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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受雇打包氣瓶被判非法買賣槍支,二審發回重審:事實不清
四川一網店售賣的氣瓶被認定為氣槍零件,45歲的打包寄件員王永一審被判8年,因不服判決,他提出上訴。澎湃新聞(www.6773257.com)1月17日從王永的二審辯護人律師程廣鑫處獲悉,河南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已于1月6日作出二審裁定,撤銷一審判決。裁定書顯示,平頂山中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將此案發回寶豐縣人民法院重審。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2018年4月,平頂山警方在吉林白山市核查一起非法買賣槍支彈藥案件時,在嫌疑人家中發現百余箱槍支配件及銷售資料。通過銷售信息,警方順藤摸瓜,其后找到了銷售配件的上家——四川威馬商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蘭某云,即王永的老板。當年4月初,王永通過應聘,在蘭某云手下從事打包工作,成為該公司唯一的員工,負責回復客戶咨詢,以及打包和郵寄商品。
2018年6月1日,平頂山警方以涉嫌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將蘭某云和王永抓獲,并在蘭某云商鋪內查獲氣瓶315個,氣門189個。
2019年3月29日,寶豐縣法院一審判決,認定王永非法買賣槍支28支,犯非法買賣槍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主犯蘭某云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同案的其它幾名被告人在網上轉賣了涉案物件,也因相同罪名獲刑。
澎湃新聞注意到,一審判決書曾對幾名被告人行為是否構成非法買賣槍支及槍支數量的認定進行評析。一審法院認為,槍支不僅指整槍,也指槍支的主要零部件,被告人主觀上明知散件可能被改裝成槍支,卻故意規避進而銷售盈利,故銷售動機不影響定罪。因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以每30件為一成套槍支散件折算出銷售槍支的數量。
程廣鑫此前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認為,一審法院機械適用法律折算槍支數量,“如果但凡可以用于制造槍支的零部件就屬于槍支散件,處罰范圍可以無限擴大,螺絲、塑料都可以用于制造槍支?!?/p>
此外,程廣鑫還指出,在平頂山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書中,鑒定物品種類共有6種,另外還有一把樣本槍。鑒定書顯示,送檢的疑似氣瓶、疑似握把和疑似氣門拼裝零件共103件均被鑒定為氣槍零件。同時,檢驗中通過射擊試驗證實,送檢的樣本槍比動能大于1.8焦耳每立方厘米。
程廣鑫認為,公安部對槍支彈藥的鑒定工作有明確規定,對非制式槍支的功能判定應當與制式槍支進行比較。然而,平頂山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在鑒定涉案配件是否為槍支零件的過程中,先鑒定用以比對的樣本槍是否為槍支,再以送檢物品替換樣本槍零件進行射擊試驗,由此得出的鑒定結論,不符合專業要求,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平頂山中院二審裁定截圖 來源:受訪者提供因對一審判決不服,王永等人提出上訴,王永在上訴書中寫道,他對銷售產品的認證定性不知情,希望二審改判。1月6日,平頂山中院做出二審裁定,撤銷一審判決。裁定書顯示,平頂山中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將此案發回寶豐縣法院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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