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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響即可免責解除租賃合同?法官以案釋法:不一定
新冠肺炎的疫情防控措施影響了租賃合同的履行,合同能解除嗎?寧波海曙法院日前辦結一起此類糾紛。
一起案件中,原告孫某是某樓盤一間公寓的房主,被告王某是網約房經營者。2018年11月,孫某將房屋租給王某用作網約房,約定租期5年,每月租金2750元,租金支付方式為押一付三。
2019年11月下旬,王某按期支付了三個月房租。王某稱,今年1月,受疫情影響,他取消了春節訂單并全額退款,并與孫某協商租金減免,孫某未及時回復。2月2日,涉案房屋所在的小區采取封閉式管理,不允許外來人員進入。王某認為,該房屋已無法正常使用,提出因不可抗力而解除合同。孫某愿減免半個月房租,后期減免再協商,但王某堅持解除合同。
隨后,孫某向法院提交訴狀,訴稱合同長達5年,疫情的影響不足以影響合同繼續履行,被告解除合同系違約,要求其支付1萬元違約金。
在法院主持下,雙方15日達成調解協議:解除合同,王某支付2750元違約金,不要求孫某退還未到期的租金。
另一起案例,原告是網約車司機,被告是某車輛租賃公司,雙方2019年11月簽訂《車輛租賃合同》,租期1年,租金每月3000元。2月15日,網約車司機訴至法院,稱因疫情影響,小區采取封閉式管理,該情形構成不可抗力,要求解除租賃合同,被告退還押金9400元。被告則表示原定2月20日復工,希望繼續履行合同,若如期復工,愿減免10日租金;未如期復工,再次協商租金減免。
經調解,司機接受租賃公司的方案,同意繼續履行合同,并愿與被告共同承擔因疫情產生的損失,撤回起訴。
法官表示,疫情防控屬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但并不是必然導致合同免責解除,而要綜合考慮合同履行期限、履行內容、疫情影響程度、因果關系等。就本案來說,防控對合同履行產生了影響,但尚未達到令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程度,疫情結束后租賃合同可繼續履行,合同目的可以實現,承租人無權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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