畜家禽的物種就沒那么容易了。比如,2019年,海南省農業農村廳有一個對于政協提案的答復:
“根據《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18年春節期間獸醫領域有關工作的通知》(農醫辦〔2018〕3號)要求,各地要嚴格執行動物檢疫規程,按程序、規范開展工作,不得為無檢疫規程動物出具檢疫證明。目前,由于農業農村部尚未制定竹貍等動物檢疫規程,我省各級動物檢疫機構不能為其檢疫出證。竹貍等陸生野生動物的相關檢疫問題,我廳將積極向農業農村部報告。同時,主動與有相關經驗的省市溝通,學習借鑒相關措施。”(注:文件中的”竹貍“即竹鼠)
沒有可參照家畜家禽的物種可就沒那么容易了不同于家畜,野生動物生活在野外,人類對其了解往往非常有限,科學研究也遠遠不夠。2008 年農業部發布的《一、二、三類動物疫病病種名錄》中,只納入了幾種毛皮動物的疫病種類。相關第三方檢測公司食品安全檢測方案中的監測對象,也主要針對傳統畜牧業中的畜禽種類。
很多時候,活體動物或生肉的檢驗檢疫有時候不光要看當時動物活體/生肉當時已經有什么癥狀,第三方檢測公司還會通過飼料配方、飼養環境、設備、飼養人員、使用的獸藥來判斷動物有可能存在什么患病風險(或藥物殘留),在做完所有常規項的同時為重點檢測某些項目作為一個參考。這就像人類醫生如果知道你平時鹽攝入量多就會考慮查你有沒有心血管疾病是一個道理。所以,野生動物由于無任何飼養信息可以追溯,就更難做疫病的檢測了,而且在疫病發生后也很難去溯源。
總之,檢疫是一件非常嚴肅的事情。說個鬼故事吧,目前我們野生動物的檢疫基本都是參照的家畜家禽,那些和家畜家禽進化關系比較遠的,比如竹鼠、果子貍、穿山甲,更不要說蝙蝠了,基本沒有也不可能被檢疫。
不知道這算個好消息還是壞消息。
首先,在這里需要繼續強調的是,讓野生動物生活在它們的環境中,并不會對人類造成什么危害,反而還有可能作為疾病傳播的屏障,緩沖和降低人類被傳染的風險。人與野生動物之間最關鍵的是那條看不見的界限,而人類往往是越界的那一個:擴張領域、獵捕、養殖、交易、消費,其實每一個環節都有風險,這也是為什么每一個環節都要求檢疫的原因。有研究表明動物在緊張時容易釋放出病毒。目前來看,野味市場以及伴隨之前的養殖、運輸過程,這種將各地本來見不到的物種混雜在一起,并且衛生條件極差的環境,正適合動物身上攜帶的病毒彼此突變重組,尤其是單鏈不穩定的RNA病毒。此外由于人類不斷侵入野生動物棲息地,增加了與野生動物及荒野中各種病原體的接觸概率,也導致近年野生動物傳播疾病的頻發。
旱獺有可能傳播鼠疫雖然目前林業部門對于竹鼠、果子貍、豪豬野生動物的獵捕和馴養繁殖都開放了行政許可,但是農業農村部出于科學研究的不足,以及對公共安全的考慮,尚沒有出臺相應的檢疫規程,因此動物衛生監督所是無法開展以上物種的檢疫工作和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這里面比較尷尬的事情出現了。林業部門,可以批無數的馴養繁殖證,也可以批海量的經營許可證。但是如果農業農村部門不給檢疫合格證,那么以肉食為養殖目的的野生動物,除了做寵物(這條路倒是暢通)外,只能非法地流入市場。
最近看了很多林業部門希望通過發展野生動物馴養繁殖、比如竹鼠、果子貍的肉用來推動社區扶貧的消息,這些考慮目前也是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中重要的參考。我想,這些工作的發心是好的。但是如果你明知道這些發展后的生計,按照目前的科學研究水平不可能有相應的檢疫規程,也不可能合法的進入食用市場,那繼續推動野生動物馴養繁殖食用產業,到底是在害農民,還是在幫他們呢?站在出發點的時候,我們是不是需要重新考慮下呢?
隨手一搜,還是不少這樣的讓人喜憂參半的脫貧模范案例...在這里,另外需要多說一句,動物尤其是野生動物的檢疫是一件非常科學、提高到什么重要的級別都不為過的事情。我們應該耐心的等待相關科學研究的進展,千萬不能超越科學研究的現狀,強制性的要求出臺某些不符合科學規律野生動物檢疫規程。
上面已經說了那么多,目前眾多的野生動物是無法獲得檢疫合格證明的。但是,為什么還是有些竹鼠、果子貍可以在一些餐館被看到,并且號稱合法呢?我們注意到,很多開養殖場的人,通常也會開一個餐館,因為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取得餐飲服務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和流通的許可;農民個人銷售其自產的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許可。
這款制定的原意應該是希望服務于一線的經營者,降低他們的審核流程和成本,讓基層社區充分的受益。但這一條,同時也可能為野生動物的交易提供了一個窗口,因為在野保法的第二十七條規定,“出售本條第二款、第四款野生動物,還應當依法附以檢疫證明”。如果食品安全法沒有要求相關的許可,那么這就可能成為基層的餐館合法銷售野生動物的灰色地帶。
因此我們建議,首先應該繼續甚至進一步降低基層餐飲從業者的壓力,讓他們充分收益。但是對其中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做一個增加的要求,即餐飲服務場所如果經營許可證里有野生動物經營范圍的,相關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依然需要在生產、流通和銷售環節取得檢疫合格證明。
目前對于修訂法律的討論,涉及到在禁食野生動物之外,對于馴養繁殖技術比較成熟的,是否再設立一個“白名單”。我們呼吁,對于沒有制定相應產地檢疫和屠宰檢疫規程的,無法被檢疫的,不得列入可以養殖、運輸、售賣和食用的野生動物種類名單內。要堅守檢疫的紅線,這應該是《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時的一個重要依據。同時我們建議《食品安全法》、《防疫法》等也應該進行相應的配套修訂。
而對于科學研究、公眾展示展演、文物保護、寵物交易、特別是藥用等其他特殊情況,嚴格檢疫,按照檢疫規程來開展工作,或許也是需要繼續努力的方向。人類花了幾千年時間與家禽家畜打交道,仍然有禽流感、豬瘟等新的疾病讓我們猝不及防。但至少,家禽家畜已經建立了相對完善的防疫檢疫系統, 對人們蛋白質的剛需,這可能是最安全的選擇。對我們不了解的野生動物,最佳的選擇還是不要去用嘴來“探索”,因為你的一時口舌之欲,可能會讓無數人付出生命與健康的代價。
最后,我們希望對消費者說,作為一個對自己的健康負責,對公共衛生的安全有義務的公民,請“對食用野生動物說不”。
*本文圖片未經標注均來源于網絡*本文頭圖為:喜馬拉雅旱獺 攝影/彭建生
原標題:《那些沒有且無法被檢疫的肉,你真的敢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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