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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政治理論能否影響公共生活?——當理論遇上實際時
政治理論作為一門學科,常常需要面對理論與實際之間的巨大差異與沖突。 在許多人看來,政治理論學家只追求高度抽象理論,而忽視了現實世界的客觀情況。但是,我們也可以從馬克思這樣的思想家身上,看到他們如何將晦澀抽象的政治理論與現實問題相結合。事實上,當政治學者提出屬于自己的理論時,我們似乎可以察覺到他們對于這些理論被付諸實踐的期盼。然而,許多人質疑理論學家的抽象理論究竟是否解決實際的公共問題。
在貧富差距逐漸加大,全球化逐漸被孤立主義所取代,國際沖突越演越烈的今天,政治理論似乎對現實問題失去了掌控。當特朗普宣布建墻的那一刻,政治理論家理想中的全球化被擱置了;當伊朗發射導彈,伴隨著墜落的烏克蘭客機的是理論中美好的和平夙愿。當政府需要制定公共政策時,政治理論專家們似乎處在一個尷尬的位置,一方面,政府官員更加青睞實際科學(如醫藥)方面的專家學者;而在另一方面,由于政治理論常常顯得過分抽象和理想化,政府往往對這樣的理論是否能夠解決實際問題心懷疑慮。在這篇文章中,我將通過分析澳大利亞國立大學哲學教授作者Christian Barry的論文《國際政治理論與國際公共政策的交匯》并通過聯系實際事例來探究國際政治理論與公共政策的關系。
在論文《國際政治理論與國際公共政策的交匯》中,作者Christian Barry 提出了以下幾個重要問題:“一、國際政治理論應該如何與公共政策聯系起來?二、理論學家是否應該期望他們的理論與政策相關,如果是,那么理論與政策應該以何種形式關聯起來?三、在什么時候我們可以合理地批判理論與實踐無關?”(P1,Barry,2018)。
為了回答這些問題,Christian Barry 將著重考慮以下兩種情況:“首先,國際政治理論家應在多大程度上關注其表達的規范是否足夠精確,以幫助他們在不同的經驗情況下給出明確的實踐建議。其次,他們是否應就政策選擇和體制改革提供具體的實踐建議”(P1,Barry,2018)。對于這兩種情況,作者分別給出了不同的觀點。對于第一種情況,如果理論在給定的經驗假設下無法精確地指導政策和改革,那么它就嚴重地背離了理論本身。但是,對于第二種情況,作者認為理論家在處理政策和制度設計問題時應該非常謹慎。作者認為,“雖然某些國際政治理論的原則不夠精確,但是國際政治理論將自身從具體的政策中抽離出來的抽象性,應當被視作優點而非缺點” (P1,Barry,2018)。因此,作者表示國際政治理論應該致力于變得精確而非實際。作者通過分析約翰·羅爾斯(John Rawls)的著作《萬民法》(The Law of Peoples),討論了對沒有能力滿足基本需求或保護其人民基本權利的社會的協助義務。
國際政治理論應該多么實際?
作者首先指出了國際政治理論的兩個實質性目標。第一,闡明和證明具有國際影響力的集體代理人行為的規范。包括國家,非政府組織,私營企業使用武力的原則,經濟治國之道等。第二,闡明和證明社會安排的設計和改革的規范,包括主權國家本身的機構、歐盟等超國家機構和國際法其中包括評估財產權的原則、主權特權、貿易規則等(P2,Barry,2018)。這兩套規范也為我們評估國家以及國際組織行為的優劣性提供了標準。
國際政治理論的目的之一是闡明理想的全球秩序。但是,許多批評家指出,國際政治理論往往過分理想化,而缺乏實際可操作性。舉例而言,某些學者支持“世界政府”理論,提出了全人類在一個共同的政治權力下團結在一起的想法。(Lu, Catherine, "World Government", The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然而,許多批評家認為,建立“世界政府”過程中伴隨著剝奪甚至摧毀現有的當權者的權力,而捍衛自己權力的當權者勢必與“世界政府”形成沖突。因此,批評家指出實現這樣的理念可能是弊大于利的。而另一種國際政治理論極端強調現實性,以政治理念設立公共政策,企圖滿足一些規范理想而獲得認可的政策可能弊大于利。這樣的政策過于教條,甚至要求人們在現實條件不允許的情況下堅持某些理念,表面上這樣的政策可以被實現,但是它卻缺少了實際性。例如在物質條件尚不成熟的情況下,中國發動了“人民公社”和“大躍進”等運動,這些運動背后是期盼提高人民生活水準的愿望,但是卻因為客觀物質條件還不成熟,導致了地方上高指標、瞎指揮、浮夸風等一系列問題。
約翰·羅爾斯(John Rawls)在《萬民法》中的論述也為作者的觀點提供了支持。羅爾斯指出,我們應該構建起可靠的“人民社會”,并將此社會結構推廣到全球。這樣的社會將會由“有序的”人民組成,兩種人都可以是有序的。首先是理性的自由人民,他們穩定地保護所有公民的基本自由,為公民提供行使這些自由的充分手段,并使他們的法律和政策受到民主控制(Rawls,1999a:4)。其次是他所謂的“體面的等級人民”。體面的等級人民可能無法保護某些基本自由,可能沒有民主特征,但他們仍然穩定地保護著人類的核心權利(包括生存權),并納入確定具有協商性的政策和法律的流程,從而以某種方式響應其人民(Rawls, 1999a: 63、66)。羅爾斯將理性的自由人民與體面的等級人民之間的關系定義為非暴力的,并制定了八項原則。《人民法》納入了處理無序人民的原則,包括如何應對侵略性和危險的非法國家,這些國家破壞了和平并未能保護公民的權利(Rawls, 1999a: 81)和“負擔沉重的社會”,這些國家的情況使得他們缺乏維持秩序以及良好政權的必要能力(Rawls, 1999a: 106)。顯然,羅爾斯強調了其政治理論的實際性,并認真探討了將其理論現實化的可能性。
但是,羅爾斯理論的實踐性卻受到了許多學者的質疑,尤其針對羅爾斯公民原則中的最后一條,“人民有責任協助生活在不利條件下的其他人民,以防止社會失去公正或體面的政治和社會制度”。針對這項原則,部分學者質疑羅爾斯為什么放棄在全球范圍內實施“分配正義”,而轉向了這樣的協助責任政策。而協助責任原則的背后是潛在的國際意義上的財富不平等。
對于作者Christian Barry而言,他更希望探究羅爾斯理論的實際性,因此,作者指出我們首先應該認識到哪一類的國家應該肩負起協助的責任,而哪一類國家則是被幫助的對象。對此,羅爾斯明確表示責任約束著人民社會中所有秩序良好的國家,而所有負擔沉重的國家則應該是被幫助的對象。與非法國家不同,負擔沉重的國家有著向秩序良好國家轉變的意愿,卻受制于客觀經濟或政治實力。
理論的具體性
經濟援助是最好的形式嗎?
某些批判指出,協助責任的原則在提供給負擔沉重國家的制定的外交政策不夠具體。“羅爾斯進一步指出,這種援助可以采取多種形式,包括技術合作和將負擔沉重的社會納入全球合作網絡(Rawls 1999a:108-9)。 但是,我們仍然可以提出許多疑問,例如,羅爾斯的發展議程是否會要求富裕國家大幅增加對較貧窮社會的援助? 對于現有的秩序良好的國家,這是否意味著貿易和移民政策?“(P10, Barry, 2018)值得注意的是,這樣的援助并非簡單直接的經濟援助,更非直接將所需要的貨幣或物資提供給需要幫助的國家。我們以美國企業Toms 為例,Toms 公司承諾,當顧客購買一雙Toms 鞋后,公司將捐出一雙鞋給貧困國家的孩子。這樣看似合理的做法,卻大大打擊了貧困國家制鞋業的發展。同時,當地的孩子形成了收到鞋子的習慣,轉為了一種習得性依賴。同理,給予負擔沉重國家直接的經濟援助但不提供實際的指導(比如如何建立小型企業)在長遠看來對該國家幫助較小。
另一方面,直接的撥款援助并不能解決負擔沉重國家的制度問題。在2018年11月26日,聯合國宣布撥款920萬美元,緊急援助委內瑞拉。但是由于委內瑞拉存在著嚴重的腐敗問題,并且聯合國很可能無法追查到物資和資金的具體去向,聯合國也擔心其援助是否會被委內瑞拉官員貪污。遺憾的是,外國援助并沒有辦法從外部改變腐敗國家的制度。因此,在面對危機時,有意向實施幫助的國家不得不冒著本該用于援助的物資和資金被貪污的風險實施援助。
如何信任專家?
對于政治理論家而言,放棄援助毫無疑問是不可取的,但是究竟如何選擇最有效的協助手段卻是一個棘手的問題。在某些援助問題上,政治理論家并非是專家,他們也需要依賴于經濟、社會、以及其他方面專家的意見和文獻。“有一種趨勢就是援引并支持那些我們相信(或希望)是正確的專家的工作。 但是,對于政治理論家而言,這是否是負責任的認識論態度尚不清楚。 當涉及到可以有效地幫助負擔沉重的社會的措施時,值得注意的不僅是那些研究干預措施對促進發展的影響的人之間存在分歧,而且似乎沒有明確的多數或少數派觀點”(P13, Barry, 2018)。當我們遇到專家對技術政策問題的意見分歧時,伊麗莎白·安德森(Elizabeth Anderson)明智地建議,我們通常可以行使“判斷可信度和共識的二級能力,并獲得做出此類判斷所需的信息”(Anderson,2011:145)。 也就是說,我們可以確定在某些領域主張專長的人在“可信度,誠實和認知責任”方面的差異。 但是,這樣的篩選也對政治理論家以及政策制定者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在信息飛速增長的今天,我們難以想象一位百科全書式的政策制定者。
以此次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為例,在復雜的疫情面前政策制定者需要作出判斷,是否聽從專家的建議,以及在專家組產生分歧時,如何選擇相應的對策,這也大大增加了制定政策的難度。
同時,我們也常常發現一個公共問題往往伴隨著來自許多方面的綜合問題,例如在處理環境污染問題時,決策者所面對的不光是環境治理問題,環境問題伴隨著企業治理、車輛管制、私人家庭排放,等其他方面的綜合因素。忽略某一方面考慮而實行政策可能會導致一系列的新問題,因此,政策制定者需要從不同專家學者的建議中汲取關鍵信息,并將整合不同方面的建議,從而制定合理以及全面的治理政策。
理論的精準性
理論的職責道德嚴格性
“為了探討協助責任的精確程度,我們去理解協助義務的不同方式,準確規定協助義務需要確定責任承擔者,該義務的對象,明確其目標以及該義務的嚴格程度。 如前所述,羅爾斯明確了負責人(有序社會)、幫助對象(負擔沉重的社會)及其目標(促進社會從負擔重的國家過渡到秩序井然的社會), 但是該職責有多嚴格?” (P16-17, Barry, 2018)。
對作者而言社會的協助義務是嚴格的,它(1)約束了這個社會而(2)可以要求很多。協助義務將社會約束到一定程度,會導致它無法通過訴諸于其為此付出的代價,或不采取行動可能會帶來的其他有價值的目的,去拒絕提供援助(17, Barry, 2018)。舉例而言,人們通常認為傷害非威脅性人的肢體的職責是非常嚴格且強力的,為此類行為辯解的成本非常大,而避免不禮貌的職責卻相對而言較為寬松。
哲學家彼得.辛格曾表示,“如果我們有能力防止不良事件發生,而又不犧牲任何具有同等道德重要性的事物,那么我們就應該在道德上做到這一點”(Singer,1972: 231)。試想,如果我們每個人都在確保基本溫飽的情況下捐出多余的物資,那么一些世界性的問題,例如饑荒,將不復存在。當然,許多人對此表示這樣的舉措侵犯了私人財產自由。但是,辛格也舉了這樣一個例子:當你路過一個池塘,你看見一個溺水的小女孩向你求救。你可以選擇下水救她,付出毀掉你一條新褲子的代價,或是袖手旁觀,請問你會怎么做?辛格相信大部分人會選擇犧牲掉一條褲子作出道德的決定。在辛格看來,除非救助小女孩的代價是同樣付出自己的生命,或是嚴重受傷,否則我們應該同意付出低于生命的代價來做出道德的決定。
公平性與搭便車問題
與辛格不同,利亞姆·墨菲(Liam Murphy)辯稱,在部分遵守的情況下,嚴格的協助義務不公平地強加了他們的要求。 而當有人不遵守協助義務的同時,職責的嚴格性將會大大降低。“如果人們像辛格一樣遵守嚴格的協助原則,而其他人不這樣做,那么她不僅要盡自己的合理份額,而且還應盡其所能承擔不合規的他人的份額。 如果人人完全遵循辛格這樣的嚴格原則,可能意味著幾乎沒有人真正需要做出非常大的犧牲,因為如果所有人都能做出較小的努力就足夠了。 但是,如果大量違反該原則,某些人可能不得不做出很大的犧牲。 按照墨菲的說法,這將是不公平的(19, Barry, 2018)。想象人們在面對一片公共綠地時做到了自己不留下垃圾,卻仍然察覺到了其他人留下的垃圾。對于規則的遵守者而言,他們做到了自己應該做的,但是由于他人并未遵守規則,并且逃脫了懲罰,我們有理由懷疑人們是否還有理由繼續規則。在社會中,當人們發現有第三者(如政府)會主動擔起公共利益的責任,而自己可以逃脫不遵守規則的懲罰時,搭便車問題就產生了。
當政治理論家提供自己的理論時,他們似乎對理論中的對象有著統一的定義,或是將對象定義為理性的公民。但是在實際制定政策時,合理的懲罰以及反制手段是必不可少的。對于這些潛在的破壞公平的對象,如何制定相應政策來保護公共利益是值得深思的;然而這樣要求或許過于實際,也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從而對理論學家提出了挑戰。
協助的代價
對于羅爾斯而言,做出犧牲以幫助負擔沉重的社會時應該的,但是對于一個有秩序的社會何時可以表示自己已經將盡其所能幫助負擔沉重的社會,并停止協助,仍然是難以辨明的。富裕國家有義務履行自己的援助義務,然后再致力于諸如太空探索或藝術成就或人均持續增長(國民生產總值)等國家項目。為了增加材料的舒適度或消費奢侈品(Reidy 2007: 199)。對于一個國家是否應該不為藝術提供資金,改善其高速公路系統或減輕在教育成果方面的不平等待遇時,轉而為他國提供援助時,我們似乎無法指責羅爾斯的政策過于保守。事實上,如果要求有秩序的社會將自己的生活水平降低到很低的水平,以幫助負擔沉重的社會,那么這是非常激進的,除了它是否允許不平等。缺乏精確性使得不清楚在與其他國家進行互動時,該國家自己用于其公民的國內支出或采取的政策中哪些應當被視為與正義相符。
或許從長遠來看,這些接受過國家援助的負擔沉重國家可能在今后會成為本國今后的貿易和政治伙伴。但是,當對外援助影響、甚至拖累了本國人民的生活或經濟發展時,人民是否還會支持這樣的援助?甚至,接受援助的國家內部或許也并不完全歡迎這樣的援助。在二戰后,美國曾對歐洲實行馬歇爾計劃以幫助經濟、社會上受到重創的歐洲國家,但是在計劃實施的初期,美國國會并未對此計劃表示出太多支持,在國會看來,法國、英國等國家完全可以靠殖民地恢復經濟,并不需要美國的援助,然而到1947年這些地區的經濟依然不見起色,于是美國加大了對歐洲的扶持力度。盡管如此,在法國,部分左翼將美國的援助視作政治和意識形態的控制,同時轉而擁抱了共產主義思想,這也為美國的援助蒙上了一層陰影。
結論
作者Barry 在結論部分寫到,“在本章中,我對比了國際政治理論渴望獲得實用性的兩種不同方式。當被要求給出特定的政策時,理論可能是具體的;當以某些經驗假設為條件給出實用建議時,政策也可能是精確的。 我認為,鑒于認識論的局限性,國際政治理論應該避免具體性,但應保持精確”(22, Barry, 2018)。事實上,由于現實社會的瞬息萬變,理論學家很難將理論的方方面面都變得具體;然而,當理論學家構建理論的同時,他/她必須將該理論的內部邏輯以及核心理念盡量精確地傳遞出來。于此同時,他/她也應該考慮到該理論可能會遇到的反駁與批評,試圖在理論層面上解決或回應這些批評,建立起在特定條件下可靠且合理的國際政治理論。
【引用文獻】
Anderson, E. (2011). Democracy, Public Policy, and Lay Assessments of Scientific Testimony. Episteme 8(2): 144?64.
Lu, Catherine, "World Government", The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Winter 2016 Edition), Edward N. Zalta (ed.), URL = <https://plato.stanford.edu/archives/win2016/entries/world-government/>.
Murphy, L. B. (2000). Moral Demands in Non-Ideal Theory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Rawls, J. (1999a). The Law of Peoples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Reidy, D. A. (2007). A Just Global Economy: In Defense of Rawls. Journal of Ethics 11(2): 193?236.
Singer, P. (1972). Famine, Affluence and Morality.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1(3): 229?43.
Singer, P. (2009). The Life You Can Save (New York: Random Ho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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